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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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常面臨就某糾紛提起訴訟,而對方已經先行另訴的情形。
那么,本案訴請構成另案反訴內容的起訴是否屬于重復訴訟?
最高院在《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與建龍西林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在本案被告已另案先行起訴的情況下,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內容如本質上屬于該另案反訴內容,則雖然兩案當事人相同,但基于訴訟地位、訴訟請求不同,不能認定為重復訴訟而駁回起訴,應當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和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屬于重復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裝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訴訟理由、訴訟請求,與另案西鋼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安裝合同》的訴訟理由、訴訟請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給付工程款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與另案給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相同。
本質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訴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號案的反訴內容,以及其他訴訟內容,故不屬于重復起訴,原審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實體審理和裁判。原審法院僅以重復起訴為由,裁定駁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構成另案反訴內容的起訴,原則上不構成重復訴訟,關鍵在于判斷是否滿足 “重復訴訟三要件” 及后訴請求是否具有獨立性。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是否提出反訴,另行起訴只要不違反 “一事不再理” 原則,就應保障其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合理行使處分權,優先通過反訴一次性解決糾紛;若另行起訴,需避免請求與前訴沖突,確保訴求的獨立性和合法性。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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