員工無證駕駛試駕車輛
釀事故,
責任誰來擔?
法院判了
員工沒有駕駛證,
未經公司允許,
駕駛公司的試駕車,
出事后,公司和員工如何擔責?
近期,赫山區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日8時10分許,任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某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行駛至人行橫道線時,與從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蔡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任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負事故全部責任;蔡某某不承擔責任。任某系某公司員工,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為某公司,小型普通客車系某公司的試駕車。事發前,任某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私自將案涉車輛開出公司。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各方當事人協商未果,蔡某某遂將任某、某公司、保險公司訴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任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造成蔡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蔡某某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和劃分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根據事故認定書,法院確認由任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公司作為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負有對車輛安全管理的法定義務,某公司對其內部車輛管理混亂,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結合任某、某公司的過錯大小,確認任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任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因任某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賠。法院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蔡某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交強險不足的部分,由任某、某公司按責賠償。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的權利。蔡某某和某公司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這起因員工私自駕試駕車而起的交通事故,讓我們看到,一個小小的疏忽、一次違規的行為,都可能引發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給他人帶來傷痛,也讓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保險公司、公司和個人都應從中吸取教訓,公司要堵住管理漏洞、守護公共安全,個人要摒棄僥幸心理、遵守交通法規,保險公司要盡職盡責履行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提醒義務。讓我們攜手共進,以法律為指引,以責任為擔當,共同守護每一個生命的安全與健康。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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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劉彥孜
2025年第173期之一
總第18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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