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黃心燁
南京大學
社會學院
博士研究生
![]()
鄭作彧
南京大學
社會學院
教授
身份物:現代社會互動的進場與身份轉譯模式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6期
作者 | 黃心燁、鄭作彧
責任編輯 |趙夢瑤
既有互動理論多聚焦于人類主體之間的關系,忽略了讓互動初始階段得以可能的物質維度。本文主張,在現代社會,互動準入身份是由物所建立的,日常互動的開端始于“身份物”。“身份物”是一種物質實體,其通過主體定置、信息簡化與復雜化、人稱區分等環節,將人轉譯進互動關系中。此外,依據身體—社會和制度—文化兩條軸線,可將身份物劃分為不同類型,并揭示出不同的具體轉譯方式。身份物理論不僅為后續有關社會互動物質維度的經驗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也揭示了現代社會中存在的一種道德困境,即對主體身份的辨識正日益呈現“認物不認人”的趨勢。
一、引言
互動是社會學研究中的重要主題。社會學領域既不乏精彩且經典的社會互動理論,也產生了豐富的經驗研究成果。相關研究成果分析了扮演不同角色的社會主體如何在不同的具體社會情境中進行各種社會互動。
長期以來,社會互動研究主要側重兩類問題:一是互動如何產生規則(如象征互動論),二是主體如何基于已有規則進行互動并使其延續(如常人方法論)。這兩類社會互動研究大都基于一個共同的預設,即互動參與者之間必然擁有或已建立起互動共識。這一預設既忽略了互動情境的復雜性,又將互動簡化和還原為主體認知。然而事實上,互動不僅內在于認知中,也外在于個體,因此它顯然應具有外在于認知的構成部分(Andrews,1983;Luhmann,1998;Williams,2005)。
當然,并不是完全沒有社會理論家認識到社會互動自身及其情境的復雜性。例如,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和盧曼(Niklas Luhmann)提出的“雙重偶然性”概念便指出,行動者一方選擇何種表達與另一方采取何種回應,均具有高度不確定性(Parsons & Shils,1962:16)。他們認為,降低這種偶然性的途徑是運用法律、金錢等具有一定抽象程度的一般化象征互動媒介(Luhmann,1995;鄭作彧,2018:197-198)。然而,他們關于象征互動媒介的論述都過于隨意而缺乏嚴謹的論證。正因如此,其理論因缺乏足夠的說服力而始終難以獲得廣泛認可(約阿斯、克諾伯,2021:77-81)。近年來,以拉圖爾(Bruno Latour)為代表的行動者網絡理論提出,社會互動網絡不僅包含“人”,也包含“物”(Latour,2005)。這一觀點啟發學界在過度抽象的象征層面之外,進一步探討“物”如何為人類互動提供堅實的物質性基礎,從而更細致地剖析社會互動的構成與內涵(Star & Griesemer,1989;Star,2010)。然而,受此啟發,學界似乎又走得太遠,過于急切地將焦點放在人與物的互動上,以至于最初的人際互動議題反而被淡忘(鄭作彧,2023a)。由此,“物”在社會互動中究竟扮演何種構成性角色,便成為一個懸而未決的關鍵問題。
這并非小問題。社會互動是由開端、持續、結束等階段構成的復雜過程,每一階段皆有獨特的構成原理(Goffman,2008;柯林斯,2009)。在有限的篇幅中,我們只能針對其中某一階段展開分析,但這仍是較難完成的任務。
從發生學的角度視之,社會互動的最初產生涉及主體被承認為互動參與者的身份轉換過程(霍耐特,2005)。這意味著,互動開端是處于非互動狀態的個體轉變為具有互動資格的社會主體的關鍵環節,因為它在界定“誰有資格進入互動”的同時,也設定了“互動何以開始”的前提條件。如果“物”能促成社會互動,它們是否在互動開端即已參與并塑造了主體的互動身份?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提出一個核心命題:互動身份是由物建立的,現代社會互動的開端皆始于“身份物”。恰如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所言:“身份并不以個體為前提,而是……從另一種觀念與形式那里引申出來”(滕尼斯,2019:376)。這一命題對應著如下經驗現象:在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常需借助特定“物”來表明身份,其目的在于為社會互動的開啟創造可能。在古代社會,身份物僅見于重要情境(如進京趕考需文書憑證、征調兵將須出示虎符等);相比之下,在現代社會,身份物已普遍化為日常生活中開啟社會互動所不可或缺的一般必需品。然而,物在建構互動資格與準入環節所扮演的角色,恰是既往互動理論缺乏討論的部分。
那么,以往的互動理論究竟存在哪些盲點,致使“物”在促進互動開端方面的作用被長期忽視?我們應如何重新審視“物”,并將其系統地納入社會互動的理論體系中?哪些特定的“物”能夠驗證個體的互動身份,從而為互動開啟創造條件?它們又是通過何種機制,產生了怎樣的實際效用?為回答這些問題,本文將對日常生活中那些用于辨識主體身份,使其得以進入互動關系的物件進行梳理與分析,旨在建立“身份物”的理論概念,并以此為基礎,為社會互動研究提供新的可能視角。
接下來,本文將首先回顧既有互動理論,深入剖析其理論缺失,然后闡明引入“物”這一維度的必要性。
二、互動中沉默的“物”
(一)“赤裸”的互動:既有互動理論及其缺失
象征互動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的先驅米德(George H. Mead)認為,人的主體性是社會過程的產物,它依賴于個體在互動中對他人的反應進行理解與內化,從而持續建構對“我是誰”的認知。具體而言,個體通過身體姿態、語言等象征媒介與他人溝通,在接收并詮釋他人姿態、語言等的過程中,逐步形成對自我和身份的覺知(Joas,1997;Abels,2001;米德,2005)。
