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一、先說一說本案的辦案歷程
本案我們在偵查階段、當事人被逮捕后介入,通過家屬及涉案公司前期掌握的案件情況了解到,本案是一起政府補貼類涉詐騙罪案件,當事人是當地一個數百人公司的老板、負責人、民營企業家,因為涉案項目涉嫌詐騙罪被抓,在共同犯罪的指控中排第一位,涉案金額300多萬元。
在介入案件之前,涉案公司及家屬將涉案項目的相關證明、項目成果、完成項目痕跡材料,以及涉案項目在完成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違規等問題,均如實向我們做了反饋,以便我們了解案件的客觀事實,以及預判辯護風險等問題。
在此之后,我們到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到辦案機關約見了案件承辦人,與涉案公司其他相關人員進行了會議溝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情況。我們認為,本案在法律層面上,屬于具有瑕疵和違規性質的政府補貼申領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二、偵查階段,我們根據涉案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以及會見溝通、會議溝通等方式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偵查機關提交了論證當事人不構成詐騙罪的法律意見書,并先后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本案由于當事人已經被逮捕,同時由于諸多案外因素影響,變更羈押的申請未能成功。在現階段無法取保的前提下,整個案件的辯護,就立足于我們如何在偵查階段通過會見溝通,依法指導當事人做好訊問筆錄,依法為后續的證據形成以及案件的整體辯護打基礎,更要立足于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圍繞盡可能有利的事實、證據,與辦案機關針對案件的定性進行法律碰撞了。
三、審查起訴階段,拿到了幾十卷的卷宗后,詳細查閱、比對、核實,找出指控漏洞、挖掘當事人的無罪辯點,并與當事人及其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核實、確認。
在此基礎上,我們形成了書面的不起訴法律意見書,以書面辯護意見的形式與檢察機關進行無罪溝通。
本案后經退回補充偵查,在補充偵查后,我們針對補充的新證據做了補充法律意見,尤其是針對補充證據中,一些明顯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的理據,充分向辦案機關予以釋明。
在與檢察機關多次溝通過程中,檢察機關均反饋本案傾向于有罪、起訴的情況,甚至在二退之后,承辦單位報上級檢察院審查,聽取上級檢察機關的意見,并最終在案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后、審查起訴期限屆滿之前,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最終在當事人取保候審一年期限臨近屆滿時,我們收到檢察機關作出的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的通知。
當然,在很多實務案件中,我們很難去跟辦案機關較真,到底是法定不起訴,還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能夠不起訴,已經實屬不易。
四、本案的辦案歷程,形成文字是極簡的,但其真實過程十分曲折和復雜,同時由于案件敏感性,諸多信息難以完整復盤。整個案件結束之后,我個人最大的感想仍然是:無罪之人定要竭盡全力爭取無罪,雖然很多時候爭取過程曲折、前途晦暗,但在案件尚未確定最終結果之前,永遠不要失去信心。
現將本案審查起訴階段兩份不起訴法律意見附上,供辯護探討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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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貴院對涉嫌詐騙罪一案的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X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金翰明律師擔任李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認為,本案中K公司及李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懇請貴院依法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本案的實物證據材料能夠證明,電商企業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的內容是明知的,商務局在審核過程中對涉案材料存在的部分不實內容也應當是知情的,商務局等部門不存在認識錯誤,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起訴意見書》基于部分電商企業相關證人證言,認定“K公司純粹為了驗收材料審核過關讓電商配合做材料,經過辨認K公司提交至市商務局的A項目驗收材料,該X家電商表示,驗收材料中存在K公司制造空轉流水、假合同、假銷售額證明、假簽名、套用電商公賬以及其他材料的情況。”
