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東莞發布最新共有產權住房新規!
根據《實施細則》的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1、銷售階段:共有產權住房分兩階段配售。第一階段主要面向項目所在鎮街或園區銷售;若有剩余房源,第二階段可擴大到全市銷售。
2、銷售對象:第一階段申購條件較嚴,要求在本市無房、在銷售區域連續繳納養老保險滿6個月,并滿足學歷、技能、職稱或戶籍條件之一;第二階段條件放寬,僅要求在本市無房并連續繳納養老保險滿3個月。
3、取得完全產權期限:購房人拿到不動產權證滿1年后,可購買政府持有的產權份額,獲得完全產權。(個人擁有百分百產權,就意味著個人可以自由買賣,就符合商品房的條件。)
4、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折扣:購買三限房政府份額時,可享受不超過市場評估價80%的優惠;配建安居房的具體折扣由代持機構制定并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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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通知如下:
東莞市共有產權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于試點城市發展共有產權性質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4〕1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長安、虎門、塘廈、鳳崗、大朗、和松山湖等三限房試點項目,或經市政府批準按照《東莞市三限房(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和分配試點方案》建設的其他三限房項目,以及作為共有產權住房配售的配建安居房房源。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共有產權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稅務局負責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稅費繳納的解釋工作和征收管理。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申請人的住房信息核查和共有產權住房產權登記。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
東莞實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下屬全資公司)以及房源屬地政府批準的其他相關企業作為政府指定的代持機構,接受政府委托,負責共有產權住房的資產檔案管理、銷售合同簽訂、銷售款收取、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建設局)(以下簡稱“鎮街(園區)住建部門”)負責屬地共有產權住房具體分配方案的制定、公告發布和購房資格審核,會同代持機構組織房源分配和監督供后管理,建立管理臺賬、保障檔案等工作。
第二章 審核配售
第四條 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工作由各鎮街(園區)住建部門(或接收單位)牽頭、代持機構配合實施。
第五條銷售對象及階段
(一)第一階段配售范圍及申購條件
首次銷售時,三限房在項目所在鎮街(園區)進行銷售;配建安居房以共有產權住房形式配售的,其中市屬配建安居房在全市范圍進行配售,鎮屬配建安居房在項目所在鎮街(園區)進行配售。
承購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承購人及其配偶(若有)、共同生活子女(若有)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為準),且申購前1年內在東莞市沒有住房轉移登記記錄。
2.近期需在銷售區域連續繳納養老保險6個月或以上(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3.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大專或以上學歷,中級工或以上職業技能,助理級或以上職稱,具有本市戶籍10年及以上。
(二)第二階段配售范圍及申購條件
共有產權住房經過第一階段銷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配售單位可以面向全市啟動第二階段銷售,具體銷售條件如下:
承購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承購人及其配偶(若有)、共同生活子女(若有)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為準),且申購前1年內在東莞市沒有住房轉移登記記錄。
2.近期需在本市連續繳納養老保險3個月或以上(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上述各階段申購條件涉及對婚姻、戶籍、養老保險、房產等時間的計算,以資格審核的上月最后一日為截止計算時點。
第六條 已經承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和個人,承購人及其配偶不再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住房、市屬人才住房租房補貼、人才購(租)房補貼等。
第七條 申購人需提交如下申請資料和證明文件:
(一)東莞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表(原件);
(二)申購人及家庭成員(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的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三)申購人的婚姻狀況證明,離異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或者已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四)申購人及家庭成員(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的不動產查冊證明(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五)申購人所獲學歷學位、職業技能、專業技術職稱等材料(復印件,現場核驗原件)。
第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網上申購,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鎮街(園區)住建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接收單位)制定共有產權住房配售方案,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后發布公告。
(二)網上申購。申購人可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通網上申購期間登錄提交申請,如實申報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婚姻、住房、社保等信息,并作出承諾。
(三)搖號排序。網上申購截止后,對成功登記的申購人進行搖號(抽簽)確定選房次序。
(四)資格審查。根據選房次序及按照項目房源數一定倍數初選出入圍申購人及后備申購人,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官方網站面向社會發布。入圍申購人、后備申購人向鎮街(園區)住建部門提供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核。未通過資格審核的入圍申購人,取消其資格,由后備申購人依次遞補。經審核通過的入圍申購人、后備申購人的名單及選房次序號,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官方網站公示5日。申購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申請異議復核,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其他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內向鎮街(園區)住建部門或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書面申請異議復核,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五)按序選房。開發建設單位(或接收單位)應提前在銷售現場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官方網站發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公示期滿,符合條件的入圍申購人、后備申購人按選房次序號依次選房,選完即止。
(六)購房確認。成功選房的申購人前往指定地點與開發建設單位(代持機構或接收單位)簽訂房屋認購書、繳納定金,并按約定時間簽訂買賣合同等相關材料,以及繳納房款,逾期視為放棄。
因申購人放棄選房或放棄購房確認,導致本輪選房購房結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根據上述第“(三)”步確定的選房次序,按剩余房源數量的一定倍數初選出下一輪入圍申購人及后備申購人,按照上述第“(四)”-“(六)”步進行選房購房,直至無剩余房源或無剩余申購人為止,具體以公告為準。
第九條 申請家庭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住房或享受市屬人才住房租房補貼的,應在辦理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網簽前騰退所租住房屋或由有關部門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十條 承購人放棄選定房屋或選定房屋后未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取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承購人應與開發建設單位、代持機構(或接收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購房合同中應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承購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