然而,米德的理論將分析重心置于個體如何在互動中習得象征媒介并建構自我,這一視角在很大程度上預設了互動情境是自然發生的,卻未能充分闡釋互動得以開啟所需的前提條件。霍耐特(Axel Honneth)在其承認理論中明確指出,社會互動具有一項基本前提,即雙方必須相互承認對方作為互動參與者的主體身份,否則個體將無法獲得進入互動情境的資格(霍耐特,2005:100-101;鄭作彧,2018)。由此可見,社會互動并非必然發生,而是需要人們首先通過對彼此身份的辨識來排除那些與互動無關的主體。這意味著,互動的起點在于雙方能夠實現身份的相互確認。此外,個體主體性的真正形成也依賴于他者對自我身份的實際認可。
雖然霍耐特論證了“承認先于主體”的論點,但他并未具體分析這種承認的獲得機制。從經驗現實來看,“家庭成員”這一身份并不能僅憑父母的“愛”就自然獲得“承認”(霍耐特,2005:102-112)。在現代社會,父母必須憑借《出生醫學證明》來確認與新生兒的親子關系,并前往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口登記以實現其與自身的戶籍綁定。由此可見,即便是最初級的親屬身份確認,也需依賴特定物件與制度程序才能完成。
除上述缺失外,米德的互動論始終將研究重心放在主體之間的意識溝通與角色態度的內化上。雖然他后來通過“泛化的他人”這一概念及其相關論述將面對面的人際互動分析延展至制度、組織等更宏觀的社會維度(米德,2005:121-124,198-213),但其仍側重于個體如何通過吸納社會整體態度來內化形成自我意識。在論及人們如何在“泛化的他人”這一社會范疇中構建物質環境時,他將物質實體視為互動對象而非前提條件,著重闡述物作為刺激如何引發個體特定反應并由此產生意義(米德,2005:65-67、145-146)。例如,他在探討組織和制度的社會作用時,主要聚焦于人類集體態度或社會反應,卻未能充分闡釋物質實體在將抽象規則具體化并使其進入個體互動行動的過程中發揮怎樣的作用(米德,2005:203-206)。
在繼承米德思想的基礎上,布魯默(Herbert Blumer)正式提出“象征互動論”,總結出象征互動的三個前提(Blumer,1986:2),并進一步指出社會世界由各種物質客體構成(布魯默,2005:643)。不同于布魯默,戈夫曼(Erving Goffman)強調,人們的日常互動依托于不同的社會環境或情境(Goffman,1971;戈夫曼,2008)。然而,遺憾在于,盡管布魯默明確提及物質性的象征媒介,但其分析止步于探討互動中的個體如何詮釋“物”的意義,并未深入討論這些物質要素如何在互動結構中發揮實際作用。同樣,戈夫曼雖將互動置于具體環境中加以考察,但對環境內物質要素的理論敏感度仍顯不足(Jensen,2013:15)。
后來,柯林斯(Randall Collins)提出“互動儀式鏈”,指出互動并非只在人與人之間展開,互動的單位是情境,包括個體、符號、意涵甚至世界(柯林斯,2009)。但他所提到的情境是一種具有情感能量的、讓人想投入注意力和情緒的存在,仍忽略了互動情境中人以外的要素,因此也未能彌補前人的缺失。
此外,常人方法論也忽略了物對于互動邊界的擴展作用,在考察具體情境中的社會互動時,只關注人的行動,往往忽視“人類社會的諸情境已經被他們分析中所面對的工具等各種各樣的物所部分改變”(戴宇辰,2023:199)。
社會互動在表面上呈現為“人與人之間面對面的互動”,但互動不可能僅是像真空中的兩縷幽魂那樣進行心靈交流。任何互動都依賴于特定的情境,而情境本身又包含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例如互動者所穿的服飾,所在的房屋等,這些物質要素不僅存在于互動現場,還在互動過程中發揮著實際效用。因此,互動無法僅憑人與人之間的刺激和回應就足以成立,還必須依賴其他物質性元素、時空條件和行動者,也就是那些長期被社會學家忽視的“物”。
既有互動理論之所以忽視物的存在,根源在于其始終秉持以人為唯一主體的理論框架。如果要將物真正納入互動體系,就必須打破這種人類中心主義的思維定式,將原本局限于主體間的互動拓展為人類與非人類行動者之間的交流與屬性交換(Latour,2005:195-203)。拉圖爾在行動者網絡理論中提出的對稱性原則,為我們將物補充進社會互動結構中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性。
(二)對稱性思維:物參與到互動中的可能
布魯爾(David Bloor)在科學知識社會學領域率先提出“對稱性原則”,主張應對科學信念的成功與失敗案例采取同等的解釋立場(Bloor,1976)。然而,拉圖爾指出,該原則在實踐中往往偏重于社會因素而忽視自然實體的作用,最終滑向一種極端化的“社會建構主義”(Latour,1992)。
拉圖爾進而提出“廣義對稱性原則”,即在本體論層面上堅持以同等的態度看待社會與自然在科學實踐中的作用,避免將科學事實簡單歸結為社會建構或自然規律,因為“社會和自然具有同樣的建構性……社會和自然是同一過程得出來的雙重結果”(拉圖爾,2010:108)。他反對主客二元論,并認為存在介于兩者之間的“混雜體”,它們在網絡中相互作用(拉圖爾,2010:59-64、88-90)。基于此,拉圖爾進一步將對稱性原則擴展至人類與非人類之間,主張將二者視為具有同等能動性的行動者,認為它們共同參與并形塑著整個社會網絡。拉圖爾以巴斯德的微生物研究為例,展示了人與非人的對稱性:細菌造就了巴斯德實驗,而農民使細菌成為了改變社會的疫苗(拉圖爾,2005:227-229;拉圖,2016)。由此可見,人類與非人類都具有能動性,應在分析中予以對稱對待。物擁有其自身的能量與效用,理應被納入研究范疇,并獲得如同研究人類一般的理論重視(拉圖爾,2005;吳瑩等,2008;賀建芹,2011)。
