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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調查迷思:當“滿意度調查”成為侵權行為的遮羞布
今日,一家央級駐黔新聞媒體就備受關注的“景怡苑小區物業僵局”采訪屬地街道辦,獲世紀城街道辦《回復》稱已通過“民意調查”掌握業主意愿,并據此展開工作。
世紀城街道辦回復顯示:通過《滿意度調查》景怡苑3618戶,僅有800戶業主對深圳住宅物業不滿意。(對這一調查結果,景怡苑廣大業主的點評在此省略一萬字)
這一看似規范的行政回應,卻在事實與法律的審視下,暴露出一個尖銳的真相:當“民意調查”被精心設計為回避核心矛盾的工具,成為放任侵權、固化不公的“合法化”的遮羞布。
表面看,數據似乎支撐了“多數認可”的結論。然而,這一調查的致命缺陷在于其議題的徹底避重就輕。
調查只問“是否滿意”,卻絕口不問:
是否同意原物業在合同到期六年后繼續“事實服務”?
是否要求對已被侵占多年的巨額公共收益進行審計與追回?
是否認可由業主大會依法表決選聘的新物業公司?
這種調查,實質是將一道涉及 “產權歸屬”與“程序正義” 的法律選擇題,偷換為一道關于 “服務感受” 的主觀評價題。它巧妙地將公眾視線從“物業非法盤踞是否合法”“公共收益被誰侵占”等本質問題上移開,轉而聚焦于服務質量這個可被模糊化、可被“整改”無限拖延的次要維度。當調查問卷取代法律程序,當滿意度模糊了產權歸屬,基層治理便可能從“解決問題”滑向“管理問題”。
街道辦在回應中,斷然否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未參與表決視為同意多數意見”(即“沉默者從眾”)條款的效力,并以未達到《民法典》規定的“雙三分之二”參與率為由,否定業主自發組織、通過登報達到100%參與率的業主大會決議效力。
這一邏輯鏈條耐人尋味:
1. 長期不作為導致組織癱瘓:街道辦對業委會“難產”狀態長達六年未盡到法定指導職責,導致小區缺乏合法召集主體。
2. 否定業主自救程序:當業主在極端困境下,依據既有自治規則啟動集體決策時,街道辦卻以程序細節瑕疵為由全盤否定,卻未在事前提供任何建設性指導以補正程序。
3. 街道辦安排城管一夜之間拆毀所有選聘標語,加持起到隔絕信息的作用。
4. 用“調查”替代“決議”:在否定法定決策程序的同時,推出一個自己主導的、不具決策效力但極具誤導性的“滿意度調查”,以此作為其行政判斷的“民意基礎”。
這構成了一個閉環:行政不作為制造決策僵局 → 否定業主自救濟嘗試 → 用非決策性調查塑造話語權。
其結果,是《民法典》賦予業主的“共同決定權”在程序迷宮中被架空,而街道辦則通過“民意調查”這個軟性工具,實現了對小區治理方向的隱性主導。
這場“民意調查”的代價——被放任的侵權與流失的公信力
問題的核心,從來不只是“滿意與否”,而是 “誰有權決定” 以及 “產權收益歸誰”。
物業公司持續控制小區公共收益(如停車費、廣告費)長達十一年,金額巨大。
而街道辦在收到業主明確要求制止侵占、追回收益的履職申請后,回復卻是“已提請區級部門統籌審計”“等待審計結果”。
“審計”成了最佳緩沖詞。然而,在等待審計的漫長過程中,侵權仍在繼續,收益仍在流失,小區設施因缺乏公共資金維護而持續老化。這暴露了另一種不作為:
對正在發生的、證據指向明確的侵權行為,表現出驚人的“程序耐心”;
對業主依法更迭物業的迫切訴求,卻表現出嚴厲的“程序潔癖”。
當基層行政部門對一紙《在管證明》的出具頗為迅速,對一份無效《公告》的發布殺伐決斷,卻對迫在眉睫的財產侵害行動遲緩時,其立場難免引發質疑:這究竟是無意的效率低下,還是有意為既得利益者維持現狀提供便利?
“以‘滿意度’調查代替產權決策,如同用體溫計量血壓——工具本身沒錯,但測錯了根本問題。”
“當‘指導’異化為‘否決’,當‘協調’退化為‘旁觀’,法定職責便只剩下空洞的修辭。”
街道辦的職責是橋梁與護航者,而非裁判與攔路石。其合法性源于依法保障業主自治的實現,而非替代業主做出選擇。
街道辦閃電成立的物管會的通告,已經發黃,但“縱容侵權者以‘服務者’身份盤踞,繼續收取公共停車費,廣告費,鐵塔公司的占用費,這等于默許強盜以廚師名義留在廚房——無論飯菜味道如何,產權已然淪陷。”
公共收益的歸屬是產權問題的試金石。也是判斷“物管會”真偽的唯一檢驗標準。
真正的民意,在于業主大會依法投下的每一張選票;真正的治理,在于對法律決議不折不扣地執行與對公民產權堅定不移地捍衛。
拋開產權談滿意,繞過法律談穩定,無異于舍本逐末。
破解景怡苑困局,乃至破解此類基層治理的迷局,鑰匙從未丟失——它就寫在《民法典》里,刻在《民法典》287條“業主共同決定”的原則之上。
現在需要的,是摘下“民意調查”這塊遮羞布,直面業主清晰的產權與覺醒的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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