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7日下午,豐城市中醫院一位護士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視頻稱,她在豐城市中醫院工作了五年,如今因罹患肺癌向醫院請病假卻慘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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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該護士哭訴稱“門診的疾病病假條居然是不算病假條的,不可以休到病假,然后就去找了楊院長,楊院長就說這種情況,門診的(病假條)不可以算病假,請事假……”而她此前得到的消息是可以請兩個月病假,并且她開具了疾病證明和醫生開具的病假條且蓋有醫院公章。
她還表示,自己在ICU上班,上兩個月的班就要上一個月的夜班。之前就是上夜班的時候覺得心慌喘不過氣才去檢查,結果一查是肺癌。她更擔心如此高強度的工作節奏會加劇病情。
“我做這么大的手術,只能請到一個月病假。在這種情況下,我傷口兩個洞都還在這里,你覺得我還能上班嗎?”。
該護士最后表示,自己其實同意了請事假,哪怕會承擔一些損失,但令人寒心的是,她向相關領導請假后,接到了科室護理主任的電話,對方對她劈頭蓋臉地一頓罵和埋怨,還質疑她在請假流程上存在欺騙。
該視頻發布在該護士和丈夫共同運營的短視頻賬號上(賬號粉絲26.7萬),發出后很快登上熱搜。
當天晚上9點,醫院多次電話聯系護士夫妻,相關人員還于凌晨12點半上門“協調解決”并要求“刪視頻”。該護士家屬明確表示不會刪視頻,且將后續視頻也都發布出來了。
12月8日下午,“健康豐城”微信公眾號針對此事進行了情況通報,通報稱:
陳某系中醫院ICU護士,在今年職工體檢中發現肺部疾病,中醫院批準其一個月病假赴上海診療。病假結束后,陳某再赴上海復查,醫生出具休息14天的門診疾病證明書。陳某向中醫院提出再休一個月病假的申請,因其未能提供需住院治療的證明,中醫院根據醫院請假制度規定,給予了其一個月的事假,但在溝通過程中出現意見分歧。
市衛健委對中醫院相關領導語氣生硬等問題提出了嚴肅批評,取得了當事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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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些網友比較關注請病假時長的問題,根據人社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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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客說
病假不是“乞討”,是法律給的“生存權”
陳某的遭遇讓我們看到:當醫療系統的“制度”變成“枷鎖”,受傷的不僅是職工,更是整個行業的公信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職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醫療期是職工的“生存保護傘”,醫院無權以任何理由剝奪。
希望豐城市中醫院能撤銷“事假”決定,按法定醫療期批準陳某的病假申請,并給予相應的病假工資(按規定不低于本人工資的60%)。同時,建議全國醫療系統清理“違規請假制度”,將“門診證明”納入病假審批依據,讓“制度”回歸“保護”的本質。
記住:護士守護患者的生命,醫院也應守護護士的生命。當“白衣天使”需要休息時,請不要讓她用“哭訴視頻”討要“病假權”——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人性的底線。
附:法律依據摘要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檢驗醫學網、醫護多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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