倘若采納這種對稱性思維,我們便會發現,即使是在被視為人類專屬的科學知識生產活動中,也絕非僅有人類及其建構的知識參與其中。以往的“主體間性”概念始終將互動限定于人類之間,卻未能充分認識到,非人之物在科學知識生產活動中也發揮了能動性。拉圖爾基于對實驗室的人類學考察指出,儀器、記錄本和自然現象等非人類因素在科學知識的建構過程中同樣扮演著重要角色(拉圖爾、伍爾加,2004)。這些看似孤立的物件在生產實踐中并非彼此獨立,而是作為被動員的要素相互纏繞,共同構成一個復雜的流動網絡,物件也因此被賦予巨大的行動能量(Latour,2005)。
拉圖爾認為,“主體間性”這一概念過于人類中心主義,忽視了眾多非人行動者對社會互動的塑造作用,這種忽視根植于傳統哲學中主客二元對立所造成的自然與社會割裂(Latour,1996)。因此,他提出“客體間性”(interobjectivity)概念,呼吁學界關注非人行動者彼此之間的聯系,以及這些聯系對人類行為和社會結構的影響(Latour,2005:195-203)。客體間性強調物在社會互動中的作用,即物并非僅是被動的工具或背景,而是通過與其他人或非人的聯系,共同構成復雜的社會網絡。這一概念與拉圖爾提出的廣義對稱性原則一脈相承,二者皆主張人與非人之間并不存在絕對界限,而是處于一種動態且相互作用的關系中。這種關系無法被簡化為單向的“人對物的使用”,而應被理解為雙向的“人與物的相互塑造”。
不過,雖然拉圖爾強調了物自身具有能動性,并指出其能夠影響和塑造社會關系,但他更側重于關注物如何在不同行動要素之間建立連接、形成網絡,而對物之能動性的具體來源、物與主體之間的內在關系等問題著墨不多(Vandenberghe,2002;Sayes,2014)。正因如此,他未能將物如何發揮能動性具體化到某一特定社會情境中加以剖析,例如,他未能分析個體如何通過物質實體來確立自身的存在與身份,并由此獲得進入和參與社會網絡的基本資格。
即便如此,對稱性思維和客體間性已充分揭示,人類社會具有不可忽視的物質維度,僅聚焦于人類自身無法充分解釋既有的社會事實。延續拉圖爾對物的討論,斯塔爾(Susan L. Star)和格瑞斯默(James R. Griesemer)提出了備受學界重視的“邊界物”(boundary objects)概念(Star & Griesemer,1989;Star,2010)。邊界物指那些能夠幫助人們跨越不同領域邊界以實現互動和協商的物件,如地圖、表單、表格等。這類物件作為行動者,能夠在各專業領域之間進行一種跨越邊界的行動,從而為不同群體之間的合作提供可能。在拉圖爾的理論中,幾乎所有物都可能成為行動者,其界定的物的范圍過于寬泛而缺乏對物的精細分類(Sayes,2014:136)。相比之下,邊界物的概念則明確指出了一個專門用于促成異質群體之間溝通的物的類別,使相關分析更具針對性。
然而,物并非僅能承擔單一類型的行動,而是可被劃分為多種具有不同社會功能的類別。此外,物的作用場域也不僅限于科學知識生產,在日常生活互動中也存在各種各樣的物。如果我們能關注專業知識領域中不同專業人員對邊界物的使用,那也可以將對稱性思維從科學生產領域延伸至生活世界,運用類似的視角和方法重新審視日常互動,觀察那些促使互動得以開展的物,并詮釋其社會意涵。因此,“人際互動”的內涵不再如既有理論所闡釋的那樣,僅限于人與人之間基于相互了解的意義交流。互動可以通過物的參與,在人與物的相互作用中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盡管社會互動理論在社會學中歷來備受重視,并作為微觀經驗研究的重要指導框架,但它長期忽視兩個關鍵問題:其一,互動的前提在于互動準入身份資格的確認;其二,物在人際互動的開啟中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針對這兩點展開深入探討,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互動理論體系。
基于以上論述,本文提出“將物質維度作為與人類維度同等重要的要素,補入社會互動的開端階段”這一解決路徑。通過聚焦于互動初始階段中與身份辨識相關的物(下文稱之為“身份物”),本文旨在分析這些物如何賦予互動以可能性,從而回應既有社會互動理論對物質面向的忽視,并將拉圖爾所泛論之“物”置于更具體的微觀社會情境中加以分析。
三、身份物的意涵與作用路徑
(一)身份物的基本意涵
根據既有互動理論的內容,社會互動的發生可歸納為以下基本前提:至少兩個或以上的個體參與互動;存在需要溝通與協調的互動意圖和目標;一方的行動構成對另一方的刺激,另一方需對此做出反應,進而實現雙方行為的協調;雙方能夠有意識地運用表意符號進行溝通,并能正確理解彼此的身體姿態與語言表達所承載的意義;互動參與者在社會化過程中學習如何采取他人角色來行事,且雙方必須相互承認各自身份,確認對方為互動的合法參與者。然而,若引入拉圖爾的對稱性思維重新審視社會互動,則可發現互動并非純粹的主體間性過程,而是人與物共同作用下的產物。
從“共同體”(Gemeinschaft)中基于紙幣、宅地、牲畜等實物交換所建立的關系聯結,到“社會”(Gesellschaft)中以勞動契約、現代婚姻締結等“有組織的結合”為特征的互動形式,物質要素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始終存在不同程度的介入(滕尼斯,2019:54、138-139、349-350)。在傳統的熟人共同體中,人們處于近乎先天性的關系中,個體身份幾乎被機械性地固定于社會結構中,因而日常互動通常僅憑外表辨識即可確認身份并順利展開,無需復雜的開啟程序(不過“臉部外貌”本身也可被視為一種“物”,下文將對此作進一步探討)。在現代陌生人社會中,借用齊美爾的話來說,人與人之間缺乏先賦性關聯,要構建有效互動,必須在更廣泛的社會世界中劃分明確的互動邊界,并同時完成自我身份的證明和他者身份的辨識(Simmel,1908)。經由這種相互證成的過程,一個原本寬泛而匿名的社會場景才得以轉化為邊界清晰、參與者明確的具體互動情境,從而使有效的社會互動成為可能。
