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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延津縣看守所地址:延津縣人文路與崇文街交叉口向東100米路南。
▼導航:延津縣初級中學
▼乘車路線:延津縣汽車客運站乘坐338路公交車到天苑超市站下車,沿建設街向南步行3.2公里到人文路轉向西步行7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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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中“投放”?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中的“投放”與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投放”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前身為刑法修正案(三)出臺前的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投毒罪,按照原先的規定投毒罪是指故意以投放毒物的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的刑法修正案(三),補充和修正了刑法與恐怖活動犯罪的罪名,修改了七個刑法條文,增加了如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等數個罪名。刑法修正案(三)將原有的第114條和第115條中的投毒罪的“投毒”修改成了現在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取消了投毒罪這個罪名,變更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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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投放”,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主要是針對公共食用、公共飲用或公共場所投入、注入、郵寄、擱置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但是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人的話,那么就不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投放”了,這也是區別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之類罪名的關鍵之一。像投放危險物質罪這類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成立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關鍵往往不在乎手段和工具,而往往在于犯罪的對象的不特定性。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投放”不同于投放危險物質罪,雖然按照系統解釋的方法,二罪的“投放”含義應該是一樣的。但是在犯罪的對象上,投放危險物質罪必須限定在對“不特定的人或多數人”實施犯罪行為,這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本質的特征,但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客體既不是公共安全,也異于刑法第6章第1節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所以較之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有自己特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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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投放行為是本罪的實行行為,但由于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要求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因此,如果行為人單純實施了投放這種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而沒有顯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那么這種行為就不會引起公眾的心理恐慌,進而導致社會公共秩序混亂,因而也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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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為人在實施投放行為之時或其前后,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顯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至于行為人是以暗示或者言詞明示,還是以其他方式顯示,對犯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要行為人的這種意思能夠為公眾所知悉,就可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延津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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