辯護人認為,上述證人證言及《起訴意見書》認定事實不屬實,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市商務局發給市財政局(X商務函【X】X號)《X市商務局關于申請撥付A項目經費的函》(見附件1):“X年X月X日,我局會同貴局召開項目第二期驗收會,邀請X、Y、Z作為評審專家,驗收組審閱X家扶持企業所提交的驗收材料,并電話核驗了全部企業,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核實。經檢查核驗,驗收組同意通過驗收,請貴局核撥項目補助資金X百萬元。”
上述證據能夠明確證明,X市商務局、財政局會同組織了A項目驗收會,驗收組審核了電商企業的驗收材料,電話核驗了全部X家電商企業。該實物證據一方面能夠證明,部分電商企業相關證人提出“沒有收到商務局、財政局核驗電話”的證言系虛假陳述;另一方面能夠證明在核驗過程中,電商企業并未針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提出任何異議,驗收組亦未收到、也未提出任何不予驗收通過的理由。在此基礎上,本案事后對電商企業、商務局的證言予以采信、對其責任不予認定,將“制造空轉流水、假合同、假銷售額證明、假簽名、套用電商公賬”等責任歸咎于K公司,明顯不當。
第二,電商企業提交給商務局的驗收材料中包括簽字、蓋章的《項目驗收材料真實性申明》,電商企業作為合法經營主體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本案案發后電商企業相關證人將部分虛假申報材料的來源、責任全部推卸給K公司,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存疑,本案不能據此認定應由K公司、李某等人承擔詐騙罪的主要刑事責任。
本案中電商企業的相關證人證言,將涉案的虛假申報材料的來源、責任全部推卸給K公司,指出涉案的部分虛假申報材料系K公司業務員誘導其配合制作、提交,其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并不清楚。辯護人認為,電商企業作為合法的經營主體,應當對本公司的經營內容負責,同樣應當對本公司對外出具、簽字、捺印的函件和材料負責。在涉案相關申報材料來源于電商企業,有電商企業負責人簽字、公司蓋章的情況下,辦案機關不能只因為電商企業相關證人真實性存疑的言詞證據,即認定出具虛假材料的主要責任應由K公司承擔,反而對申報材料的實際來源方電商企業不予追究。上述證據能夠證明,電商企業應當對涉案材料的真實性是明知的,也應當承擔部分不實申報材料的責任。
第三,本案的實物證據材料能夠證明,X市商務局等部門對于K公司為電商企業提供服務、墊付款項、服務周期、申報材料真實性等相關事實的實際情況是知情的,商務局不存在認識錯誤。
根據X市商務局、X市財政局《關于征集X年X市A電子商務提升工程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商的通知(X商務字【X】5X號):“A電子商務提升工程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商負責為參與A的中小企業提供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線上銷售額,墊付財政補貼,協助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做好中小企業項目申報的組織工作。
由此可見,在A項目的制度設定上以及實際操作過程中,都是要求K公司必須提前向電商企業墊付補貼款。在K公司向電商企業墊付補貼款項時,商務局的補貼款項尚未發放,電商企業的申報材料亦尚未提交、核驗。A項目在制度設定上,本身就屬于尚未進行驗收,提前要求第三方付款的情形,其驗收程序屬于形式設定,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先審核、再放款的要求。
因此,本案基于商務局、財政局的政策、文件內容,可以判斷補貼款項實際上在申報材料提交、驗收、核驗前,就已經由商務局、財政局決定、并委托K公司發放,款項的發放并不需要以審核為必要條件,在款項已經實際發放的情況下,審核與否只是形式要件。
再結合X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X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的通知》“四、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X市商貿服務業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的通知。”(詳見附件二)
該文件經X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對X市商貿服務業專項資金項目計劃進行了下達。其中附件一《計劃明細表》中的第9項目為‘X市A電子商務提升工程’……主要做法:達到X百萬線上銷售目標的企業,對企業支出的服務費給與一定補貼,每家企業補貼X萬元,力爭扶持X家企業,共計X百萬元。