舉例來說,兩位素無關聯的陌生人之所以能夠以大學老師與學生的身份展開互動,并不僅源于他們能通過語言進行學術指導和交流。教師身份的成立,依賴于其完成系統的學術訓練并取得博士學位證書,從而獲得學校的正式聘任;學生身份的確認,則源于其通過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并獲得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正是這一系列背后的人、事、物在制度框架下的協同運作,才使得現代教育中的互動得以可能。
由此可見,一方面,從無關聯情境轉化為具體情境互動的過程中,物通過清晰展示人的身份而發揮效用。不僅如此,在互動開端的身份準入環節,無關聯情境因物的介入而構成“互動情境的轉化”。例如,在空乘人員提供微笑服務這一情感勞動中(霍克希爾德,2020),制服、徽章等物品作為“情境觸發器”,能夠將空乘人員與旅客之間的互動從陌生人之間的普通接觸,切換為一種處于“前臺”的、關乎服務提供與安全權威的秩序狀態。因此,微笑不再只是面部表情,而是在一系列物的支撐下,使情感勞動得以從個體經驗轉譯為一種可被識讀的組織實踐。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無關聯情境中,個體通過出示一系列物件來展現其主體身份,從而獲得入場資格。例如,一位學者在出席學術會議時,通過出示邀請函來確認其“受邀嘉賓”的身份;在返回住所時,通過出示門禁卡來驗證其“社區住戶”的身份。一言以蔽之,當個體處于具體的社會情境中需證明自己的某一特定身份時,他需要通過頻繁使用相應物件來轉化“此人是誰”的問題,即將身份轉譯成一種承載個人特質信息的物質實體,從而使得人的主體性能夠通過標準化的方式得以存在和呈現。在此意義上,人與物共同構成了人的主體身份(劉鵬,2014)。可以說,物件的存在將個體的身份信息轉化為一種他者能夠理解和識別的實體,從而賦予人們參與互動的資格。本文稱此類物件為“身份物”,即將人轉譯進入互動關系的物質實體。需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物都可被認定為“身份物”,其具體意涵乃根據具體情境而定,因此對那些本身并不需要參與互動的個體而言,所謂“身份物”并不會構成其主體身份。
例如,當我需要與一位素未蒙面的人碰面時,雙方通常會事先約定見面地點。然而,即便有了明確的互動場所,對方于我而言仍是一般化的他人,我無法確保能在茫茫人海中將其認出。為了解決這個身份識別的隱患,我可能會提前告知對方我衣著的顏色或背包款式,以此作為相互識別的標識。當對方依據我的服飾裝扮在人群中招手呼喚時,我的衣服和背包便成了將我從陌生人轉譯為“即將展開互動的對象”的身份物。
這里所討論的“轉譯”,是由卡隆(Michel Callon)提出,后因拉圖爾的傳播而在社會學界廣為人知的概念。拉圖爾使用了銘刻、腳本、授權、構成等大量繁復的概念來闡述轉譯的機制(Latour,1994,1999,2005)。然而,由于拉圖爾意圖將“轉譯”構建為一個普適性的理論工具,致使該概念本身變得寬泛而模糊。要將這一概念應用于具體領域,必須對其進行細化。若將具體情境聚焦于社會互動領域,那么“身份物”的轉譯過程至少可解析為以下幾個環節:“主體定置”“信息的簡化與復雜化”以及“人稱區分”。
(二)身份物的轉譯環節
1.主體定置
盡管身份物可將個體轉譯進入互動關系之中,但這并不代表其外在于主體,與主體的運作無關;相反,它本身就是代表人之存在的物品。人們創造它們,必須先將自身的一部分主體性賦予物品,以物品的形式證成人的主體性。這是因為“我是誰”這件事不僅需要自己知道,還需要向其他人證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主體并非固定不變,而是隨時間變化并具有空間上的流動性。主體本身就是一個復雜、混合的異質整體(Reckwitz,2020)。這決定了主體不僅需要自我、制度或規范的承認,還需要在具體互動中通過使用各種物件來實踐和證成這種承認。因此,身份物首先需要將特定時空中的主體定置于該物之上。
當然,主體定置不是身份物本身就能發揮的作用,而是由社會進行的程序操作。例如,身份證必須經由相關機構人員辦理發放。因此,雖然本文在上一節提出應將物本身視為行動者,但這并不表示物天然具有能動性。物的能動性——如同人一樣——需要經過社會化的程序才能擁有。身份物的“社會化”過程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主體定置”過程。當身份物經歷主體定置過程后,便會涌現出它自身的性質。以身份證為例,一旦辦理完成,它發揮的作用便超越了發證者和持有者。根據法律規定,居民在辦理出境手續、婚姻登記等情形中須出示身份證以驗證身份,但在實際生活中,其使用情境遠超出法定范圍。當人們預訂酒店、注冊網絡賬號或預約醫院體檢時,都需要反復出示身份證或填寫身份證號,否則便不具備相應的行動資格。這并非任何個人所能決定,而是身份物在經過主體定置環節后所展現出的自身能動性。
身份物的主體定置由社會進行,并且必然牽涉到社會承認,因此,并非單一主體自身能夠完成。原則上,身份物最初的主體定置過程應將身份物所對應的主體排除在外。例如,個體首次申領身份證需以戶口簿證明身份,而戶口簿最初不可能由嬰兒自行辦理,必然由嬰兒的監護人完成。這一例子表明身份物與對應主體間的不對稱性:雖然社會先于身份物存在,但在互動關系中,身份物及其主體定置環節先于主體發揮作用。
