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駐馬店,被告姚某在離婚訴訟期間,將30多萬元悄悄轉給現任妻子和岳父,他自以為是“金蟬脫殼”的精彩操作,卻因觸及“拒執”被檢察院起訴,最終被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姚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這是在新規實施后成為因訴訟期間轉移財產被判刑的典型案例。
在以往,很多當事人認為訴訟期間轉移財產無人知曉,可以瞞天過海,但現在,這種觀念中如今已被法律徹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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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出臺,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釋》明確規定: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在判決生效后經查證屬實且拒不執行的,即可構成拒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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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執新規的核心
拒執罪打擊范圍迎來歷史性擴展。以往,債務人以往只有認為“判決生效后”才不能轉移財產,但按照2024年兩高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訴訟開始即成為責任起點,而非傳統觀念中的“判決生效后”。
這意味著,一旦被告接到法院應訴通知,任何旨在逃避未來執行義務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將被納入刑事追責的視野。
新規徹底填補了過去存在的法律漏洞。此前,一些債務人利用“訴訟期間財產轉移不犯法”的錯誤認知,在判決生效前大肆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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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行為是財產轉移行為?
財產轉移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多樣化、隱蔽化的特點。根據各地法院發布的通告和司法解釋,這些行為主要可分為三類。
1、直接轉移類
這是最傳統也最直接的方式。包括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
2、變相處置類
這種情形則更為隱蔽和復雜。比如以放棄債權、放棄繼承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通過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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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抗妨礙類
有點債務人不僅轉移財產,還直接對抗司法執行。包括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偽造、毀滅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暴力威脅阻礙執行人員開展工作等,這種情形也屬于財產隱匿、轉移,構成事實上的拒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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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非法轉移有哪些法律后果?
拒執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兩個層級。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罰懲治之外,新規還強調“追贓挽損”的司法理念。即對于債務人違法處置的財產,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質性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拒執罪的追責對象不僅限于債務人本人。案外人如果明知債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仍協助隱藏、轉移財產,將以拒執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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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曾經被認為“聰明”的財產轉移操作,如今在銀行流水、財產登記和資金追蹤技術面前無所遁形。全國法院系統正通過數字化手段構建“一人一檔”的財產監控網絡。
司法機關從“事后追責”轉向“全流程監控”,債務人們必須清醒認識到:從接到應訴通知的那一刻起,每一筆異常的資金流動都可能成為未來刑事追責的證據。
#百家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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