由上述文件可知,在A項目的初步設計過程中,政府文件曾有規定,對每家企業是進行“定向”補貼X萬元。因此K公司后續與電商企業按照X萬元的補貼款、Y萬元的合同服務費用進行約定,具備一定的事實基礎。
第四,從K公司為電商企業的服務周期,及其提交的申報材料的內容來看,商務局應當明知K公司為電商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存在部分不實的情況。
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從K公司與部分電商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到K公司為部分電商企業向商務局提交驗收材料,K公司為部分電商企業的服務周期只有10天左右。但是上述“短服務周期”的申報材料也經過驗收、審核通過,電商企業在電話核查時未提出異議,驗收組在審查時亦未提出意見。
上述事實能夠證明,商務局對X家電商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了審查,并全部進行了電話核驗。在核驗過程中,商務局等部門應當能夠了解,K公司在與部分電商企業“10天左右”的短服務周期內,無法提供“足額”的服務。但是商務局仍給與審核通過,證明商務局在明知K公司服務內容、服務周期的基礎上,同意發放補貼款項。該事實也與前述政策文件“未驗收、先放款”的模式相互印證,證明商務局不存在認識錯誤,本案不構成詐騙罪。
二、本案認定K公司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核心事實,系K公司是否向電商企業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如果K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文件要求向絕大部分電商企業提供了相當的服務內容,即使涉案的“假銷售額證明”、“空轉流水”等指控屬實,本案也不應成立詐騙罪。
我們認為,交易型涉詐騙罪案件,涉案人員是否成立詐騙罪的核心問題,在于涉案人員對自己應當支付的主要合同對價、應當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否已經支付或履行。如果涉案人員向合同相對人支付了主要的合同對價,或者履行了主要的合同義務,即使其他附隨義務或者其他相關行為具有欺騙手段,也不應構成詐騙罪。
舉例而言:張三以一萬元的價格向李四購買一臺電腦,只要張三支付一萬元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電腦本身的使用價值,李四確實將貨真價實的電腦交給了張三,即使李四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虛假包裝、虛假來源說明、虛假資質證明,李四亦不構成詐騙罪。
在K公司與商務局的合同關系、以及K公司與電商企業的合同關系中。三方主體的核心給付行為是:商務局付款,為電商企業向K公司購買服務。K公司核心的合同義務,是向企業提供服務。換言之,即使部分企業在資質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在營業額上不足X百萬、亦或是K公司為電商企業墊付了全部服務費用,存在空轉流水的情況,但是只要K公司按照三方合同約定,提供了“對價服務”,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為電商企業提供服務”的主要義務,就不應當成立詐騙罪。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會存在主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等相關規定,違約責任的追究是比較寬泛的。但是刑事案件中,更注重實質、性質上的審查,更注重的是對核心“給付行為”是否履行的審查。本案中,雖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同樣屬于K公司的合同義務,但是K公司在三方合同關系中,其最為核心的合同義務、給付行為,應當是向企業提供“足額的服務”,K公司如果能夠向絕大部分電商企業提供“相當”的服務,即應當認定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對價服務”。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應當是K公司是否向絕大部分電商企業履行了服務,而非是企業資質、空轉流水、營業額等問題。
三、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K公司向電商企業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本案中部分電商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關于K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首先,本案所涉的服務項目雖然發生在X年,已經過去數年時間,不少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沒有保存或者已經遺失,K公司及相關涉案人員現階段難以復盤全部的案件事實。但是K公司為了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仍然力盡可能的向辦案機關提交了其所持有的與案件相關的實物證據材料。