然而,并不是只有主體因其流動性而需要定置,身份物本身亦然。身份物本身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具有自身的更新機制。身份物會在人的行動中不斷得到再生,將人的變化轉譯為新的物質實體,并以新的面貌參與互動。首先,人的行動和活動會使其自身的情況產生新變化,這些變化將產生新的信息。其次,人的信息會被持續重新創造和生產,這使得身份物具有相應的使用期限。當個人信息發生更新時,人們在需要出示身份物的場合中也必須展示已更新信息的身份物。最后,這些新信息會被身份物背后運作的制度和系統捕捉,系統依據相關制度和要求執行一系列操作,實現身份物的信息更換,進而使整個身份物得以更新。例如,駕駛證的替換正是通過強制性的定期更新機制,將機動車駕駛者可能發生變化的信息(如戶籍、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和違法記錄等)重新編碼并固化至新證中。這一過程確保了駕駛證的動態有效性,使其能持續、準確地反映持有者在物理和社會層面的實時狀態。因此可以說,人是流動的,身份物也是流動的,身份物在持續證成流動的主體身份的同時,也被主體自身的變化重塑。
2.信息的簡化與復雜化
盡管在“主體定置”的作用下,身份物在社會互動中可隨人的變化而進行自我調適,然而社會的高度分化與個體化趨勢還進一步催生了互動中的三重復雜性。一是情境的復雜性。當個體進入高度分化的社會場域與社交網絡時,其所面對的信息與規則極其多元且不斷變動,遠超家庭、學校等相對同質和熟悉的情境,憑借既有的社會化經驗難以完全應對。二是行動者的異質性。互動對象不再是身份明確的“熟人”,而是承擔多重社會角色、具有高度流動性的“陌生人”,他們的文化背景與社會化歷程各不相同,導致互動規模擴大且充滿不確定性。三是媒介的復雜性。互動依賴于身體姿態、文字、語言等象征性媒介,而這些媒介本身具有多義性與情境依賴性,使得互動在呈現和表達形式上差異顯著,難以被簡單化約。
面對上述復雜性,身份物發揮轉譯功能的首要方式是信息簡化,即將繁雜多維的互動情境、行動者與互動媒介化約為承載有限信息并可被驗證的物件,從而為人們在互動中達成身份共識提供標準化基礎。例如,官印將官職及其權限化約為可視化的章記,通關文牒或護照則將個體的出身、旅行目的等狀況轉化為可識別的紙質憑證。這些做法都是借助紙、章、牌等物的形態在差異中尋求統一,通過信息簡化來降低互動成本。
然而,身份物并非只用于化約復雜性。當人們無法面對面互動或深入接觸,卻又需要全面展示自我時,身份物反而會“增加復雜性”。簡歷即此種身份物。盡管被稱為“簡歷”,但在工作情境中,它并非對職業信息的簡約化處理,而是個體在面試官看不見的“后臺”,對自身職業生涯、工作成就和技能等社會特征進行策略性篩選后,在求職這一“前臺”表演出一個立體專業形象的方式。此時,簡歷作為身份物所承載的信息遠比一次短暫會面所能傳達的更為多元和深刻。除此之外,身份物不僅是個人信息的載體,還因其嵌入社會網絡而存在多重解讀的可能,例如貴族紋章在宮廷社交場合中,能同時反映出持有者的顯赫家世、戰功與聯姻狀況,這種社會關系的嵌入使身份物承載的內容更為復雜。
在不同的互動情境中,各類身份物所達成的效用不盡相同。有的身份物化約了各種復雜性,促使他人得以快速識別主體;有的則通過策略性地展示多層面信息,促使他人認知到主體的復雜性與獨特性。因此,一個身份物究竟發揮信息簡化還是復雜化的效用,本質上是一個有待具體經驗研究回答的問題。
3.人稱區分
正如前文所述,在一段社會互動得以開展之前,個體會面臨互動對象的準入問題。這意味著互動并非隨意與某個無關個體展開,而必然發生在與一個或一群特定互動對象之間,相互承認也僅限于這些特定對象的范圍內。因此,“我”需要從眾多他者中準確識別出“將彼此當作主體”的“你”,從而將其他人排除在外,并將其歸為無關的“他”。
身份物在這一辨別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它是區分“我/你/他”身份的關鍵方式。首先,不同互動情境的準入條件各不相同,個體必須持有該情境所要求的通行證,才能被正式允許參與互動。因此,人們需要先依據制度或規定獲取相應的身份物,該身份物可證明個體在特定互動場所中身份的正當性,持有并出示身份物是個體進入社會互動的第一步。其次,“我”不僅需要說明“我是誰”,還需要使擬互動的對方確認“你是誰”。只有當對方確認“我”正是他希望與之互動的“你”,而非無關的“他”時,互動才能繼續展開。這就要求個體出示其持有的身份物,且身份物上所載內容(如姓名、證件照等)必須與持有者之間存在清晰且確定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關系不僅使個體可確認自身身份,還使對方可通過身份物信息與持有者之間的匹配來確認其身份。這一相互確證的過程使得特定的互動參與者得以被承認,進而初步構建“我”與“你”的關系,而那些無法出示相應身份物以證明自身身份的人則無法獲得參與互動的資格,被排除在互動之外,成為與此無關的“他者”。
四、身份物的主要類型
雖然身份物通過“主體定置”“信息的簡化與復雜化”以及“人稱區分”的機制發揮轉譯效用,但由于日常互動場景各異,人們所使用的身份物類型多樣,所以身份物實現轉譯的途徑和方式也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從中抽象出相應的理想類型,以進行類型學上的討論。
從互動理論的視角看,個體最初通過與他人的互動形成身份與自我意識,其中的重要載體便是身體。身體具有獨一無二的生物特性,能夠通過姿態、表情、動作傳遞信息,因此身體的呈現本身即個體身份的某種表達。然而,身份并非一種固有的本質,它需要在社會環境中不斷和身體之外的事物互動,并將這些互動經驗內化,進而建構出社會身份。事實上,理論界已形成一種基本共識,即身體不僅是自然對象,更是主體存在于世界的根本方式,是其進入社會世界并與他人交往的首要條件,同時身體本身也是深度社會化的(梅洛-龐蒂,2001;布爾迪厄,2015)。因此,身份物的形成與身體和社會之間的持續互動密不可分,既依賴于身體的自然屬性,也必須在社會互動網絡中獲得承認。但是僅憑這些尚不足以構成身份物,身份物之所以能被他人接受并認可,其正當性來源于制度的規范力量與文化的象征力量。一方面,正式制度確認與身份物相關的規范,促使人遵循;另一方面,文化則蘊含著與身份物相關的習慣,使人將其內化于心。因此,制度和文化是塑造身份物的兩大重要因素。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以“身體—社會”和“制度—文化”為坐標軸,大致區分出四種身份物的理想類型,如表1所示。
