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駕乘人員不佩戴安全頭盔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全縣廣大交通參與者: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即日起,平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將持續深化“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在全縣城區道路、學校及古城周圍護城路段重點查處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駕乘人員不佩戴安全頭盔、非機動車逆行、非機動車闖紅燈、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以及機動車違法停車、兩排停車等交通違法行為,以進一步提升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駕乘人員頭盔佩戴率,全面規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查處時間
自即日起,實行常態化查處。
二、查處范圍
全縣城區范圍內主要交通要道,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環城路及周邊道路。
三、查處內容
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駕乘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非機動車逆行、非機動車闖紅燈、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以及機動車違法停車、兩排停車等交通違法行為。
四、處罰依據
對查獲的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駕乘人員末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根據《晉中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處以20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逆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山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十一項, 處以20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闖紅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處以20元罰款;對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處以30元罰款。
對機動車違法停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處以200元罰款。
凡未滿16周歲學生駕駛電動車的,我局交管部門一經發現,一律查扣,經警示教育后抄告縣教育主管部門及學生所屬學校;年滿16周歲學生駕駛電動車的,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一經發現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非機動車逆行、非機動車闖紅燈、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一律處罰,并抄告縣教育主管部門及學生所屬學校。
安全頭盔是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駕乘人員的“生命防護盾”。全縣廣大交通參與者駕乘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時佩戴頭盔,以實際行動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與社會各界攜手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全縣中小學生要充分發揮“小手拉大手”的作用,督促、引導家庭成員遵守交通法規,做到駕駛電動車出行時主動佩戴安全頭盔。
特此通告
平遙縣公安局
2025年12月3日
來源:平遙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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