根據K公司向辦案機關提交的“工作執行痕跡材料”、“佐證材料”等證據,能夠證明K公司向電商企業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上述實物證據材料顯示,K公司向電商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首頁設計圖”、“產品設計圖”、“活動參與圖”等,符合“《X市A電子商務提升工作項目申報指南》三、支持內容”的文件要求。
其次,X市商務局在針對項目進行驗收時,對電商企業所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了審查、驗收,按照文件要求,其審查內容包括“線上營銷活動或廣告截圖”、“X年相關月份的財務報表”、“X年相關月份的稅款繳納憑證復印件”、“驗收材料真實性申明”等實物證據材料,同時X市商務局亦向相關企業進行了電話核實,以確認K公司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向電商企業實際履行了服務內容。在X市商務局驗收、核實過程中,電商企業并未提出異議,商務局因此才會審核通過、發放補貼款項。
我們有理由相信,X市商務局已經審核、確認了K公司為企業提供的“線上營銷活動或廣告截圖”的真實性;電商企業也在與商務局的核實過程中,確認了K公司的服務內容,并未向商務局提出任何實質性異議。上述兩個確認環節,只要任何一個環節有異議,X市商務局都不可能審核通過和發放補貼款項。
因此,本案在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以及案發后,部分電商企業針對K公司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服務內容的證言,真實性存疑。企業無法解釋為什么在項目驗收時不向商務局提出異議,但是在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時,在企業自身可能涉嫌“騙補”的刑事責任時,“適時”的針對K公司的合同履行提出了異議。
本案不排除企業及其相關證人為了規避刑事責任,而作出不實證言的可能性。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電商企業在X市商務局驗收時確認K公司服務內容的相關證據,更具有真實性,在案發后否認K公司服務內容的陳述,真實性存疑,懇請辦案機關予以調查核實。
最后,退一萬步說,即使本案中K公司在少數企業的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內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應當認定為民事合同履行的糾紛問題。同時辦案機關應當對電商企業進行全面調查和綜合審查判斷,不能以少數企業在案發后,可能帶有目的性的異議,即對K公司針對電商企業的履行行為予以全盤否定。
此外,即使是按照《起訴意見書》的入罪指控,依據真實性存疑的電商企業相關證人證言,在X家電商企業中,認定K公司沒有提供服務的也只有11家,其余31家《起訴意見書》并未明確K公司的服務情況。換言之,《起訴意見書》至少認可31家電商企業收到了K公司提供的服務(至于部分電商企業相關證人證言中提出對服務滿意、服務有效果;部分電商企業相關證人證言提出對服務不滿意、服務沒有效果的問題,辯護人認為,客戶是否滿意、服務是否有效果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不能以效果與否來判斷和否定K公司的履行行為)。
因此,即使是按照《起訴意見書》的指控邏輯,X家電商企業中,絕大部分企業也已經收到K公司提供的服務,本案中應認定K公司對絕大部分電商企業履行了主要的合同義務。
四、K公司與電商企業、X市商務局之間均存在合同關系,K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企業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用,同時按照商務局的規定流程為企業申領補貼款項有事實依據,K公司與電商企業之間的轉賬、付款流程,不能作為本案認定詐騙罪依據。
首先,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K公司與X市商務局簽訂了《X市A電子商務提升工程戰略合作協議》。K公司與電商企業簽訂項目服務合同,企業為爭取最大的性價比服務,選擇與K公司簽訂價值Y萬元的服務項目。
由上述基本事實可知,K公司與X市商務局、電商企業之間均存在合同關系,按照合同的明確約定,K公司為企業提供價值Y萬元的服務內容。在K公司與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上,雙方約定的價值Y萬元的服務項目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均認可的事實,具有對外的合同效力。因此,K公司依據X市商務局、X市財政局文件的政策規定,以及三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按照Y萬元的服務費用為電商企業向商務局申領補貼款項,并無不當。
