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頭疊個甲:本文討論的是制度層面的“不可達性”,而非對具體國家或行動作出正當性裁決。只討論一個現實問題:若嚴格堅持程序正義,在現有國際體系下,審判在位獨裁者究竟有幾條路?當所有合法路徑都無法啟動時,規則還剩下什么意義?
程序正義的前提不是“程序存在”,而是程序能夠被執行,且不受當事人控制。
在法治國家,這是對普通人的保護,也是社會長期穩定的基礎。但把這一套原封不動地搬到現實國際秩序里,用來討論在位獨裁者,本身就是一種錯位。
即便完全遵守所謂“程序正義”,在當下國際體系中,幾乎不可能通過正常程序逮捕并審判馬杜羅。這不是因為他“清白”,而是因為國際法在主權國家最高權力面前,存在長期而系統性的失靈。
很多人會說:美國跨境抓人,違反國際法,破壞程序正義。從法條上看,沒錯。但如果你真的相信“只要守程序,就一定能審判獨裁者”,那問題不在道德,而在對現實的誤判。
假設嚴格追求程序正義,只有三條路。
第一條,委內瑞拉國內司法。
這條路的可能性接近于零,委內瑞拉司法體系高度政治化,法院長期受行政權力控制。反對派人物尚且難以獲得基本公正,更不可能指望現任總統在自己掌控的體系中被追責。
2015年,反對派在國民議會贏得壓倒性多數后,馬杜羅通過最高法院凍結議會權力;2017年,又通過制憲大會徹底架空民選議會,使其凌駕于一切國家機構之上。
在這種結構下,談“國內程序”,本身就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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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際刑事法院(ICC)。
這是最符合程序正義的路徑,但也是最無力的一條。ICC沒有執法力量,逮捕完全依賴成員國配合。要求這一機制生效,本質上就是指望馬杜羅政府主動把馬杜羅送去海牙。
現實中,這種事情幾乎不會發生。
2023年,ICC對普京發出逮捕令,此后普京多次出訪,未見任何成員國執行。ICC在在位國家元首問題上,幾乎全部卡死在執行階段。
第三條,他國行使普遍管轄權。
理論存在,現實障礙極大:需要本人踏入該國司法轄區,需要該國法院敢于啟動程序,還要無視外交后果。而委內瑞拉幾乎不可能引渡本國現任總統。
歷史經驗已經說明一切,塞爾維亞總統米洛舍維奇是在下臺、政權崩潰后才被送上法庭;蘇丹的巴希爾長期背著通緝令出訪;卡扎菲沒等到審判;皮諾切特是在失權之后,且在特殊政治條件下才被拘留。
沒有一個是在權力巔峰期,被“程序正義”帶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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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因此很清楚了:程序正義為什么在國際層面走不通?
不是因為國際法不高尚,而是因為它的執行最終仍依賴主權國家。當被追責者本身就是國家權力的掌控者時,法律就陷入悖論——你需要國家力量來執行法律,而國家力量正握在被告手里。
這并不意味著“美國可以隨意跨境抓人”,也不意味著“程序正義毫無意義”;它只是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在位獨裁者,幾乎天然免疫于程序。
獨裁者通常具備三樣東西:對暴力工具的壟斷、對司法系統的控制、以及外部政治博弈中的價值。
在這種條件下,國內法無法審,國際法不敢碰,普遍管轄無從落地。所謂“等程序”,往往只是讓權力繼續運轉的托詞。
于是就出現了一個極具沖擊力的畫面:美國這一在國際法上高度爭議、且極可能被歸入侵略行為討論范疇的行動發生之后,委內瑞拉國內并未出現普遍的民族動員式憤怒。
相反,多個地區爆發了公開的慶祝活動,民眾走上街頭,高舉“感謝美國”的標語。短視頻平臺上,大量畫面記錄下普通家庭在清晨得知消息后喜極而泣的瞬間。
這種場景本身就是對抽象法理的一次反諷:一國總統被他國以軍事手段帶走,按主權敘事應當是奇恥大辱;但現實中,卻有相當數量的國民將其視為解脫與新生。
一個國家的政治正當性,竟然在這一刻與“主權是否被侵犯”發生了反向脫鉤。
在這種語境下,繼續只討論行動是否“符合侵略定義”、是否“程序正義”,反而顯得失焦。真正的問題不在于規則是否被違反,而在于:當規則在面對在位統治者時長期失去執行能力,我們究竟是在捍衛規則,還是在用規則掩蓋一種早已失效的秩序?
程序正義并不是神圣咒語。
它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個獨立于當事人之外、具備強制力、且能夠被實際啟動的執行體系。一旦這些前提消失,程序就不再是通往正義的路徑,而會退化為權力最安全的庇護所——一種“合法但永遠不會發生”的承諾。
這正是國際法在面對在位獨裁者時反復暴露的結構性困境:法律需要國家力量來執行,而國家力量卻掌握在被追責者手中。
于是我們看到的不是審判的到來,而是無限期的等待;不是正義的推進,而是以“程序”為名的拖延。要求在這種條件下“耐心等程序”,本質上等同于要求受害者接受一個事實——正義只能在權力更替之后,作為事后清算偶爾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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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令人不安的,并不是規則被打破,而是規則只在永遠無法落地的層面上被反復高舉。在這種語境下,程序正義不再是一種約束強權的工具,而是一種讓強權繼續存在的道德語言。
它讓人們可以在不承擔任何現實代價的情況下,完成一次立場正確的表態,卻無需回答那個更困難的問題:如果程序永遠走不到終點,我們是否只是用規則掩蓋了對現實不公的默認?
當然,這并不是為任何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提供正當性。
相反,它恰恰揭示了一個更殘酷的事實:當“例外的決定權”只能由最強者掌握時,國際秩序本身就已經陷入了道德與執行的分裂。
今天被“例外處理”的是獨裁者,明天也可能是任何失去政治價值的對象。國際法并非因此失去意義,而是被迫暴露出它當前無法回避的真相——它既不足以阻止強權,也無法獨立完成正義。
所以,問題并不是我們該不該堅持程序正義,而是我們是否愿意承認:在一個執行力嚴重失衡的世界里,規則本身并不能保證正義的到來。而當法律無法走到權力面前時,繼續高喊法律的神圣,更多時候并不是對正義的堅持,而是一種對現實的回避。
波爾布特病死,并不是因為他無罪;
而是因為在他仍然掌握權力的年代,正義從未擁有走到他面前的力量。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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