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承載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的責任。今年,宿遷法院加強交通事故案件專業化審理,優化審判機制,統一裁判尺度,為構建安全、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法治宣傳作用,現集中發布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案例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1.依法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案例1中,人民法院認定老年基礎疾病不屬于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受害人的損害結果系交通事故直接導致,侵權人應當足額賠償損失。案例2明確電動摩托車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侵害了受害人獲得交強險賠償的利益,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引導交通參與人安全出行。案例3中,乘客未佩戴安全頭盔導致頭部受傷經法院判決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勸誡車輛駕駛人及乘客正確佩戴頭盔。案例4明確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積極救助傷員,逃逸需承擔法律責任,引導交通事故參與人遇事故不逃避。案例5認定違規停放共享單車引發事故構成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督促共享單車使用人規范停放車輛,營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環境。
3.強化管理人安全管理責任。案例6中,管理人未妥善保管車輛鑰匙導致其未成年親屬拿取鑰匙后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案例7中管理人提供機動車給無證人員駕駛發生事故;案例8中施工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導致社會車輛駛入未開放通行的道路發生事故,均警示管理人壓實安全管理責任,從源頭防范交通事故風險。
4.增強交通參與人誠信意識。案例9中,明確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人能施救而未施救導致車輛損失的,車損險保險公司有權提出拒賠的抗辯,督促交通事故參與人在通行過程中遵守誠信原則,防范道德與法律風險。
宿遷法院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1
老年基礎病體質不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
——陳某近親屬訴梁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7日,梁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陳某(60周歲)駕駛的拖拉機發生碰撞,陳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25年1月31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梁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承擔次要責任。梁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陳某醫學診斷報告載明,陳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受傷時檢查存在腹主動脈及部分分支局部管壁見點狀鈣化影,自身患有腹主動脈及部分分支粥樣硬化。陳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梁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患有的疾病系人體自然衰老產生,并不會直接導致陳某死亡,陳某的體質因素從醫學角度評價雖存在一定參與度,但不屬于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陳某死亡系交通事故損傷導致,損害后果與案涉交通事故損傷系法律上的一因一果關系,陳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項目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不應考慮自身疾病參與度因素。
典型意義
受害人自身疾病屬于其身體的一種客觀情況,不能將受害人原有疾病認定為其存在應受譴責的主觀心理狀態即法律上的“過錯”。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認定損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直接導致,受害人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主觀過錯,其自身體質僅是與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觀上的介入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減輕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這一裁判結果體現了法律對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符合社會倫理。
(案例報送單位:泗洪縣人民法院)
案例2
電動摩托車駕駛人應當承擔未投保交強險責任
——徐某訴葛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葛某無證駕駛電動摩托車撞到徐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事故造成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葛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葛某駕駛的電動摩托車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徐某訴至法院要求葛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葛某駕駛的車輛性質屬于機動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強險。葛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客觀原因導致案涉車輛不能投保交強險,葛某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分項賠償徐某損失。
典型意義
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本案裁判明確了電動摩托車駕駛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推動社會公眾對電動車形成正確認知,在購買時仔細辨別車輛屬性,如果購買了電動摩托車須及時投保交強險。
(案例報送單位:泗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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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摩托車乘客未依法佩戴頭盔對擴大部分損失承擔責任
——郁某訴徐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7日,郁某乘坐徐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時未佩戴安全頭盔,車輛行駛過程中與顧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郁某重型顱腦損傷。交警部門認定徐某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顧某承擔次要責任,郁某無責任。郁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某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殘疾人機動(道路型電動)輪椅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使用安全帶、佩戴安全頭盔,應當符合使用規范。”郁某未依法佩戴頭盔乘坐摩托車,對其顱腦損傷的損失擴大存在過錯,應減輕徐某某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事故中,頭部最易受到致命傷害,佩戴頭盔是騎乘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時保障生命安全的關鍵防線。本案裁判依法認定駕乘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對其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引導社會公眾深刻認識到正確佩戴安全頭盔不僅是遵紀守法的體現,更是對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舉措。
(案例報送單位:沭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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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駕駛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楊某訴劉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過程中,追尾劉某某駕駛的貨車,該事故致楊某受傷。劉某某在交通事故后駕駛車輛駛離現場,未停車保護現場聯系救援,被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為逃逸。其他車輛駕駛人員發現后停車報警處理并參與救援,將遭受重傷困在駕駛座位上的楊某救出。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某及承保其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案中,劉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雖然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但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及時停車參與救助遭受重傷的楊某。劉某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楊某未能及時獲得救治損傷加重,劉某某應當對加重部分損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楊某與劉某某的過錯承擔,認定劉某某對楊某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違反法律規定,亦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視。本案裁判對逃逸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明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法律后果,引導車輛駕駛人員樹立遵規守法、安全駕駛的意識,做到既對自己安全負責,也對他人安全負責,“遇事故不逃避,救傷員不遲疑”,推動形成良好交通文明風尚。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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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違規停放共享單車引發事故應當承擔責任