其次,針對K公司與電商企業之間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的價值問題。辯護人認為,每個企業都存在不同的經營現狀和服務需求,其所對應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也不完全相同,但是服務費用的確定應由雙方合意達成,而并非取決于約定服務事項的多少以及服務期限的長短。
針對K公司與電商企業之間簽訂的項目服務合同,即使不同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不完全相同,K公司針對部分企業的服務內容多一點、服務期限長一點,針對部分企業的服務內容少一點、服務期限短一點,也不影響不同企業的服務費用均按照相同的Y萬元進行約定。
此外,企業在向X市商務局提交項目驗收材料,以及X市商務局的驗收、核驗過程中,均未對服務內容和服務期限提出質疑,能夠證明電商企業認可與K公司之間關于服務費用的約定,以及認可K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
因此,辦案機關不應當對電商企業進行內部比對,認為獲得服務相對較少、服務期限相對較短的企業,其獲得的服務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Y萬元價值。針對服務合同的價值,應當以雙方約定為準,不應以服務內容的多少來確定。
最后,針對辦案機關指控的,K公司及其業務員與企業之間的轉賬、付款流程問題。首先,K公司為企業墊付服務費用符合“《X年X市“A”電子商務提升工作項目申報指南》七(三)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商協助項目申報單位上傳項目驗收材料并墊付財政補助的相應資金”的文件規定。
本案中,無論涉案的項目服務費用以何種形式支付,是K公司先行墊付,還是企業直接支付,還是K公司或業務員預借給企業再由企業轉賬支付,均不影響雙方針對項目服務合同所涉費用的約定。
此外,按照上述文件規定,K公司應當為企業墊付的金額,系商務局應當發放的補貼金額(Y萬元服務費用中的X萬元)。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K公司及其業務員在面對企業資金風險考慮的現實需求時,針對全部的服務費用進行墊付,雖超出文件要求的墊付范圍,但并不違法,屬于K公司與企業之間的協商合意,并不存在欺騙問題。
五、電商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驗收材料均由商務局審核,結合商務局的審核流程和審核內容,商務局在本案中并沒有陷入認識錯誤,并非基于認識錯誤向企業或K公司支付補貼款項,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辦案機關認定本案中李某成立詐騙罪,核心事實在于K公司與企業之間的轉賬流程、虛假驗收材料等事實。本案如果認定構成詐騙罪,商務局必然屬于不知情的“被騙人”角色。
但是根據“《X市A電子商務提升工作項目申報指南》六、項目驗收材料”內容可知,X市商務局需要審查企業“線上銷售額達X百萬元的證明材料(電子商務經營情況匯總表、網店截圖、網店銷售統計截圖、線上營銷活動或廣告截圖等)、項目服務合同及開展情況佐證材料、項目實際發生服務費用的合法憑證、財務報表、稅款繳納憑證等等。
因涉及到財政補貼款的發放,X市商務局針對上述材料的審查,不應只流于形式做形式審查,應當做內容真實性與否的實質審查。商務局審查企業財務數據、完稅證明等材料的過程中,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應當是清楚的,對于企業是否符合申領條件、驗收通過標準應當是知情的。因此商務局在涉案行為中,并非是基于認識錯誤而向企業或K公司交付補貼款項,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李某不構成詐騙罪。
辦案機關或許會提出質疑,如果商務局明知,為何會放縱不真實驗收材料的存在,給予驗收通過并發放補貼款項。我們在處理類似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此類案件可能會存在補貼指標問題,即商務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會適當放寬審核、驗收標準,以確保補貼指標達成、確保工作任務完成的現象。懇請辦案機關針對上述疑點問題,進行實質上的調查核實。
六、K公司與電商企業之間簽訂Y萬元的項目服務合同,K公司為企業墊付服務費用,其后為電商企業向相關部門申領最大額度X萬元的補貼款項。本案中,辦案機關可能會指控企業并未向K公司實際支付合同約定的Y萬元服務費用,即使認定雙方服務事實存在,K公司也存在虛高合同金額、違規多領取補貼款項的事實,因此指控K公司的負責人李某構成詐騙罪。
針對該指控邏輯,辯護人認為,首先,合同所涉服務款項的約定系K公司與電商企業之間的合意行為,具有對外效力,K公司與企業在實際履行以及費用收取過程中的減免情況,應受法律保護;
其次,辯護人前已述及,本案不能否認K公司對電商企業已經履行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的事實,即使K公司針對部分幾家企業的履行行為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據此將K公司提供服務、為企業申領補貼款項的行為,定義為沒有任何履行行為“空手套白狼”式的詐騙行為;
