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因集體土地非法轉讓而自始無效的協議,一場圍繞“協議無效”“土地無關聯”兩大核心爭議的十年訴訟,讓貴州惠水公民羅先生的合法房產被強制執行。時任惠水縣某單位領導(簽訂協議時未退休)的李某蓉,在無集體土地處置權的情況下簽訂轉讓協議,伙同相關村、組為其“打掩護”,企圖以600元/平方米的低價侵占他人合法房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行為涉嫌詐騙;而依托該非法協議發起的多輪訴訟,更疑似構成虛假訴訟,多級法院的矛盾裁判與程序不合規,讓這場權益維護之路布滿荊棘。
協議迷霧:集體土地非法轉讓,核心約定自始無效
2010年12月,時任惠水縣某單位領導的李某蓉與羅先生、王某惠簽訂《協議書》,核心約定直指集體土地非法轉讓:將惠水縣和平鎮星光村南門組330平方米集體機動田轉讓給二人開發建房。協議明確:羅先生需支付37萬元補償款,房屋建成后需以每平方米600元低價,向李某蓉出售門面1個、住房1套,房屋建至三樓后李某蓉支付50%房款,剩余款項待產權證辦理完畢后付清,違約方需賠償造房總面積總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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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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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當事人提供)
僅三天后,李某蓉又主導簽訂三方補充協議,將補償款書面調整為27萬元,刻意將星光村南門組列為丙方,明確其負責土地交付,乙方需從中支付15萬元給丙方,同時約定建房期間除何某明外的群眾鬧事由乙、丙方處理,否則需退還27萬元并賠償損失——此舉實質是拉攏村、組為其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打掩護”。但關鍵事實是,羅先生實際支付的補償款為37.08萬元,因其中一人不愿意在協議書簽字,但收取了100800土地轉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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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條,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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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條,當事人提供)
兩份協議自簽訂之初就因嚴重不合規而無效,且暗藏詐騙嫌疑: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李某蓉作為個人根本無權處置集體機動田,卻虛構“對該土地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權”的事實;協議未附任何合法土地處置證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自始無效。
更關鍵的是,羅先生后續建房土地與該非法協議毫無關聯。2011年1月,羅先生、王某惠通過合法程序,從施某俊(128.94平方米)、華某(251.10平方米)處受讓兩塊國有土地,完成兩證合一后取得面積380.04平方米的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辦理了相關建房手續。羅先生始終質疑:“我建房的土地是跟他人購買的國有出讓地,辦了合法手續,和李某蓉沒有任何關系,憑什么要把我建的房賣給她?”這一核心質疑直指協議與實際建房土地無任何法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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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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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當事人提供)
訴訟亂象:無效協議獲支持,法院裁判矛盾重重
2016年,羅先生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向惠水縣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協議無效并強調建房土地與協議無關聯,提交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等關鍵證據。但辦案人員吳某鏗無視核心事實,作出(2016)黔民初號判決,駁回其訴請,不合規認可非法協議效力。
2020年,李某蓉反向起訴要求羅先生履行協議,聲稱已支付2萬元購房款(實際為羅先生向其借款,借條載明可抵購房款),隱瞞“協議無效”“土地無關聯”及未交付合法土地手續的核心事實,要求羅先生履行交房義務,其行為已符合《最高法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特征,疑似構成虛假訴訟。惠水縣法院經審理查明關鍵事實,作出(2020)黔民初號判決,駁回李某蓉訴請,但判決協議無效。
2021年,李某蓉上訴后,黔南州中院未全面核查證據,違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原則,作出(2021)黔民終號判決,撤銷一審結果,判令羅先生繼續履行非法協議,要求羅浩30日內注銷房屋抵押登記,逾期則李某蓉可代償924557.41元貸款滌除抵押權,羅先生需協助過戶,李某蓉支付剩余購房款101200元。
羅先生向貴州省高院申請再審,重申協議無效、土地無關聯及李某蓉涉嫌虛構事實的核心抗辯。省高院作出(2021)黔民申號裁定,認可再審理由并指令黔南州中院再審。但2022年黔南州中院作出(2021)黔民再號判決,維持原錯誤判決。同年,李某蓉拆分訴求另訴,惠水縣法院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作出(2022)黔民初號判決支持其訴求,執行期間將羅先生合法房產強制過戶,讓疑似虛假訴訟的不當訴求得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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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多重不合規:利用職權謀利與司法失范交織
這場糾紛的本質,是某單位人員借權力優勢涉嫌詐騙與虛假訴訟,疊加司法程序失范導致的公民權利嚴重受損。李某蓉時任惠水縣某單位領導,丈夫劉某祥為縣辦案單位刑偵大隊教導員,二人明知集體土地轉讓不合規且自身無處置權,仍虛構權屬事實簽訂協議,伙同村、組打掩護,實際收取37萬元補償款后,還企圖以遠低于市場價(住房約3050元/平方米,門面約20000元/平方米)的600元/平方米低價侵占房產,涉嫌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
司法程序涉嫌多重不合規:其一,事實認定矛盾,不同法院對“協議是否合法”“土地是否關聯”作出截然相反的認定,違背司法裁判統一性;其二,法律適用錯位,無視《土地管理法》《民法典》關于集體土地流轉及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未審查協議背后的不合規嫌疑,將非法協議作為裁判基礎;其三,關鍵證據采信不合規,羅先生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被刻意無視,李某蓉無合法依據的材料卻被作為定案依據;其四,程序嚴重失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允許重復訴訟,再審程序未發揮糾錯功能。
權益維護絕境:十年奔波求公道 合法財產難保全
自2021年起,羅先生通過配合再審、信訪、上訪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均未獲有效回應。黔南州中院再審程序停滯,信訪件以“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被駁回,無人正視“協議無效”“無買賣事實”“涉嫌詐騙與虛假訴訟”的核心爭議。
如今,羅先生的退休金被凍結及家人財產被凍結查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都難以為繼,身體患疾無錢看病,合法房產被強制執行,37.08萬元“土地補償款”未追回。而李某蓉在未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自2012年起占有房屋及門面并出租獲利,非法收益持續累積。長期的訴訟消耗與財產損失,讓羅先生家庭陷入絕境,甚至產生極端想法。
羅先生表示,協議無效前提下,李某蓉2020年的起訴涉嫌虛假訴訟;即便假設協議有效,其未交付合法土地手續的行為也涉嫌欺詐;而自己合法受讓國有土地建房,與李某蓉無任何關聯,根本無義務向其轉讓房產。這場橫跨十余年的糾紛,核心癥結在于非法協議背后的詐騙、欺詐嫌疑未被核查,疑似虛假訴訟未被甄別,土地權屬事實未被嚴格認定。
集體土地的轉讓與處置有明確法律邊界,公職人員更應恪守法律底線,司法裁判則需堅守事實與法律準則,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希望相關部門正視此案核心爭議,依據《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深入核查李某蓉涉嫌詐騙、虛假訴訟及相關村、組伙同打掩護的不合規細節,糾正錯誤裁判,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追回羅先生的經濟損失,讓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讓司法公正經得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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