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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陳老太太生前在北京市西城區擁有一處公房(后稱“27號院”),育有六名子女:張建國、張建軍、張建民、張建華、張秀蘭、張秀英。陳老太太及其丈夫早年去世,未留遺囑。
2014年,27號院被納入拆遷范圍。六名子女共同簽署《具結書》,委托弟弟張建華全權辦理拆遷事宜,并同意將全部補償款打入其名下賬戶。根據拆遷政策,家庭可購買四套定向安置房。
其中,一號房屋(三居室,建筑面積88.42平方米)的《購房人明細表》及《安置房申請表》中載明:
購房人:張建華
其他購房人:張建民(兄)、李淑芬(嫂)、張磊(侄子)
該房屋購房款全部來源于27號院的拆遷補償款,未另行支付。房屋建成后登記在張建華一人名下,由其長期居住使用。
2022年4月,張建華將一號房屋以294萬余元出售給案外人,并完成過戶。2022年12月,張建民去世;2024年2月,張建華去世。張建華于2023年6月與黃女士登記結婚,無子女。
張建民的配偶李淑芬及其兩子張磊、張浩認為:
他們作為一號房屋的“其他購房人”,且購房款來自家庭共有拆遷利益,應享有房屋份額。張建華擅自售房侵害了其共有權,現其配偶黃女士作為繼承人,應在遺產范圍內賠償損失。
黃女士辯稱:
一號房屋是張建華個人財產,登記在其名下;
李淑芬等人僅為“掛名”滿足三居室購房資格,無實際權益;
原告起訴已超三年訴訟時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黃女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張建華遺產范圍內,賠償李淑芬、張磊、張浩 140萬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包括資金占用利息及超額賠償主張)。
法院說理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張建華售房是否構成侵權?
1. 房屋權屬認定:雖登記一人名下,但來源為家庭共有拆遷利益
27號院系陳老太太遺產,拆遷所得補償款、補助費及四套安置房,均屬遺產轉化形式。
六名子女通過《具結書》共同處分拆遷事務,表明對整體利益分配知情并同意。
拆遷檔案明確將李淑芬、張建民、張磊列為一號房屋“其他購房人”,結合購房資格政策(三人以上方可購三居室),足以證明其享有相應權益。
盡管房屋登記在張建華名下,但不動產權屬登記不能完全否定真實共有關系,尤其當購房資金源于家庭共有財產。
2. 賠償金額酌定:綜合考慮居住、登記、家庭關系等因素
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張的“四分之三份額”(約220萬元),而是酌情判賠140萬元,理由包括:
張建華長期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其他共有人多年未主張權利;
房屋確以其名義簽約、登記。
此體現法院在家庭共有財產分割中的衡平原則。
3. 訴訟時效未過:自知道售房事實起算
原告稱2024年張建華去世后才知房屋已被出售,符合常理。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起算,2022年售房至2024年起訴,未超三年。
4. 繼承人責任限于遺產范圍
黃女士作為張建華唯一繼承人,僅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其稱遺產僅剩1萬元,但未提供喪葬費、保姆費等支出憑證,法院不予采信。
5. 利息請求未獲支持
鑒于雙方系親屬,且權屬存在爭議,法院認為不宜支持資金占用利息。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特別提醒:
“掛名購房人”未必無權。在拆遷安置中,為滿足戶型資格而添加親屬名字,若購房款源于家庭共有財產,可能被認定為真實共有人。
房產證不是萬能。登記在一人名下,不代表排除其他共有人權益,尤其當資金來源、拆遷檔案可證明共有關系時。
家庭內部處分需謹慎。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產,即使已過戶,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時效從“知情”起算。不知情的情況下,時效不必然從行為發生日起算。
繼承人責任有限。配偶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擔責,但需對“遺產已耗盡”承擔舉證責任。
涉及拆遷安置房、家庭共有財產、繼承與侵權交叉問題,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避免權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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