再者,即使K公司在為企業向商務局申領補貼款項的過程中,沒有及時反饋與企業之間實際轉賬以及款項收取情況,存在違規“多領”的事實,但是結合K公司與商務局、企業之間合同的合法性前提,結合K公司實際提供服務的事實基礎,部分“多領”的補貼款項應認定為違規行為,或可按行政違法行為處理,由K公司依法向相關部門退回,如果僅僅針對這部分“多領”的補貼款項,即否認K公司在全案中的合法性前提,否認K公司提供服務的事實,對全案予以否定性評價,明顯不當。
此外,本案無論是審查電商企業相關證人證言、K公司相關業務員的言詞證據,還是審查K公司是否向企業履行合同約定服務的事實、K公司為企業申領補貼款項的合法性等問題,我們懇請辦案機關務必確保從案件的整體性角度予以評價,不能僅憑部分事實、部分證言、部分金額,來確定全案的事實和行為性質,應當以能夠體現“多數”情況的普遍性、整體性事實,來對全案進行定性。
綜上所述,《起訴意見書》指控李某涉嫌詐騙罪依法不能成立,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致
X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律師
X年X月X日
李某涉嫌詐騙罪一案補充法律意見書
X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金翰明律師擔任李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貴院提交了《懇請貴院對涉嫌詐騙罪一案的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李某的行為依法不構成詐騙罪,懇請貴院依法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現結合本案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移送的相關證據,補充辯護意見如下:
第一,三位評審專家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在接受商務局、評審專家的電話核查時,電商企業均認可K公司協助建立了電商網站、網店,證明K公司在A項目中,已經向電商企業提供了服務,該組證據同時能夠證明,電商企業相關證人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關于K公司“沒有提供服務”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根據劉某某詢問筆錄:“(問:你們對K公司服務對象企業進行電話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什么?)答:包括詢問接收服務的商家,是否真實存在相關的電商網站、網店,是否接收了K公司的服務。(問:被專家抽查的,接收K公司服務的相關企業,是如何回答專家提問的?)答:除了沒接電話的商家,能聯系上的且被抽查到的相關企業回答基本上都是承認有相應網站,并收到過K公司墊付的政府扶持款項。
孫某某詢問筆錄:“(問:專家的電話回訪內容是什么?)答:回訪的內容有三個,其一是K公司有沒有協助建立電商網站、網店;其二是有沒有收到扶持資金:其三是K公司的服務質量如何。針對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我印象中在場專家抽查的商家都表示K公司有協助建立電商網站、網店,并且收到過資金;在第三個問題上,個別商家表示K公司的服務質量比較差,僅僅只是建立了網站或者網店而已。
張某某詢問筆錄:“(問:你當時作為專家評審,有沒有打電話回訪接受K公司服務的電商?)答:有的,但是具體聊什么內容我也記不住了,主要就是確定有沒有跟K公司合作這個事情,當時在電話回訪的過程中,我也沒有發現異常。
根據陳某(X市商務局某部門負責人)詢問筆錄:“專家評審過程中也會詳細查閱驗收材料,對K公司的服務進行質詢,之后隨機抽查電話回訪各接受服務和補貼的企業是否開展了項目,是否收到了墊付補貼,對K公司服務是否滿意進行調查,抽查比例超過三分之二,最后專家組根據查驗、質詢、電話回訪結果形成專家驗收意見……”
由上述證據可知:
首先,上述證人證言均一致性證明,商務局在對A項目進行驗收時,驗收組電話抽查了超過三分之二的電商企業,電商企業均一致性認可K公司協助建立電商網站、網店,并按照合同約定為電商企業墊付了政府扶持款項。雖有“個別商家表示K公司的服務質量差”,但不能以“個別”代替整體,亦不能以個別電商企業的主觀認知來否定全案的客觀事實,本案不能否定K公司已經向電商企業提供了服務的事實。
其次,上述證人證言亦能夠反映本案現有部分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問題。在驗收組向電商企業進行電話抽查時,電商企業均認可K公司協助建立電商網站、網店,絕大部分電商企業亦認可K公司的服務質量。因此,本案在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以及案發后,部分電商企業針對K公司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服務內容的證言,真實性存疑。本案不能排除電商企業及其相關證人為了規避刑事責任,而作出不實證言的可能性。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電商企業在X市商務局驗收時確認K公司服務內容的相關證據,更具有真實性,在案發后否認K公司服務內容的陳述,真實性存疑,懇請辦案機關予以調查核實。
