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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何某生于1973年,自1994年起在某公司工作至2023年退休。退休后返聘至該公司一車間從事領班工作,微信工作群中反映存在部分加班。2024年11月的一個下午,何某在工作時突然意識不清,公司送其至醫院治療并組織捐款,醫院診斷為后交通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后何某死亡,未進行死因鑒定。何某親屬起訴某公司要求賠償因何某“過勞死”造成的損失160余萬元。
評析
首先,何某與某公司系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無論是人身從屬性、管理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均弱于勞動關系,根據微信群內統計的加班情況,結合何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強度,何某家屬主張某公司強迫或變相強迫何某加班,缺乏事實依據。
其次,事發當天為11月份的下午,何某的工作時間及工作環境等均未超出正常負荷程度,且某公司在何某突發意識不清后及時將其送醫,并不存在救助不及時的情形。在何某身故后,某公司積極組織員工為其捐款,亦盡到了一定的幫助義務。何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后交通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腔出血等自身疾病死亡,何某家屬在事發后未及時進行尸檢及死因鑒定,訴訟中亦未能進行司法鑒定,故難以認定何某身故系“過勞死”。
綜上,無論是從何某的死亡因素考慮,還是從某公司事后對何某采取的救治措施來看,何某家屬未充分舉證證明某公司存在過錯行為,現何某家屬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本條即公平原則,適用前提是受害人和行為人對導致損害發生在主觀心理狀態上均是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不具有任何可歸責性。公平原則并非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僅作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適用規則,只適用于少數行為導致損害的情況,旨在分擔損失。本條沿襲自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很大程度上限制壓縮了適用公平原則的空間。但司法實踐中個案千差萬別,作為一種例外情形,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裁量案件,又確有必要。
從法理上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雖刪除了原侵權責任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規定,僅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適用,但民法典第六條對公平原則仍有明確規定,這對于侵權責任編調整的事項當然具有一般適用和補充適用的效力。以公平原則為指引和遵循,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但如果不分擔損失會顯失公平的案件中,法院就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比如本案中,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但何某常年在某公司處工作,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活動的受益人,給予何某親屬一定經濟補償,也符合公平原則、人道主義精神及以人為本理念。
最終,綜合本地的經濟水平、何某家屬因何某死亡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情況、某公司的受益情況及經濟狀況,法院酌情確定由某公司補償何某家屬部分損失,補償金額為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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