——左某某訴趙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某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因車輛故障便將車輛停放在道路上。左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經過該路段時撞到該輛共享電動自行車,致左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左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左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共享電動自行車系趙某某實際使用,其在使用結束后負有將車輛放置在安全區域的義務。趙某某將車輛放置在道路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對左某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共享單車因其輕便、快捷、實惠等優點,已經成為市民綠色出行的重要方式。規范停放車輛,將車輛停放至非機動車停放區域,不僅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更是車輛使用人應盡的義務。本案裁判合理確定了共享單車使用人的責任,有助于督促使用人規范停放共享單車,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案例報送單位:沭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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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車主未能妥善保管機動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等人訴柏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柏某習慣將其面包車鑰匙放在家中固定位置,其兒子柏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拿取柏某的機動車鑰匙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期間與惠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陳某等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柏某某、惠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陳某等人無責任。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柏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柏某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未能妥善保管車鑰匙,導致其親屬取得車鑰匙后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柏某對機動車鑰匙疏于管理,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結合本案事故發生過程及原因,判決柏某承擔30%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機動車作為危險程度較大的交通工具,車輛管理人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避免機動車被未成年人或無駕駛資質的人駕駛。本案裁判厘清了機動車管理人對車輛負有保管義務的邊界,如因疏于管理導致車輛被無機動車駕駛資質的人員駕駛引發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引導機動車管理人切實履行對車輛的管理責任,推動形成“規范管車、安全用車”的良好風尚。
(案例報送單位:泗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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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提供機動車給無駕駛資質勞務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張某近親屬訴唐某、某快遞公司、某人力資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某快遞公司將部分攬投業務以勞務承包的方式,發包給了某人力資源公司。唐某系某人力資源公司員工,駕駛某快遞公司提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事攬投業務,期間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唐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未按規定使用轉向燈,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唐某、某快遞公司、某人力資源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基于某快遞公司的要求,唐某駕駛某快遞公司提供的具有某快遞公司品牌裝飾的機動車進行快遞攬投工作。某快遞公司在交付機動車給唐某使用時未審查唐某是否具備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格,對本次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事故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隨著物流行業的快速發展,小型機動車在物流運輸時的使用頻率顯著增加,物流企業對小型機動車的管理承擔著更高的責任。本案裁判明確物流企業未履行駕駛資質審查義務即向駕駛員提供車輛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判決從司法層面壓實物流企業主體責任,督促其嚴格落實機動車安全管理要求,把好駕駛人員資質審查關,從源頭防范交通事故風險,對規范物流行業運營、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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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道路施工人未采取防護措施導致社會車輛駛入施工道路發生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王某某訴滑某某、某保險公司、某交建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滑某某駕駛小型汽車駛入某尚未開放通行的施工道路,在一個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其車輛與王某某駕駛的電動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交警部門查明該道路施工單位某交建公司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滑某某、某保險公司、某交建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交建公司作為道路施工單位,雖在道路中間設有警示牌,但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案涉道路未經驗收合格就讓社會車輛通行,導致滑某某與王某某駕駛機動車進入案涉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某交建公司對王某某的損失承擔30%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進行地面施工作業時,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企業的法定義務。施工企業僅設立一塊“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并非已盡到安全保障與管理責任,應當按照安全施工設計規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避免交通參與人進入尚屬于道路施工場地的“道路”。
(案例報送單位:宿遷經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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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機動車駕駛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車輛損壞
——某勞務公司訴某保險公司因交通事故引發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丁某具有20余年機動車駕駛經驗,駕駛機動車以車速20公里/小時行駛過程中,掉入路邊池塘,致車輛嚴重損毀。該車輛登記在丁某開辦的勞務公司名下,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鑒定機構現場勘驗案涉車輛落水前附近痕跡,未檢見任何剎車及輪胎變向痕跡,丁某也認可其因有心事導致走神,在車輛落水前未采取轉向或剎車措施。某勞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
裁判結果
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盡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鑒定機構現場勘驗確定,駕駛員在車輛落水前有足夠時間可以采取剎車或轉向的合理措施,避免車輛駛入水中。但駕駛員未能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阻止車輛遭受損失,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典型意義
投保財產險的財產發生意外時,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產生或擴大,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也是誠實守信原則的基本要求。車主不能因為車輛投保了財產險,就可以確保自身財產不會發生損失,從而放任財產損毀后果的發生。本案判決提醒機動車駕駛人不是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都要承擔車輛損失賠償責任,駕駛人應當積極防止事故發生,有效防范財產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避免不必要的“落水車”事件發生。
(案例報送單位: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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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宿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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