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備受外界關注的“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迎來一審宣判:瓜農王氏兄弟王愛武、王愛文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四年九個月。
2018年7月18日11時許,瓜農王愛文和弟弟王愛武與城管發生肢體沖突,導致城管1死2傷。王愛武患有精神分裂癥。
蘭州中院一審認為,在此案中,王愛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愛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案發前一日,王愛武、王愛文違章經營且不配合行政執法,還動手打人,后又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依法處理糾紛,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
蘭州中院還指出,案發當日,被害方部分人員言行失當,進一步激化矛盾,對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同時考慮王愛武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王愛文系從犯,對二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澎湃新聞采訪獲悉,一審宣判后,王愛文已決定上訴。目前,王愛武因病情嚴重,已經喪失說話表達能力。
瓜農與城管發生沖突,致城管1死2傷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7月18日11時許,瓜農王愛文和弟弟王愛武與城管發生肢體沖突,導致城管1死2傷。之后,王愛文、王愛武被警方刑拘。2019年8月,蘭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氏兄弟提起公訴。
案件材料顯示,王愛文于1989年出生,小學文化;王愛武于1991年出生,大專文化。
因案情復雜、疫情影響等,直至2021年9月,此案才召開第一次庭前會議。2023年3月底,因王愛武患有精神分裂癥,目前處于發病期、無受審能力,蘭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對王愛武中止審理。
2023年4月7日,王愛文故意殺人一案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王愛文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是庭審辯論的焦點。
此案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外界廣泛關注和討論。之后,王愛文被取保候審。
2023年11月28日,王愛武故意殺人案及附帶民事訴訟案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患精神疾病,王愛武沒有出庭。
庭審中,對于王愛武打人、捅人的事實,控辯雙方無異議,對于事情的起因,辯方認為系城管一方挾私報復所引起。對于案發時王愛武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公訴機關認為其當時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其辯護人則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時辯護人以正當防衛辯護
值得注意的是,血案發生前一晚,王氏兄弟因賣西瓜與城管發生了口角和沖突。對于血案的發生,王愛文及其家屬均認為,案發當日,因前一晚的矛盾,城管前來“報復”,從而引發了雙方此次沖突。
據一審判決書,蘭州市檢察院指控稱,2018年7月17日晚,王愛武,王愛文及其父王某宏因在蘭州市城關區"中廣宜景灣·尚城"小區門前路邊占道售賣西瓜,而被巡查到此的蘭州市城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雁北執法中隊工作人員予以警告驅離。之后三人未按城管隊員要求停止售賣,仍繼續占道經營。當日20時許,二次巡查到此的該中隊副中隊長李某文、楊某彬等城管隊員發現后,欲收繳王愛武、王愛文等使用的電子臺秤等經營工具,雙方發生爭執。其間,王愛武對楊某彬、李某文進行了拳打,李某文等人遂報警。到場民警了解警情后,要求雙方次日前往公安派出所再行處理。
2018年7月18日9時許,李某文等依民警要求前往派出所,但王愛武、王愛文等并未前往。當日11時許,李某文在得知王愛武、王愛文等正在蘭州市城關區北面灘新村二村村內路邊售賣西瓜后,帶領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等十余名該中隊城管隊員到達該處,對王愛武、王愛文等使用的電子臺秤進行收繳,雙方發生沖突。其間,王愛武持鐵錘擊打城管隊員;王愛文對王某某進行毆打,被王某某、李某文按倒在地。王愛武隨即持刀捅刺王某某背部、腰部等處,又將李某文胸部、丁某某腹部等處先后刺傷,并對其他城管隊員持刀進行追趕,王愛文起身后也對城管隊員進行追打。隨后,王愛武持刀對已受傷倒地的王某某頭部等處捅刺十余刀,王愛文持木板猛擊王某某肩背部,王愛武又持電子臺秤對王某某背部猛砸數下。
當日11時30分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王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某系銳器刺破肺臟致失血性休克聯合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李某文、丁某某所受損傷程度可評定為重傷二級。王愛武患有精神分裂癥,涉案時及目前病情不完全性緩解,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王愛武、王愛文共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愛武作案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愛文系本案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審中,王愛文辯稱,2018年7月17日晚,是城管人員先打其父親,弟弟王愛武才動手的,當時李某文、楊某彬都不在場。第二天,對方四五人對他拳打腳踢,他沒有毆打被害人王某某。
而王愛武、王愛文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表示,現場視頻存在剪輯,篡改,提取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王愛武、王愛文及其父親2018年7月18日、8月26日訊問筆錄的真實性無同步錄音錄像證明、城管隊員的證言不符合客觀事實,均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案發當日,城管人員系蓄意報復,王愛武、王愛文均屬正當防衛,不構成共同犯罪,也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王愛武的辯護人還提出,王愛武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案發時處于發病狀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作出王愛武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不準確,應當重新鑒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王愛文的辯護律師表示,在此案開庭前,他們判斷城管當日的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會成為庭審辯論焦點之一,但庭審中,公訴人稱,起訴書并沒有說事發當日城管在執法,不認為城管人員當天進入北面灘新村系執行公務。對此,辯護律師指出,事發當日,15名城管人員進村,并關閉執法記錄儀,一上來就沒收秤,并打碎了一個西瓜,隨后和王愛文、王愛武等人發生沖突,這是城管因前一天的收秤糾紛而報復瓜農。
法院認定被害方有明顯過錯
開庭兩年后,2026年1月6日,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蘭州中院一審認為,王愛武、王愛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愛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愛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蘭州中院表示,案發前一日,王愛武、王愛文違章經營且不配合行政執法,還動手打人,后又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依法處理糾紛,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案發當日,被害方部分人員言行失當,進一步激化矛盾,對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同時考慮王愛武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王愛文系從犯,對二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愛武、王愛文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四年九個月。值得注意的是,獲得取保候審前,王愛文已經被羈押了四年九個月。
在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認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9322.34元,王愛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宏(指王氏兄弟的父親)賠償28474.72元,王愛文賠償7118.68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文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538.61元,王愛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宏賠償37698.54元,王愛文賠償9424.63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濤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305108.46元,王愛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宏賠償146452.06元,王愛文賠償36613.02元。
澎湃新聞采訪了解到,目前,王愛武因病情嚴重,已經基本喪失說話表達能力,而王愛文已決定上訴。據王愛文的辯護律師介紹,蘭州中院一審認為,王愛文屬于從犯,而他們則認為,王愛文在受到毆打后還手,是正當防衛,且本身并未造成傷害后果。王愛文在王愛武捅刺城管造成的混亂中起身時,并未注意到王愛武已持刀殺人。王愛文無法預見弟弟王愛武的行為,也無法控制,因此王愛文無需為王愛武的防衛過當而承擔責任。
來源 | 澎湃新聞
作者 | 記者 陳緒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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