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柳城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因提供勞務者受傷引發的糾紛,調解員李寶琴以法為基、以理服人、以情暖心,在調解中撥動當事人心弦,解開矛盾的法結,促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彰顯了新時代人民調解員的專業素養和司法為民情懷。
工傷意外起紛爭,責任主體存爭議
羅某系柳城縣A公司雇傭的環衛工人。2024年1月,羅某在A公司安排的一次加班中,為A公司搬運大型垃圾桶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垃圾桶傾倒,自身不幸被垃圾桶砸傷。事故發生后,羅某被同事緊急送往醫院治療,住院兩個多月,共花費治療費5萬余元。期間,A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不僅先行墊付了全部5萬余元的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還安排工作人員到醫院陪護,展現了一定的人文關懷。
然而,羅某傷愈出院后,與A公司就后續賠償事宜產生分歧。羅某起訴至柳城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4萬余元。A公司則辯稱,此次加班并非其直接雇傭羅某搬運,而是為B公司搬運,搬運費用由B公司支付,A公司僅起“傳話”作用,并非責任主體。
司法鑒定明思路,抽絲剝繭辨責任
案件進入法院調解階段后,李寶琴認真分析案件材料,梳理歸納出案件法律關系。在調解過程中,A公司提出羅某住院治療費用中包含了其自身高血壓、頸椎病等自身疾病的治療費用,要求予以區分,并申請了司法鑒定,以明確事故傷害與自身疾病治療費用的關聯性。
經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意見明確:羅某住院治療費用中,用于治療其高血壓、頸椎病等自身疾病的費用與此次事故傷害無直接關聯,應予以剔除。
司法鑒定意見提供了應剔除事故無關聯醫療費用的邏輯思路后,為查明B公司是否應承擔向羅某的賠償責任,李寶琴抽絲剝繭,通過向羅某當天加班的其他同事細致了解情況,查明了關鍵事實:A公司并非僅從事“傳話”工作,而是將B公司支付的2500元搬運費,僅以每人50元的標準支付給包括羅某在內的加班工人及叉車費用,剩余的1300元均由A公司自行截留。這一事實清晰地表明,A公司對此次搬運活動具有實際的組織、管理和受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用工主體責任。
釋法明理解疙瘩,司法為民暖心窩
![]()
掌握關鍵證據后,李寶琴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和情理疏導。
對A公司釋法:明確指出A公司作為實際組織、管理搬運活動的主體,即便費用來源與B公司有關,但其實際雇傭并安排了羅某加班,應對羅某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羅某自身操作不當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過錯,依法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考慮到A公司已先行墊付大部分費用,且其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救治、陪護,法院在責任劃分上會充分考量其過錯程度。
![]()
對羅某釋法闡明A公司在墊付費用后,有權就非因工傷的自身疾病治療費用(經鑒定)等進行相應扣除。同時,羅某自身操作不當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結合A公司已墊付大部分費用及鑒定結論,建議其理性看待賠償訴求。
在調解員的溫情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感受到了濃烈的司法為民情懷,心結漸松,互諒互讓消除了對立情緒,法結迎刃而解。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李寶琴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
A公司同意向保險公司報銷羅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所得保險理賠款項全部支付給羅某。鑒于A公司已先行墊付全部5萬余元費用及承擔了鑒定費用,雙方一致同意A公司墊付的5萬余元及鑒定費均不予追回,視為A公司已履行完畢主要賠償義務。
![]()
至此,這起復雜的工傷賠償糾紛在法院調解員的高效調解下,得到了圓滿解決。羅某拿到了應得的賠償款項,A公司也厘清了自身責任,雙方握手言和,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互諒互讓。
在司法為民路上,柳城法院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積極發揮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本案中,調解員李寶琴憑借扎實的法律功底、嚴謹的工作態度、人性化的溝通技巧,厘清了復雜的法律關系和事實爭議,高效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以上內容為中共柳城縣委宣傳部公眾號原創作品,版權屬柳城縣融媒體中心所有,歡迎轉發至朋友圈。
中共柳城縣委宣傳部主管 柳城縣融媒體中心出品
圖文來源:柳城法苑
值班編輯:徐科(采編部)
責任編輯:吳再麗
值班總編:馮艷芳
責任監制:徐科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