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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德明與周秀蘭系夫妻,育有兩子一女:長子周建國、次子周衛東、女兒周紅霞。
周紅霞婚后育有一子高明。
2009年,周德明名下房屋被納入拆遷項目,獲得貨幣補償款共計376萬余元。
因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周德明出具委托書,授權女兒周紅霞代為辦理拆遷簽約、交房及領取補償款等事宜。
2009年10月,全部拆遷款直接匯入周德明本人銀行賬戶,存折由周紅霞代為領取。
此后,家庭成員經協商一致達成分配方案:
周德明分得50萬元;
剩余款項用于購買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均為小產權性質),分別登記在孫輩高明、外孫及侄孫名下;
周紅霞另出資百萬余元對兩套房屋進行裝修。
周德明于2015年去世,周紅霞于2022年去世。
2024年,周秀蘭以“拆遷款系夫妻共同財產,周紅霞代為保管但未返還”為由,起訴周紅霞之子高明,要求返還188萬余元及利息。
高明辯稱:
拆遷款早已全家協商分配完畢,用于購房及裝修;
周秀蘭多年來從未提出異議,明顯知情并默認;
起訴距拆遷已15年,遠超法定訴訟時效;
款項打入周德明賬戶,不存在“保管”法律關系。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 駁回原告周秀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起訴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民事權利受損害后,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年內主張權利。
拆遷款于2009年發放,周德明2015年去世。若周秀蘭認為權益受損,最遲應于2018年前主張。其直至2024年才起訴,且未舉證存在時效中斷情形,依法不予保護。
不存在“保管”法律關系
拆遷款直接打入周德明本人銀行賬戶,非現金交付給周紅霞;
無任何書面或口頭證據證明周德明與周紅霞之間存在“代為保管”合意;
大額取款需賬戶人本人操作或授權,周秀蘭未能證明周紅霞擅自支取或控制資金。
款項用途有完整證據鏈支持
被告提交2009–2010年購房合同、付款收據、裝修協議等,顯示支出約310萬元用于購買一號、二號房屋;
證人證實全家曾開會協商分配方案;
周秀蘭認可證據真實性,卻無法推翻“家庭內部處分”的事實。
拆遷款并非全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補償款中包含“提前搬家獎”“過渡補助”“人口獎勵”等與在冊戶籍人口掛鉤的部分,依法不屬于周德明個人財產,更不能簡單按50%分割。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代辦拆遷 ≠ 代管錢財”
子女僅作為代理人辦理手續,不等于對資金負有返還義務。若無明確保管約定,法院不會推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家庭財產處分,沉默即默認
拆遷款用于孫輩購房、裝修,若配偶長期知情且未反對,事后反悔難以獲得支持。
3年訴訟時效是硬性紅線
權利受損后務必及時主張。即使對方是親人,拖延也會導致“有理無據”。
拆遷補償款需分類看待
房屋評估價屬產權人所有,但人口獎勵、搬家補助等可能屬于在冊人員共有,不能一概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小產權房雖無產權證,但可作為資金去向證據
法院會結合合同時間、付款金額、家庭會議記錄等,綜合判斷款項是否已被合法處分。
?? 重要提醒:涉及拆遷、分家、購房等重大財產安排,建議保留書面協議、銀行流水、會議錄音或見證人證言,避免“說不清、道不明”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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