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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北京寵物犬中毒刑事公訴案今天一審宣判了。被告人張某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三年前,張某華在小區公共區域投毒,導致9條犬只被毒死。有人為他喊冤,但我要說,此人應當感到慶幸,中毒的只是犬只,如果是兒童誤食毒藥,后果將不堪設想。
這次判決傳遞了明確的信號:法治社會,違法者應由法律實施處罰,任何個人都不應也無權以“私刑”越俎代庖。
生活中確實存在這類現象——一些人因對某些行為不滿,就自行充當“民間警察”。有人覺得犬只擾民,就在小區里放藥毒狗。有人在高速騎線行駛,擋住應急車道行駛的車。更嚴重的,還有人會對自以為的“犯罪嫌疑人”施以暴力。
廣義上,這都屬于“私刑”范疇,而其危害不可忽視。私刑本質是有罪推定,無視程序正義,以私人意志為依據,對他人任意實行侵權行為。
更何況,出于一時的所謂“義憤”,有些人可能實施過度“懲罰”,讓被害者付出與其行為顯著不對等的代價。
“私刑”的范圍也往往不可控。比如自詡“正義”的高速應急車道擋車行為,如果遇到車上人員突發危重疾病需要立即送醫治療的情況,無異于戕害他者生命權。萬一發生碰撞事故,還會波及更多無辜者。
因而,如果拋開法律途徑,轉而尋求“私刑”,不僅換不回正義,還會破壞社會公平與秩序。
值得警惕的是,為張某華喊冤,以及為其他“私刑”行為叫好的聲音,這些年仍時不時能聽到。這說明,中國老百姓中仍存在將“私刑”視為“民間正義”的土壤。如不予以重視,“私刑”泛濫將使每個人都陷入自由與權利隨時可能被侵害的境地之中,進而損害公法的尊嚴,降低人們對法治的信任和信心。
為此,一方面要繼續大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公眾明確私力救濟的法律邊界,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另一方面,公權力部門也要看到,這種現象確實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部分民眾的一些合理訴求有時難以通過合法渠道得到有效解決。當公力救濟渠道不暢、效率不高時,自然會有人選擇訴諸“私刑”。
相關部門應主動作為,為民眾提供更多反映問題的便捷渠道,對反映集中、呼聲強烈的問題及時回應、有效解決,及時完善法律法規。
唯有這樣雙管齊下,讓民眾的訴求有人聽、困難有人幫、矛盾能公正解決,才能讓“私刑”現象消退,實現依法治國與社會和諧的統一。
原標題:《上觀時評 | 為北京“毒狗”案被告喊冤?警惕“私刑”泛濫,這件事很重要》
欄目主編:簡工博 題圖來源:新華社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胡幸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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