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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后,消費者滿懷期待地等待快遞
卻遇到了快遞丟失的糟心事
有些快遞公司的賠償標準
往往與物品實際價值相差甚遠
讓不少消費者覺得
快遞“白丟了”
其實,只要掌握舉證關鍵、摸清維權路徑
就能依法追回合理損失
案情簡介
芳芳通過快遞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單,將4件衣物送到同城的朋友家,支付了13.5元快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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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指派快遞員小林負責攬收派送,小程序顯示該訂單已于當日完成配送,但朋友卻稱沒有接到快遞員電話,也沒有收到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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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與小林溝通未果,之后又與快遞公司的客服聯系,客服表示按遺失處理,只能按吊牌價的一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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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
芳芳起訴了快遞公司和小林
芳芳要求
快遞員和快遞公司共同賠償她的實際損失14000元。
快遞公司表示
雖然快遞員沒有核對收件人和電話,但根據現場監控,快遞員已將貨物送到正確地址,當時也有人接收貨物。如果芳芳可以證明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和付款憑證,公司可以賠償實際損失,否則只能賠償一半。
快遞員小林稱
我的意見和快遞公司一樣,我同意和公司共同賠償。
為證明貨物價值
芳芳向法院提交
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記錄
記錄顯示這些衣物的吊牌總價為16200元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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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后
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對于寄件人而言,寄送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時,務必做好證據留存,避免后續維權陷入“舉證難”的困境。
快遞服務不是“一寄了之”,快遞服務企業負有將快件妥善安全投遞至約定的收件地址、交付給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義務,不能以“已送達地址”為由規避核對收件人的責任。對于貨物的送達,快遞公司負有舉證義務,本案中,快遞公司不能證明其已送達貨物,故法院認定快件丟失。芳芳在要求賠償時應證明快件價值。因此,寄件人在寄送貴重物品時,建議保存好價值憑證,必要時對郵寄的過程進行拍照或攝像,以便在維權理賠時得到合理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快遞暫行條例》(2025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本文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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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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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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