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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買單出口”和出口退稅政策迎來了大調整。“買單出口”的灰色通道徹底阻斷,出口退稅政策迎來重大調整,以下是核心變化:
1. 電子數據聯網核查,打擊買單出口和騙稅
根據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公告,實施電子數據聯網核查:稅務開具證明后數據傳至海關,海關通關時比對報關單;證明不可重復使用、作廢或補辦。
該新規可有效防止企業將本該“視同內銷”并已補稅的貨物,或未辦理退稅的貨物,再次用于出口報關,從而可能進行騙稅或重復申請退稅。
同時,海關在通關環節即時比對電子數據,數據不匹配的貨物直接攔截,買單報關行為暴露率100%,“買單出口”操作空間徹底消失。
2025年12月,深圳海關在試點聯網核查期間,攔截了127起涉嫌“買單出口”的案件,涉及貨值超2.3億元。
2. 代理出口實名制,徹底阻斷“買單出口”灰色通道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要求代理出口企業強制報送實際貨主信息。代理出口企業在出口預繳申報時,必須同步報送《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逐單列明實際委托出口方的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對應出口貨物金額等。
這一新規基本徹底堵上了“買單出口”的漏洞,直擊“買單出口”模式的核心機制,徹底撕掉了買單出口的“貨主隱身”外衣,基本宣告了這一灰色操作時代的終結。
3. 委托出口規則收緊,買單出口徹底涼涼
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委托方式出口貨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辦理手續,由委托方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免征增值稅或者繳納增值稅;未辦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續的,由代理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4. 所有出口貨物報關出口前都需國稅備案
根據五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所有出口企業需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確認,狀態異常(如欠稅、非正常戶)無法報關。
向海關申報出口應征稅貨物前,包括出口退稅為 0 的貨物,都需完成稅務登記信息確認后才能辦理海關報關手續。未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信息確認,或稅務異常企業(如注銷、非正常戶等),需處理后才能報關。以前,因為很多產品沒有出口退稅,出口商出口報關不需要稅務部門的登記。而現在,只要出口,必須出具稅務部門的登記信息確認后才能報關。
5. 征管措施強化,買單、騙逃稅無處遁形
稅務機關獲權獲取物流、報關、資金結算等大數據,對企業“四流一致”(報關單、合同、發票、結匯憑證)要求更高,違規風險增加。
6. 出口退稅申報期限正式設定36個月紅線
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及稅務總局公告,出口貨物需在報關出口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退稅或免稅申報,且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最長 36 個月內完成退稅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同向境內銷售,將直接按內銷補繳13%增值稅。
出口企業必須在申報期內完成收匯(未收匯需補材料),否則影響退稅。企業放棄退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退稅或免稅。
7. 跨境服務可退稅,退稅范圍擴大
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向境外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軟件服務、離岸外包、國際運輸、航天運輸等 9 大類跨境服務,明確適用零稅率,可申請退稅。
8. 新增出口預退稅機制,利好跨境電商出口
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針對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業務,跨境電商企業可提前申報海外倉出口,稅務機關在銷售確認后辦理核算退稅(示例:2026年1月2日辦結預退稅,2-4月申報核算)。利好電商出口,縮短資金周轉期,但需在 36 個月內完成銷售核算。
9. 退運必須補稅
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已辦理退稅的貨物若發生退運、銷售折讓或者中止的,必須補繳已退稅款。傳統操作上,部分企業通過“換貨”代替退貨規避補稅,新規明確“折讓”也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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