第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經審核予以登記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共有情況欄填寫“按份共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標注共有產權住房、抵押登記及居住權設立、共有人及比例等內容。
第十三條 承購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可以按照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等購房貸款。除承購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申請貸款需辦理抵押登記外,在承購人取得完全產權前,承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共有產權住房設立抵押權(含抵押權預告)及居住權。
第四章 供后管理
第十四條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由承購人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物業服務等費用,在物業小區內行使業主權利,繳納按照整套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并享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權利。
第十五條 承購人持有的共有產權住房產權執行市場化商品房的限售政策。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滿限售年限的,不允許轉讓其持有的產權份額。
第十六條 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達到限售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產權份額。
承購人需轉讓的,可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或代持機構(或接收單位)發布房源轉讓信息,也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轉讓信息及提供經紀服務。
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夫妻雙方婚前各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的,婚后應主動退出其中一套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可按雙方協商自愿原則轉讓給代持機構或其他符合基本條件的受讓人,受讓資格由所屬鎮街(園區)住建部門會同代持機構核定。承購人和受讓人自行商定轉讓價格,并按相關規定承擔各自應承擔的稅費。新承購人獲得的房屋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與前一承購人所占房屋產權份額一致。
代持機構回購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并再次轉讓的,不受我市市場化商品房轉讓年限的限制,受讓人應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第二階段銷售對象基本條件,受讓資格由所屬鎮街(園區)住建部門會同代持機構核定。
第十七條 承購人首次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1年后,可以通過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獲得完全產權,承購人與代持機構按相關規定承擔各自應承擔的稅費。在繳清購房款及稅費后,承購人持代持機構提供的書面證明,與代持機構共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1年(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后,承購人購買三限房政府產權份額時可按不超過屆時市場評估價80%的價格一次性購買;購買配建安居房政府產權份額時折扣由代持機構制定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審定后實施。具體計稅方法以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承購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莞購買市場化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前,需取得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或退出本房屋產權。
第二十條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應當按照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的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征得代持機構同意,并與代持機構、承租人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承購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住房租賃管理相關規定。
第五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按照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模式執行。物業管理的表決權由承購人和代持機構按規定共同行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東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
第二十三條 在代持機構代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期間,承購人須配合代持機構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共同做好房屋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除傳統物業管理外,可根據需求有償提供家居保潔、物業維修、社群活動、圖書驛站、共享健身房、寄存服務、搬家服務等便民服務。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移交給代持機構的房源,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由代持機構負責。已銷售的房源自交付之日起所產生的所有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由承購人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業務。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住建部門及其委托的代持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核查: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材料;
(二)核查物業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承購人和共住人的有關資料,了解保障對象的身份、住房、財產和信用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核查,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承購人應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故意隱瞞或虛報住房、婚姻、工作等情況,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代持機構根據權限范圍予以處理,且承購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一)已取得資格的,由鎮街(園區)住建部門取消其購買資格;
(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代持機構或接收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購房合同,承購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已登記發證至承購人名下的,由代持機構回購其所持份額,并以原購房價與回購時市場評估價較低者作為回購價格。承購人對住房內部進行維修、裝修的費用不予退還。若承購人拒不配合回購,代持機構保留追究承購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第五條所稱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具備穩定收入來源的子女。
第三十條 若代持機構出現清算等情況,由房源屬地政府明確其名下的共有產權住房的處置方式及代為履行政府委托職責的主體。
第三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銷售過程中,與現有市場化商品房銷售政策相沖突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12月2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東莞市三限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東建房〔2022〕17號)和《關于調整東莞市共有產權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申購資格條件的通知》(東建房〔2023〕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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