第二,評審專家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商務局在對A及K公司進行項目驗收時,其驗收的“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標準,是K公司協助相關企業建立他們的電商網站或者網店”,由此可見,本案審查K公司是否涉嫌詐騙罪的核心事實,應當是K公司是否履行了“向電商企業提供服務”的主要合同義務,電商企業的資質、營業額等問題或會導致K公司存在違規提交驗收,但是在K公司已經向電商企業履行了服務的基礎上,不應認定為詐騙犯罪。
根據孫某某詢問筆錄(問:作為專家,你們評審A符合驗收標準的條件是什么?)答:就是根據商務局提供的項目建設內容去比照K公司提交的驗收材料,只要驗收材料顯示他們做到了項目建設內容的要求,就可以認定符合驗收標準,而項目建設內容最重要甚至說唯一的要求,就是K公司協助相關企業建立他們的電商網站或者網店。”
至于其他驗收材料具有雷同,我認為是因為商務局在這個項目的建設內容中只要求建立網站、網店所以說驗收材料相似,這個很正常。”(補偵卷2P8)
對于這個觀點,辯護人在之前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中已經予以了說明,交易型涉詐騙罪案件,涉案人員是否成立詐騙罪的核心問題,在于涉案人員對自己應當支付的主要合同對價、應當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否已經支付或履行。如果涉案人員向合同相對人支付了主要的合同對價,或者履行了主要的合同義務,即使其他附隨義務或者其他相關行為具有一定形式的欺騙手段,也不應構成詐騙罪。
在K公司與商務局的合同關系、以及K公司與電商企業的合同關系中。三方主體的核心給付行為是:商務局付款為電商企業向K公司購買服務。K公司核心的合同義務,是向企業提供服務。換言之,即使部分企業在資質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在營業額上不足五百萬、亦或是K公司為電商企業墊付了全部的服務費用,存在空轉流水的情況,但是只要K公司按照三方合同約定,提供了“對價服務”,就不屬于“空手套白狼”或者以“不支付對價、少支付對價”,來騙取他人不具有對等性質的對價服務,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為電商企業提供服務”的主要義務,就不應當成立詐騙罪。
第三,K公司為電商企業墊付補貼款項符合文件要求,為電商企業爭取“X萬元頂格的補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據陳某(X市商務局某部門負責人)詢問筆錄:(問:其他項目也會允許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商先行墊付資金嗎?)答:允許的,這一做法是參考了家電下鄉項目的做法,由服務商墊付補貼,但最終我們商務局會驗收,出現不達標的情況,我們就不會撥款。(問:允許K公司在簽合同未開展服務之時,就先行墊付補貼款嗎?)答:我們之前要求K公司先行墊付,但是沒有要求先行墊付的時間,至于K公司什么時候進行補貼我們沒有要求的。
(問:根據《X市A電子商務提升工程項目申報指南》,政府通過財政補助方式給予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業務費用的X%補助,每家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X萬元,為什么最后每一家電商企業都獲得了X萬元頂格的補助?)答:因為這個是優惠政策,電商企業肯定會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以求獲得最大的收益,所以會在政策范圍內,爭取最高額補貼,出現都獲得X萬元頂格補助的情況。”
上述證人證言結合本案現有實物證據能夠證明,K公司為企業墊付補貼款項,符合政策文件的要求,墊付款項與開展服務的時間先后,不應作為認定涉案詐騙犯罪的依據。證人證言亦能夠證明,K公司以及電商企業頂格申領X萬元補貼款項的合理性,本案存在一定爭議的,系K公司沒有最終收取電商企業剩余的Z萬元合同費用的事實。
辯護人認為,首先,K公司與企業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關于費用減免收取的約定,應受法律保護;其次,即使K公司在為企業向商務局申領補貼款項的過程中,沒有及時反饋與企業之間實際轉賬以及款項收取情況,存在違規“多領”的事實,但是結合K公司與商務局、企業之間合同的合法性前提,結合K公司實際提供服務的事實基礎,部分“多領”的補貼款項應認定為違規申報行為,由K公司依法向相關部門退回,本案不應僅僅針對這部分“多領”的補貼款項,即否認K公司在全案中的合法性前提,否認K公司提供服務的事實,對全案予以否定性評價。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起訴意見書》指控李某涉嫌詐騙罪依法不能成立,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致
X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律師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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