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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北京首例寵物犬中毒公訴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法院判決結果,引發廣泛熱議。有網友認為,只是毒死幾條狗,卻要人去坐牢,判決有些重;也有網友認為,動物也是生命,一審判決體現了對動物生命權的保護。這些觀點乍看起來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沒能充分理解判決的意義。
根據判決書,此案因小區內不文明養犬引發,本質上屬于鄰里糾紛。被告人張某華因對小區內犬只向其電動三輪車撒尿、劃傷電動三輪車等情況不滿,于2022年9月13日晚,在小區內將滅鼠藥(經鑒定含氟乙酸鹽)同煮熟切碎的雞脖子混合,投在了快遞柜及附近,最終造成9只犬中毒身亡,另有2只流浪貓死亡。
從立案到判決,法院對被告行為的定性一直是“投放危險物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某華被判有期徒刑4年,屬于正常量刑范疇。值得一提的是,此案自2023年10月開庭審理,后歷經九次延審。從側面表明,法院對此案的審慎態度。
氟乙酸鹽是劇毒化合物,我國已經明令禁產和禁用。被告人張某華在小區公共場地投放含有氟乙酸鹽成分的滅鼠藥,雖然是為了毒害小區內犬只,但客觀上可能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造成危害,這其中包括兒童、老年人等群體。法院判決,是為了懲罰這種危害性極大的不法行為,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安全。
梳理發現,國內出現過多起類似投毒致他人家養犬死亡的案例,法院對投毒者均以“投放危險物質罪”來量刑判決。可見,這一認定已成為司法共識。
還有觀點提到,上述判決是在保護動物生命,嚴格來講并不準確。目前,在法律層面,并沒有動物生命權概念,在相關糾紛中,家養犬等是以“財物”形式出現的。法院判決的司法意義,不是為狗中毒身亡討回公道,而是為約束和震懾被告用極端方式處理鄰里糾紛的行為。當然,輿論場也不乏為保護動物生命權專門立法的建議。這一議題,值得法律界進一步探討。
因此,北京首例寵物犬中毒公訴案的一審判決,不是為誰討回公道,而是給了公眾示范和警示。此案源于小區內不文明養犬。近年來,城市家庭飼養犬等越來越普遍。因不文明不規范飼養引發鄰里矛盾,時有發生,個別糾紛甚至出現人員身亡意外。
面對這類矛盾和糾紛,需要我們理性處理。作為家養犬受損方,不能采取類似投毒等極端方式報復,而應通過法治途徑解決問題。作為養犬人也應該有文明養犬的義務和自覺。尤其不能將此案的判決,理解為“養犬人的勝利”,進而在日常養犬時放縱不文明行為。
社區的安定包含了人與人、人與動物的和諧共生。法院判決也是在提醒我們,構建文明和諧的小區鄰里關系,需要文明治理、全員參與,彼此理解包容。
現代快報/現代+評論員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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