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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李父與李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長子李強,長女李靜、次女李梅、三女李芳。李父于2011年6月去世,李母于2013年6月去世,生前均未訂立遺囑。
2011年,李父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就其名下宅院獲得四套拆遷安置房及周轉費、延期違約金等補償。此后,李父生前簽署《房屋產權變更申請承諾書》,將其中一套安置房直接變更為李強名下,另一套變更為李母名下。
剩余三套安置房(后統一編號為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雖已建成,但因繼承人對權屬存在爭議,一直未交付,亦未辦理產權登記。
此外,拆遷期間發放的周轉費及延期違約金共計180余萬元,均由李強一人領取并控制,未與其他繼承人分配。
李靜、李梅、李芳曾于2014年提起繼承訴訟,但因房屋尚未建成交付,法院未處理房產分割(B號民事判決)。現房屋已具備交付條件,三人再次起訴,請求:
確認三套安置房由四名子女法定繼承并按份共有;
判令李強返還其擅自領取的補償款中屬于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李強辯稱:宅基地上房屋系其個人出資建造,父母未出錢,三姐妹無權繼承。其前妻徐敏亦主張曾參與建房,要求分得份額。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由李靜、李梅、李芳、李強四人各繼承25%份額;
李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向李靜、李梅、李芳每人支付周轉費及違約金339,152元。
注:已贈與李強的那套房屋,法院認定屬生前贈與,不作為遺產處理。
三、法院說理
拆遷權益歸屬以登記為準
拆遷檔案明確記載被拆遷人、產權人均為李父,入戶調查僅列李母為家庭成員。各方雖主張建房出資,但均未提供充分證據,故法院認定被拆遷房屋屬李父、李母夫妻共同財產。
生前贈與有效,其余房產按法定繼承
李父生前已將一套房變更至李強名下,三原告亦認可系贈與,法院予以確認。剩余三套安置房屬遺產,由四名子女平均繼承。
補償款按房屋份額對應分割
周轉費及違約金系基于全部四套房屋面積發放。法院酌定已贈與李強的那套房對應部分歸其所有,其余三套對應的補償款(合計約135.6萬元)作為遺產,由四人平均分配,每人339,152元。
贍養義務主張未獲支持
原告稱李強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遺產,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且此前生效判決已按均分處理,故本次仍維持平等繼承原則。
四、律師提示
拆遷房未辦證≠不能繼承
即使安置房未交付、未登記,只要權利來源清晰、具備分割條件,法院可判決按份共有。繼承人可憑判決辦理后續手續。
生前處分行為優先于法定繼承
被繼承人若在世時已將房產變更至某子女名下,并有書面文件(如《產權變更申請》),通常視為贈與,不再納入遺產范圍。
補償款與房產綁定,按份額分割
周轉費、違約金等拆遷附屬權益,隨房屋權屬走。若一套房已贈與,則其對應補償歸受贈人;其余部分按繼承比例分配。
“誰建房誰所有”需舉證
主張對宅基地房屋享有份額,必須提供出資憑證、施工記錄、證人證言等。僅口頭陳述“我出錢蓋的”,法院不予采信。
前兒媳一般無繼承權,但可主張共有份額
徐敏作為李強前妻,對李父李母遺產無繼承權。但若能證明其對被拆遷房屋享有共有權益(如共同出資建房),可另案主張財產分割——但本案中因其證據不足,未獲支持。
本文由北京房產糾紛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多子女家庭:拆遷利益分配極易引發親情裂痕。建議父母在世時通過協議或公證明確安排;子女維權時,務必保留付款、建房、贍養等證據——感情講不清,法律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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