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最高檢聽證員制度
日常工作中,經常有檢事、判事甚至學者肓目反駁我,說我國沒有推行儕判團制,也拒絕儕判團制。
實際上是這樣嗎?完全不是。
比如最高檢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七條對于聽證員的規定,就明顯帶有儕判團的色彩。
對聽證員(儕判員)是否非法律背景,則不作明確要求。但賦予聽證員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確定無疑的。
各地檢察院在執行《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時,有時讓人民監督員充任聽證員,我認為是不妥的。
為什么?因為聽證員原則上應該是非法律背景的,一案一組聽證員(3~7人),不能職業化。這個要求主要是用來克服立法崇拜和法律帝國主義的,是彰顯天理人情和自然法則的。由于人民監督員是有任期的,任職5年,近于職業化,和法案精神還是有距離或相沖突的。
因此,我不主張人民監督員可以充任聽證員。
同時,律師和當事人應該都有對聽證員、人民監督員申請回避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人士作為聽證員:
(一)年滿二十三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聽證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法曹和積極公民還可以進一步參研比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第四、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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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律師仲裁員國際商事調解員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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