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寶雞,編輯/劉雪
近日,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發布兩批典型案例,內容如下。
(一)
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農村消費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
為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消費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持續拓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成效,2025年以來,寶雞市市場監管局扎實開展農村消費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摻雜使假、銷售“三無”產品、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有效凈化了農村消費環境。現公布6件農村消費品典型案例,旨在警示、震懾違法主體,農村市場不是“法外之地”,制售不合格商品、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我局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持續深化農村消費品市場監管,堅決斬斷伸向農村市場的“黑手”,全力守護農村群眾的消費安全與合法權益。
1.陳倉區某生活館銷售不符合標準要求童裝案。
2025年3月4日,陳倉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的投訴舉報,消費者反映其在虢鎮某生活館購買的連帽登山服童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連帽登山服童裝系7歲及以下兒童服裝,其連帽處設計有繩帶,不符合《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 31701-201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陳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鳳縣某建材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線電纜案
2025年3月,鳳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建材店銷售的電線電纜進行監督抽查,檢驗發現該電纜紅(藍)芯的導體電阻不符合《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GB/T 5023.3-2008)和《電纜的導體》(GB/T 3956-2008)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1月9日從西安某銷售處購進該批次電線電纜,購進總量為2卷共計200米,銷售1卷共計100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3.眉縣某農業科技服務部銷售偽劣肥料案
2025年3月13日,眉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農業科技服務部銷售的有機質微量元素水溶肥標識不符合肥料標識強制性標準要求,隨即對其進行抽樣檢驗,結果顯示所檢項目微量元素不符合NY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標準。經查,當事人共購進100桶,已銷售34桶,剩余66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有機質微量元素水溶肥及其違法所得,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4.金臺某日化經銷部無證生產銷售餐具用洗潔劑案
2025年4月8日,金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某日化經銷部實施現場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5年2月8日起,在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生產銷售餐具用洗潔劑,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片狀氫氧化鈉、羥丙基甲基纖維素、工業鹽各1袋,及灌裝好的散裝洗潔精207桶,貨值金額共計13000.00元,獲利965.00元。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構成未獲許可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違法事實。金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5.渭濱區某家居布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嬰幼兒服裝案
2025年6月25日,渭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整治中發現某家居布藝銷售的肚兜頸部繩帶帶自由端不符合《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查,該款肚兜2023年7月上架,共生產30件,銷售29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渭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6.岐山縣某超市銷售3C證書撤銷的室內加熱器案
2025年11月26日,岐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超市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3臺室內加熱器3C證書已撤銷。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22修訂)》第二十九條規定,判定為當事人銷售3C證書撤銷的室內加熱器。經查,當事人上述3臺室內加熱器共計531元,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岐山縣市場監管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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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典型案例
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寶雞市市場監管局堅決貫徹落實省市決策部署,深入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嚴厲打擊質量不合格和非法改裝等違法違規行為,守牢產品質量安全底線。現公布4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執法典型案例,希望通過案例警示,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強化社會監督,推動形成共治共享的質量安全治理格局。
1.金臺區某公司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金臺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存在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電池艙、后背靠等行為。經查,當事人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金臺區市場監管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渭濱區某電動自行車銷售店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渭濱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廣場促銷的電動自行車實施現場執法檢查,發現某電動自行車銷售店擅自加長38臺電動自行車鞍座并加裝后座尾架,2臺車型違規更換72伏電池。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渭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3.隴縣某電動自行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9日,隴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移交的案件線索,該大隊在辦理電動車注冊登記時,發現一輛電動自行車實際安裝的電池品牌、數量與產品合格證信息不一致,存在改裝嫌疑。經查,該車行已售出的5輛電動自行車,其蓄電池安裝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隴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4.鳳翔某電動自行車行抖音店鋪虛假宣傳案
2025年7月,鳳翔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稱 轄區某電動自行車行在抖音店鋪銷售的某款電動自行車不符合48伏國家標準,涉嫌產品質量問題。經查,該款電動自行車在其網店主頁顯示電壓60伏,實際電壓48伏,涉嫌虛假宣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鳳翔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下架違法廣告,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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