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對情侶在熱戀期簽訂《贈與協議》,男方將名下唯一房產和10萬余元“無償贈與”女方,并白紙黑字約定“不以結婚為前提”,分手也不返還。戀情結束后,男方以“彩禮”名義訴請討回全部財物。法院如何認定?二審判決給出明確區分:協議明確排除結婚目的的10萬元屬有效贈與,無須歸還;而唯一房產因涉及重大利益和隱含的婚后共同生活目的,即便有協議,仍比照彩禮判決返還。律師指出,此案為戀愛期間大額財物往來劃出清晰司法邊界:書面約定至關重要,但房產等特殊資產仍受公平原則約束。
戀愛期贈房又贈款,分手后對簿公堂要求歸還
張林與于娟于2024年3月通過相親平臺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2月,雙方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張林自愿將其名下唯一一套房產及100001元“彩禮”無償贈與女方,并明確載明該贈與“不以結婚為目的和前提”,分手后不得要求返還。隨后,房產完成過戶,款項亦支付完畢。
2025年2月14日,張林向女方轉賬1314元,女方接收。此后,張林又向女方轉賬三筆,金額分別為9999元、9999元及1003元。雙方交往期間,張林另向女方微信轉賬共計20314元,女方亦向男方微信轉賬共計17852元。雙方還曾互贈禮品。
2025年3月,二人因后續購房、購車等經濟問題產生矛盾分手。張林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房產及121001元款項。
張林主張,房產和款項均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現婚約未成,理應返還。于娟則辯稱,相關財物系男方為彌補隱瞞婚史過錯而作出的“補償型贈與”,且協議已明確排除結婚目的,并約定永不反悔。《贈與協議》中反復強調:“本次贈與為無償贈與,無任何附加條件,不以結婚為目的和前提。”。
一審判決
女方返還房產及大部分彩禮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交往始終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案涉房產及100001元屬于彩禮性質。鑒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判決女方返還房產及80001元彩禮款。同時,一審法院認定男方于2025年情人節前后轉賬的共計21000元等款項屬于情侶間情感表達,不屬于彩禮。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于娟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劉春瑩律師、李天慧律師代理其參加二審訴訟。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款項與房產作出區分認定:
關于100001元款項: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明確約定該筆贈與“不以結婚為目的和前提,不附加任何條件,雙方分手亦不要求返還,不會撤銷贈與,永不反悔”。男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清楚知曉其法律后果。該約定合法有效,張林在分手后主張該款項為附結婚條件的彩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其要求返還該筆款項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案涉房產:法院指出,案涉《贈與協議》中雖亦約定對房產的贈與不以結婚為前提,但因房產屬于大額資產,隱含用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的目的,即使屬于戀愛期間不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雙方分手后亦可比照彩禮處理予以返還。且男方為正常收入的工薪階層,該房產系其名下唯一房產。雖然男方在贈與房產和款項時簽署了同一份《贈與協議》,但因房產性質特殊,并考慮到男方的薪資水平與實際生活狀況,法院認定案涉房產應當比照彩禮予以返還,以平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
關于其他轉賬:維持一審認定,情人節期間轉賬的9999元、9999元、1003元等款項明顯具有特定含義,性質與雙方交往中的其他相互轉款和互贈禮物一致,均屬戀人之間的情感表達,不屬于彩禮。
二審改判
女方僅需返還房產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進行了改判。一審原判決要求女方返還房產及8萬元款項,而終審判決則撤銷該判決,改判女方僅需返還房產,無須返還此前被認定為“無償贈與”的10萬余元款項。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劉春瑩律師、李天慧律師表示,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戀愛期間大額財物給付在司法實踐中的審查要點,關鍵在于探究給付時的真實目的。若如本案中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排除“以結婚為目的”,且符合贈與的法律特征,則可能被認定為一般贈與,一旦財產權利轉移,撤銷贈與將受到嚴格限制。然而,對于房產等重大資產,法院仍會結合公平原則、給付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以避免顯失公平。律師提醒,戀愛期間的重大財物往來需謹慎對待,明確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證據,有助于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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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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