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一起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糾紛案出現三個焦點之系列報道之一
導讀:"10歲男孩被誘導充值5375元致抑郁,法院將如何適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游戲平臺深夜開放、監管缺失,51筆支付記錄揭露平臺責任,此案或成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里程碑。"
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2025)京0491民初25161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25年12月15日17點開庭審理。該案原告系未成年人,今年10歲,其在被告北京龍威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平臺被惡意誘導支付沉迷游戲51筆共計費用5375.68元人民帀;并且給其帶來心理傷害,經上海新華醫院臨床心理科診斷導致出現精神抑郁、焦慮等問題,嚴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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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傳票,已隱去未成年人姓名及住址
自2024年1月1日起,《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正式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專門性的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進行綜合立法,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治建設邁入新階段。那么,在本案判決中如何正確適用《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縱觀原告起訴狀和證據,原告代理人發現本案出現三個焦點問題:一是被告是否違反《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存在過錯構成侵權?二是被告是否存在 “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三、導致未成年人出現抑郁問題是否應該承擔醫療費和精神傷害賠償金?
就上述三個焦點問題,原告代理人認為:
一、被告違反《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未盡到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對未成年人原告的調查,被告北京龍威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平臺并未向未成年人設置預警預測、識別監測系統,以及嚴格設定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訪問權限,使得未成年人進入網絡游戲平臺一路綠燈。
依據《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四款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專門的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之規定;以及第二十六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之規定;第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每年對其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之規定,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職責,違反《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系列規定,未盡到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應全額退款。
二、被告存在“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根據原告提供的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支付證據證明, “2025-04-11-22:54:30”向被告支付328元,“2025-04-11-00:44:34”向被告支付648元,“2025-04-11-00:44:18”向被告支付648元,“2025-04-11-00:44:02”向被告支付648元,……,可見被告存在 “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根據微信支付證據證明,原告共51次向被告支付游戲錢款,被告明顯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三、被告不僅違反《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存在過錯構成侵權,而且違法向原告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以及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經上海新華醫院診斷導致原告出現精神抑郁問題,嚴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被告還應承擔醫療費2223.78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3.8萬元。
依據《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第二十五條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發送、推送或者誘騙、強迫未成年人接觸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被告并未遵守該規定,而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致使上述游戲支付屢屢得手,共51次,使得未成年人原告看到了游戲中或兇殘險惡、或暴力血腥、或刀光劍影的場景,受到強烈刺激,產生恐懼的敏感情緒,不僅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給未成年人帶來極大的心理傷害,經上海新華醫院臨床心理科診斷導致原告出現精神抑郁、焦慮等問題,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原告代理人認為,上述游戲支付51次屢屢得手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網絡監管和治理不到位。被告不僅未按《條例》要求設立身份認證系統和設置準入年齡門檻,沒有設置未成年人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按鈕,沒有采取預防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措施,而且存在 “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使原告遭受侵權,經上海新華醫院診斷導致原告出現精神抑郁、焦慮等問題,見證據,嚴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在游戲中未按《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設立身份認證系統和設置準入年齡門檻,沒有設置未成年人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按鈕,沒有采取預防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措施,而且存在 “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不僅存在過錯,而且違法,當然應依法承擔對未成年人原告的侵權責任;根據三甲醫院上海新華醫院診斷、心理專家的評估報告證明, “該兒童可能存在抑郁情緒” “該兒童可能存在焦慮情緒”,可能存在抑郁也是抑郁的一種表現,可能存在焦慮也是焦慮的一種表現。在本案中,被告當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在被告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之前提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抑郁屬于精神損害的一種,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抑郁,受害者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進一步細化了適用情形,明確在 “健康權”、 “身體權” 等人格權益遭受侵害時,受害人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請求人民法院酌情叛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8萬元,有法可依。
《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還規定了違反本條例根據不同情況處100萬元-5000萬元罰款。
四、人民法院在被告未舉證證明涉案家長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證據前提下,不能憑推斷判決家長有責任,并按百分比退回錢款。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家長必須主動證明自己已履行了保護職責。因此,在被告未舉證證明涉案家長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前提下,不能推斷家長有責任。
關于家長在代理原告提起訴訟時是否需要自證未盡保護未成年人責任的問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家長必須主動證明自己已履行了保護職責。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本案中,家長代理原告提起訴訟,法律并未要求家長必須主動證明自己已盡到保護責任。在被告未舉證證明涉案家長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前提下,不能推斷家長有責任。
綜上,北京互聯網法院雖然以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但是,根據本案案情實際是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20〕346號)第二次修正)第369條 “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應該變更案由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那么,北京互聯網法院就上述三個焦點問題將如何認定呢?如何在判決中適用《國務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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