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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龐氏騙局為本質,這個龐大的非法集資帝國最終崩塌于2025年11月的上海法庭。
2025年11月19日至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備受矚目的“和合系”非法集資系列案。
被告單位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和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統稱“和合系”公司)及被告人林強、張振杰、鄂長俊、梁佳明、葉剛、王泓量、曹偉、張淳因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等罪名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在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間,被告人林強在實際操控“和合系”公司過程中,與張振杰、鄂長俊等人共同違反金融法規,在未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的情況下,虛構投資票據貼現等業務,通過多種途徑公開宣傳,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超1000億元,未兌付本金達300余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林強在2023年8月出逃海外后,于2024年5月22日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最終在2024年11月30日通過國際執法合作,從印度尼西亞被押解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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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同時具備四個特征: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介、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結合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泓量被指控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和合系”公司的操作模式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非法性);通過銷售網點、推介會等方式公開宣傳(公開性);承諾6%10.5%的年化收益(利誘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社會性)。
特別是其采取拆分私募產品分期滾動發行、允許拼單購買等方式規避合格投資者人數限制的行為,恰恰證明了其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主觀故意。
▌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解釋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結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林強、張振杰、鄂長俊、梁佳明、曹偉、張淳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葉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均構成集資詐騙罪”。
從案件事實來看,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因素包括:
所募資金絕大部分用于兌付前期本息,而非用于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符合“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
林強在案發前潛逃境外,并指使他人通過境內轉賬、跨境轉移資產等方式轉移資金,符合“攜帶集資款逃匿”及“抽逃、轉移資金,逃避返還資金”的情形;
未兌付本金高達300余億元,涉及大量投資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洗錢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結合本案分析
公訴機關另指控林強構成洗錢罪,因其指使他人通過境內轉賬、跨境轉移資產等方式轉移其控制“和合系”公司期間非法募集的資金,數額共計人民幣8億余元。
這一行為完全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林強通過轉賬、跨境轉移資產等方式,掩飾、隱瞞其集資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量刑視角:非法集資案件中的“三組數據”
從刑事辯護角度看,非法集資案件的量刑主要圍繞三組關鍵數據:非法吸收資金的金額、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金額和非法獲利的金額。
這三組數據共同構成了衡量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量化標準,直接影響到最終的定罪和量刑。
在本案中,這三組數據均達到特別巨大的程度:
非法吸收資金金額:1000余億元;
造成損失金額:未兌付本金300余億元;
非法獲利金額:林強個人轉移資金達8億余元。
在司法實踐中,退贓退賠情況是重要的量刑酌定情節。若行為人積極退贓退賠、彌補投資人的經濟損失,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根據量刑指導意見,退賠全部損失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退賠部分損失的,可以酌情考慮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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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系”非法集資系列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規模之大、影響之廣令人震驚。
本案也凸顯出當前非法集資犯罪專業化、隱蔽化、跨境化的特點,對于金融監管和刑事打擊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庭審理結束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對本案進行宣判。這起千億級非法集資案的最終判決,將對金融犯罪領域的刑罰適用產生重要參考價值。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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