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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活動,涉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而“情節嚴重”是該罪法定刑升格的核心條件,直接關系到量刑輕重。當前,針對此類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尚無明確司法解釋或指導文件予以規范,司法實踐中存在標準不一的困境。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張萬軍教授,系內蒙古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張萬軍教授結合立法精神、指導性案例及類案裁判規則,對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活動犯罪情節嚴重如何認定展開分析。
《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旨在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處于人生成長階段的未成年人被組織從事有償陪侍服務,不僅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更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可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最高檢2023年發布的檢例第173號指導性案例,明確了認定此類案件“情節嚴重”需綜合考量被組織人數、持續時間、組織手段、陪侍情節、危害后果等要素,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初步遵循。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可以圍繞被組織人數眾多,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采用控制手段的強制程度,色情陪侍方式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綜合認定為“情節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組織賣淫罪與本罪相似度極高,其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規定具有借鑒意義。《辦理賣淫案件解釋》明確了賣淫人員數量、特殊群體數量、非法獲利數額、嚴重后果等認定標準。
因此,以下情形可認定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情節嚴重”,如組織有償陪侍的未成年人累計達特定人數或強迫參與的未成年人累計達特定人數;被組織對象中包含聾啞人、智障人員、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且累計達特定人數;或造成未成年人自殘、自殺、嚴重抑郁等嚴重后果。
需特別強調的是,檢例第173號案例確立的“綜合認定原則”是辯護核心切入點。司法實踐中,不能僅憑人數或獲利數額單一標準下結論,而應全面審查活動持續時間、組織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陪侍過程是否存在色情行為、未成年人傷害程度及社會影響等要素。即便案件達到上述人數或金額標準,但若其他情節輕微,為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仍可主張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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