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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業費扯皮,老物業賴著不走……物業服務糾紛,是許多城市小區共同的痛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五個典型案例,為小區高頻矛盾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這些案例不僅是一紙判決,更蘊含著構建和諧社區關系的治理智慧。
一、維權有邊界,催討物業費不能過度
案例一中有業主欠費,物業直接把人家的門禁和電梯給停了,法院明確表示不行:《民法典》明文禁止用停水停電或類似方式催費。這類行為的實質是以不當方式限制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物業催費應通過溝通、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進行。判決為物業公司的不當催收行為劃出了“紅線”。
那業主就能隨便不交費嗎?也不行。
案例二中,業主因為“廚房設計差、油煙倒灌”等房屋質量問題,拒交好幾年物業費。法院判決必須交。因為房屋質量是跟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問題,而物業費買的是小區的保潔、保安、設備維護等服務。不能把開發商的“鍋”,甩給物業公司來背。
二、服務合同到期,老物業必須痛快走人
老物業合同到期了,新物業都選好了,可老物業就是不走,還起訴業主要求繼續收錢。對此,法院明確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負有退出小區、移交相關資料用房、配合交接的后合同義務。違反此規定者,不僅無權請求業主支付后續物業費,若造成損失還需賠償,這充分體現“誠信履約,進退有序”。
三、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原物業沒資格反對
小區業主大會依法投票,決定要換一家新物業,被解雇的老物業不服,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大會決定。結果呢?法院直接駁回了起訴。依據在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當決定侵害個別業主權益時,受侵害的業主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然而,物業服務人并非小區業主,其法律地位是服務提供者,不是小區主人,沒權利對業主的集體選擇指手畫腳。這說明,業主的自治權利,必須尊重。
四、巡回審判進社區,批量化解糾紛
最后一個案例很有溫度。一個小區上百戶業主欠費,物業也準備批量起訴,眼看矛盾要爆發。法院沒有坐堂問案,而是主動將巡回審判車開進小區,通過現場審理一個典型案子,當場調解,物業意識到自己服務有不足,業主也愿意按服務情況交費。這一場公開審理,讓雙方都消了氣,成功化解了上百起潛在糾紛,實現了“解決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
最高法這五個典型案例,從“理性維權”“依法交接”“尊重自治”“源頭化解”多個維度,為物業服務這一高頻民生糾紛繪制了清晰的“解紛圖譜”。構建和諧的社區環境,需要規則的清晰指引,也需要各方在法治框架內,秉持誠信與同理心,共同履行責任與義務。這是這些案例帶給我們的普遍啟示。
原標題:《物業和業主誰有理?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謝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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