首先,在與他人的互動中,存在一類在共同文化習俗或信仰背景下被默認接受的“標識性身份物”。它們并非以證件或證明等正式制度形式存在,而是以具有文化象征意義的方式呈現,將個體的特定屬性(如職業、階層、文化歸屬等)轉譯為可被快速識別的標志,例如服飾和飾品。其次,個體可通過正式制度規范,獲得具有權威性、能夠標準化證明其具備參與社會活動合法資格的“憑證性身份物”,這則以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為代表。此外,人體本身,諸如人臉、體型等也可構成一類“外表性身份物”,它不依賴外部(例如法律)的授權,而是通過人體自身的外觀特征,將個人本體特性直接且直觀地轉化為具有身份識別意義的載體。由于人的生物特征難以被剝奪或遺忘,在現代技術發展的推動下,個體獨特的生物特征(如指紋、虹膜等)能夠被編碼為可量化、可比對的數字信息或生物數據,從而實現高精度的身份認證,這類身份物可被稱為“生物性身份物”。
![]()
下文將進一步分析這四種不同類型的身份物如何通過轉譯發揮其作為身份物的效用。
(一)以符號彰顯:標識性身份物
標識性身份物(如配飾、服飾、隨身物品等)之所以能發揮辨識身份的作用,關鍵在于它們被社會文化賦予了特定的符號價值,從而使得抽象的身份概念在身份表達過程中被轉化為可感知的、具體的符號。在眾多標識性身份物中,服飾是最具普遍性和即時性的身份標識,幾乎在所有社會場景中都不可或缺。服飾作為人的“第二層皮膚”,是“將身體社會化并賦予其意義的一種手段”(恩特維斯特爾,2005:2)。服飾具有物質屬性和社會文化屬性,蔽體是其最基本的物質屬性。隨著社會的發展,服飾不僅滿足穿著者的審美需求,還能在特定場合中通過材質、款式等傳達出穿著者的身份差異。服飾早已超越遮羞、御寒和護體的原始意義而成為主體展現自我的一種符號(霍恩,1991:2-3;恩特維斯特爾,2005:56-61),并在現代社會中演變為社會身份的重要象征(Featherstone,1991:83-84)。例如,各類制服已在公眾觀念中形成一種集體意識,白大褂被視為醫生作為“白衣戰士”的象征,警服則代表警察作為國家權威的象征。
對服飾作為符號的分析,可從能指和所指兩個層面展開(巴特,2016:1-2)。能指是服飾本身,作為一種物質實體,它是傳遞信息或意義的中介。所指則是從服飾中傳達出的意義,包括年齡、性別、民族、階層、宗教信仰等多個維度。服飾符號的意義生成正是在其能指和所指相結合的過程中得以實現。服飾由許多單元構成,如外衣、褲子、鞋子及其質地、款式、顏色等屬性,其中某個單元或者單元組合的整體,即特定情境中整套服飾搭配所呈現的形象,都指涉個體的某種身份。若沒有這些單元或其整體作為傳遞意義的中介,服飾便難以成為具有特定文化意涵的服飾本身。與此相應,服飾細節部分的改變或各細節的不同組合(如衣長變化)也會導致意義的轉變。服飾各部分的組合規則是在社會文化習俗的影響下形成的。盡管同一服飾符號的所指與其意義之間的聯系具有隨意性,但在特定條件下,某些所指會被廣泛認可和接受,從而凸顯為日常互動中識別他人著裝的習俗。例如,穿著西裝通常被視為出席正式場合的標志。人們通過具體的著裝行為實現服飾能指與所指的統一,從而傳遞出自身的身份信息。
服飾符號會通過展示者的著裝實踐賦予觀看者特定的心理印象或感知。在不同的互動場合、文化背景和歷史階段中,服飾符號承載著不同的身份內涵(Feinberg et al.,1992;Akdemir,2018)。在社會化過程中,基于與他人相處的經驗以及社會文化所設定的規范和意涵,人們在互動之前就已形成對他人如何回應自身著裝的預判。如果個體能準確預測他人反應,就會進一步希望通過服飾符號呈現的身份能夠與他人所感知的身份相吻合,從而使互動順利進行。反之,如果展示者和觀看者對服飾的象征意義的理解存在分歧,就會導致互動出現問題(Roach-Higgins & Eicher,1992:5)。
(二)以法規授予:憑證性身份物
公民身份是個體在國家保護范圍內進行社會活動的必要身份,這一身份將個人定義為社會的合格成員,并因此影響個體和社會群體的資源流動(Turner,1993:1-16)。擁有合法證件被視為公民身份的證據,這一過程通過法律賦予個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法律的功能在于實現社會利益,而社會利益則是為維護社會秩序和正常社會生活所提出的要求和主張,法律正是保障這些利益的重要機制(龐德,2009:45-52)。為適應個體社會流動的需求,并確保其在社會活動中能夠正當地展示公民身份,國家通過頒布相關法律,強制性地收集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并由權威機構制作和簽發相應證件,以用于識別公民身份。換言之,法律借助其強制力創造出憑證性身份物,以辨識個體的公民身份。這意味著,法律不但賦予人們獲取身份物的權利,而且也是身份物能動性的重要來源,它具體規定了何種人在何種情況下,可向哪些合法機構或組織依法申請特定的法律身份物,這實際上設定了獲取相應公民身份的門檻和條件。
法律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來影響社會運作。這些要求集中體現為行為模式中有關權力和義務的規定。法律的實行要求人們遵循法律規范所設定的行為模式,做出合法行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將行為模式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化為現實。唯有如此,法律的功能才能得以發揮,法律本身才能得以真正實現(郭星華,2010:382-390)。總之,證件依托相應法律法規的實施而合法化,人們遵循法律法規,在相應的場合出示法律身份物,將公民身份轉化為身份證、居住證、護照等證件,通過行使與證件相關的權利、履行與證件相關的義務來實現身份的識別。
