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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故意傷害他人后,又當場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時有發生,此類行為究竟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司法實踐中易生爭議。兩罪量刑差異懸殊,準確界定直接關乎罪責刑相適應。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結合法律條文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傷害后當場取財的定性核心規則”,供大家參考。
兩罪的核心區分要點
1、犯罪動機與案件起因差異。搶劫罪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主觀上單純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案件起因多為隨機選擇目標,被害人通常無過錯。敲詐勒索罪特別是事出有因型,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動機兼具報復、懲戒與取財,被害人先前多有不當行為直接引發糾紛,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指向性。
2、暴力與取財的關聯性不同。搶劫罪的暴力是為壓制反抗當場取財,暴力與取財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取財是暴力的直接目的。而事出有因傷害后取財,暴力初始目的為報復,取財多為臨時起意,利用被害人恐懼心理索取,暴力與取財相對獨立,被害人對財物處分有一定選擇自由。
定性的關鍵裁判規則
1、被害人意志自由狀態考量。搶劫罪中被害人因暴力完全喪失處分自由,只能被動交付財物。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雖受恐懼影響,但仍有一定意志自由,可與行為人協商數額,交付財物是權衡利弊后的選擇,此為區分兩罪的核心標尺。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搶劫罪量刑起點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一般起點為三年以下。事出有因且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若認定搶劫罪易致量刑過重,依《刑法》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結合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認定敲詐勒索罪更符合公平正義。
3、此類案件需分罪認定,故意傷害行為致人輕傷以上,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定故意傷害罪;取財行為結合動機、被害人意志等,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的數罪并罰。司法實踐中,“兩個當場”并非唯一標準,需綜合起因、動機、意志自由等要素,精準界定罪名以實現罰當其罪。
結語:
傷害后當場取財定搶劫還是敲詐勒索,核心看三要點:一是動機與起因,搶劫單純取財、被害人無過錯,敲詐多事出有因且被害人有過錯;二是暴力與取財關聯性,搶劫暴力為直接取財,敲詐暴力初始為報復、取財系臨時起意;三是被害人意志,搶劫時被害人無處分自由,敲詐時仍有一定選擇自由。輕傷以上需故意傷害罪與取財罪名數罪并罰,需綜合認定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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