然而,證件的作用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它由國家發明和授權,旨在明確公民和非公民之間的界限,并在法律的支持下為持證者提供身份證明和行動自由的權利。另一方面,相關單位也依賴人們出示證件呈現身份,來確認一個人是否值得信賴和被接納。當人們依法出示證件時,首先會暫時脫離其在原有社會結構中的社會地位,無論他/她的性別是男還是女,是屬于流入群體還是流出群體。其次,在法律與規范所設定的檢查過程中,個體被置于一個短暫的過渡階段,在此期間,關于其身份(如“他/她是誰”“是否可以被接納”等)的問題懸而未決,需根據身份分類作出判斷。通過檢查后,個體在社會結構中被賦予一個新身份,如公民、合法居民或外國訪客等(Wang,2004)。只有完成這樣的分類與評估過程,一個人的身份才能以法律身份物的形式得到識別。
(三)以觀看辨識:外表性身份物
除了依據服飾、飾品等具有文化標識性的身份物進行身份認證之外,自古至今還存在另一種更為直觀且具有文化象征意義的方式來識別身份,即對他人的身體進行“觀看”。古代官府為抓捕逃犯所開具的“海捕文書”,在列明年齡、姓名等特征外,還附有逃犯的畫像,即“畫影圖形”,以便官民辨識并將其緝拿歸案。由于人臉、痣、胎記等身體特征相對暴露而非私密,因此在歷史上這些特征常被作為通用的身份標識符。
根據拉康(Jacques Lacan)的鏡像理論,人在嬰兒時期無法區分自身身體與外部世界(Lacan,2014:441-446),所以人類對自我身份的認識最初便源于對身體的認識。但當主體進入公共環境,并將自身的身體暴露于他者的凝視之下時,原本私密的身體會被社會規訓為各類“公共身體”。 于是,人們在公共環境中逐漸意識到身體成為被“觀看”的對象,進而調整并“展演”自己的身體以呈現特定的身份。
此外,身體無法脫離社會互動而獨立存在,身體部位或特征(如面孔)只有在被他人“觀看”并得到相應反饋時,才獲得其社會意義(Spencer-Oatey,2007:7-8)。正是在與其他社會要素的互動中,身體衍生出多樣化的可識別身份。這種“觀看”對觀者而言是主動的。一方面,觀者看到他人身體特征所展現出來的客觀面向后,會根據自身的身份和認同來構建身體的意義。另一方面,在觀看他人身體后,觀者會將所獲印象儲存于腦海中,轉化為對自我和他人身份的認知。這種“觀看”是相互的,互動雙方都借此理解彼此的身份。然而,人臉、體型等身體特征是動態變化的,使得對于這些特征的捕捉和認定面臨一定困難。隨著科技的發展,主觀的“觀看”已逐漸轉換為對身體部位的測量、記錄與分析,身體部位的身份作用已不再局限于“將人認出來”的初步識別,而是擴展至人與其生物特征如何關聯的深度識別,而這正與生物識別技術的發展息息相關。
(四)以技術讀取:生物性身份物
盡管每個人都擁有多種身份,但“一個人是否是其所是”卻具有唯一性。數字指紋、面部識別、虹膜掃描等生物識別技術依據預設的類別和邏輯,讀取人體及其行為特征,對其進行認證或分類以確定個體身份。當一個人聲稱“我是張三”時,生物識別系統所要回答的問題是:“這個人是否確為其聲稱之人”?系統從個體身體中捕獲獨特的生物特征,通過技術將“活體”轉化成數字代碼并生成相應的識別模板。由此,這項技術將獨一無二的身體轉化成一種絕對的身份信息來源,使身份驗證過程變為將捕獲的身體數據與存儲數據進行一對一比對的過程(Martin & Whitley,2013)。
但生物體本身并不天然成為身份物。指甲、頭發、指紋等生物特征在過去長期無法作為身份識別的依據,如今之所以能夠單獨用于身份識別,是因為它們可被記錄。指紋、虹膜等生物特質之所以能夠以信息的形式存在,得益于控制論的提出和發展。控制論不只用于物體,而且指出機器生產不僅會產出物質產品,還會因環境變動產生新信息;機器的運作不只依賴動力,信息本身也能造就機器的運作。一方面,控制論不僅是對自動識別系統的設計,還關乎信息在環境與技術物之間的循環方式,這種循環使技術物的運作目的和方式(即信息)能夠脫離人(鄭作彧,2023b:103)。另一方面,若能將人類身體的所有變動加以數字化,從而轉換成信息變量,那么人體便可被視為一個系統,與其他同樣基于控制論的物質機器系統之間具備結合的可能性。控制論所產生的重要影響之一就在于提出人類主體的界限并非既定,而是被建構的。此外,控制論還強調身體的實體是第二位的,而身體編碼的邏輯結構才是第一位的(海勒,2017:257)。
自控制論興起以來,人類被視為信息處理實體(海勒,2017:10),身體得以被建構為信息處理系統。人的存在脫離了固定的實體化定義,轉變為可編碼、可復制的信息形式。最終,人反而成為“技術物的養分”(鄭作彧,2023b:110)。與此同時,人的各種生物特征也開始以數字化的方式脫離人體,作為信息獨立存在(Van der Ploeg,2003)。由此,身體的邊界被消融,身體和技術之間得以連接,技術通過將身體轉化為信息的方式介入身體,身體及其部位也因此成為身份物。每個人的身體都變成可被儲存和讀取的信息,人臉、指紋、虹膜等原本專屬于身體的特征被抽離并提取至大數據系統中,通過信息比對實現生物特征與個體之間的匹配,從而完成身份驗證。
五、結語
在現代社會中,陌生人之間的互動已成為常態,這也使身份識別面臨諸多挑戰和困難。然而,現有互動理論大多僅聚焦于人類主體之間,既未能充分探討身份辨識的機制,又未能關注到其背后物質基礎所發揮的作用。
如果我們嘗試從社會互動的物質維度出發,便會發現身份辨識實際上是借助“物”來達成的。本文把這種將人轉譯進互動關系中的物質實體稱為“身份物”,并指出其具有以下作用機制。首先,身份物通過“主體定置”在流動中證成人的主體性,并同時保持其承載的內容始終貼合個體本身。其次,身份物將人所具備的信息進行簡化或復雜化處理,以適應不同互動情境對復雜性的需求。此外,身份物也承擔社會分類功能,通過劃分“你/我/他”的邊界,賦予個體參與互動的資格,同時將無關者排除在外。最后,盡管身份物遵循某些共同的運作邏輯,但由于其本身存在類型差異,它們發揮轉譯效用的途徑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事實上,已有學者圍繞身份物相關議題開展了一些經驗研究。例如,柯林斯(2018)以歷史社會學的路徑分析了當今教育文憑的擴張如何導致職業或組織互動的門檻依賴于紙面證書。盡管紙面證書也屬于“身份物”概念的經驗指涉范疇,但該研究因偏向人類中心主義立場,未能對相關物件展開專門探討,從而未能深入剖析“這些物件在互動初始階段如何與人共同作用,并催生后續互動”這一問題。
本文旨在建立關于身份物的理論概念,對其進行理論界定,從而為經驗研究提供一個可用的分析工具。在此基礎上,后續研究可進一步從經驗層面分析具體互動情境中身份物和人之間相互構成的完整過程,或探究身份物背后的結構性要素,以及其中所體現的國家、市場和個人之間的關系。例如,已有學者通過梳理不同國家和時期的戶籍、護照等現代身份記錄與認證技術的歷史演變,分析這些物件如何在國家制度與警察實踐中被建構出來(Caplan & Torpey,2001)。然而,本文受篇幅所限,僅策略性地聚焦于個體身份識別層面的身份物,未能對基于集體身份及其緊密關聯的身份認同所形成的身份物展開深入論證(Taylor,1989)。因此,有關身份物形成的具體制度條件,如現代官僚體系的建立、安全國家的形成等,仍有待后續理論研究的進一步討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社會歷史時期中身份物的形態及其重要性并非一成不變。例如,現代意義上的憑證性身份物往往源于民族國家在邊界管理與人口統計方面的治理實踐,因此,后續研究可進一步揭示此類身份物如何隨著國家權力與社會組織形式的變遷而發生轉型。此外,不同文化中的身份物意義也可能存在差異。在前現代社會,人名、族名、聲望等往往比紙質憑證更具身份識別作用;而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文書記錄已逐漸取代以往的口頭和象征性記錄形式(Clanchy,1993)。因此,后續研究既可通過比較不同文化語境下身份物的社會效用,揭示其普遍性與特殊性,也可進一步探討文本性身份物與非文本性身份物在作用路徑上的差異。
特別是在當前的數字社會中,電子身份證、二維碼等新型身份物不斷涌現,后續經驗研究可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揭示數字技術如何改變社會互動的進場條件。既有研究對數字媒介環境中身份、互動與技術之間關系的討論提醒我們,應進一步關注虛擬場域中社交媒體平臺如何構成新的身份互動機制(Markham & Lindgren,2014)。而作為個體進入市場或獲取服務的“身份化憑據”,諸如信用評分、平臺實名等被企業或機構日益廣泛采用的新分類技術在某種程度上可被視為“身份物”在平臺經濟或大數據環境下的延伸形態,后續研究可深入探討不同市場情境中新型身份物的社會運作原理(Fourcade & Healy,2013)。
此外,身份物并非價值中立,而是可能承載著道德意涵,這提醒我們在剖析其歷時發展與共時性作用機制時應保持警惕性與批判性。例如,身份證、護照等憑證性身份物就是如此。從個體角度看,人們需要憑借這些物質實體來證明自身身份,但從國家層面看,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力獲取公民身份信息,使得這些物質實體將鮮活的人還原為統計學和檔案學意義上的數據,個體由此轉變為被治理的人口,即福柯(Michel Foucault)所說的“生命的檔案化”(福柯,2018a,2018b)。能夠被國家治理體系識別與接納的個體才擁有社會互動的資格;反之,不符合要求者則無法被檔案化和數據化,進而被排除在共同體之外(Lyon,2009;藍江,2020,2021)。例如,歐洲有大量來自中東和北非的難民,由于缺乏護照、身份證等身份證明物件或可登記的信息,他們被社會系統排斥,從而喪失了在社會維度上獲得關照的可能。此外,身份物與主體之間的不對稱關系及其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愈發頻繁出現,尤其是“開具親屬證明以確認父母為直系親屬”這類“認物不認人”的情形,反映出現實社會存在的主體被排除問題。值得關注的是,現代社會中,身份物與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對稱性似乎逐漸加劇,甚至呈現相對主體而言更傾向于身份物一方的趨勢。這一趨勢背后的成因也是值得深究的議題。
最后,身份物與人的關系有待進一步探討。一方面,身份物的運作依賴于其與人體(尤其是感官)的連接,這使得目前的概念框架可能難以充分涵蓋處于感官失靈狀態的主體的身份辨識問題,例如視障者、聽障者等群體是否以及如何通過物來證成身份。另一方面,當今社會出現了從“只有人”(only human)轉向“不只有人”(more-than-human)的趨勢,某些“物”因其具備一定程度的能動性而在社會意義上獲得了“身份”(如虛擬角色)。受篇幅所限,這些現象有待未來研究探索。
總之,對社會互動中身份物的討論不僅有助于我們更清晰地理解身份的建構與識別機制,還能促使我們重新思考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關于人與物之間究竟呈現何種關系的問題,仍需更多的經驗研究予以深入探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