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明(化名)發現,無業在家的妻子林燕(化名),半年給106名主播打賞3568次,“刷”出57萬余元。憤怒之下,周明將該平臺運營公司告上法庭,主張妻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平臺全額退款。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平臺無過錯,駁回原告周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法院判決,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接受封面新聞采訪時表示:合法合規。
01
意外發現:
支付寶流水中的57萬“窟窿”
據華商報報道,2023年底,周明幫妻子林燕整理銀行卡時,一份支付寶交易流水讓他震驚不已:2023年7月至12月期間,林燕向一款名為“PP”的語音聊天平臺累計轉賬579601.21元,交易備注均為“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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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記錄。
“她平時在家沒事,只說玩玩聊天軟件,怎么會花這么多錢?”經周明追問得知,林燕下載“PP”平臺后,被平臺主播通過私下添加微信的方式“哄勸”,隨后多次充值購買“金幣”,再兌換虛擬禮物打賞主播。“家里全靠我一個人上班掙錢,現在不僅存款沒了,還欠了好幾家銀行的貸款,日子都快過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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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
周明認為,打賞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林燕未與其協商便擅自處分,也就是“贈與”給多名主播,平臺作為運營方應承擔責任。
據此,周明將“PP”平臺的運營主體——廣州歡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聊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要求返還579601.21元。
02
平臺反駁:
當事人自愿消費,且款項多次零散打賞
面對周明的訴求,歡聊公司明確拒絕,并提交三份證據佐證己方主張:根據相關服務協議,林燕注冊“PP”賬號時,平臺以彈窗形式出示《PP服務協議》與《充值服務協議》,需點擊“同意”方可使用。
協議中明確約定:用戶需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充值購買的“金幣”僅可用于兌換平臺付費業務或增值服務,不得提現、轉賣;且“一旦充值成功,相關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回”。
經核查,周明主張的579601.21元中,有200688.5元進入林燕實名注冊的“錦xx”;剩余378912.71元充值至另外8個賬號,這些賬號綁定的手機號實名信息為“張某”等人,與林燕無關聯,故平臺認為周明無權主張該部分款項返還。
“錦xx”賬號在2023年7月至11月期間,累計充值141次(單筆金額148元至10000元不等),打賞3568次,涉及106名主播,單次打賞價值4至52000金幣(折合人民幣幾毛錢至數千元)。
03
法院判決:
平臺無過錯,駁回原告訴求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燕與歡聊公司簽訂的《PP服務協議》《充值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林燕充值購買“金幣”、平臺提供虛擬貨幣及打賞技術服務的行為,符合“支付對價換取服務”的消費本質,雙方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而非周明主張的“贈與關系”。且平臺已按約定履行義務,無證據證明存在違約行為,合同目的已實現。
其次,林燕的充值行為具有“小額多次”特點,符合日常消費習慣。歡聊公司作為平臺運營方,無義務審查用戶款項來源,亦無法知曉林燕是否征得配偶同意,屬于“善意合同相對方”。
本案中,林燕通過個人支付寶賬號充值,且多數款項來源于其個人信用貸款透支,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案涉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周明要求平臺返還579601.21元,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據悉,該判決已生效,周明未提起上訴。
04
律師:
打賞屬消費行為,理性充值是關鍵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該起案件中,林燕的打賞行為屬于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加之涉案款項多來自林燕的個人信用貸款,并非家庭共同積蓄,因此法院作出的相關判決合法合規。
結合本案與行業規范,付建律師就網絡打賞糾紛作出解讀:“在無明確對價、無平臺服務合同約束的純粹無償打賞場景中,存在被認定為贈與行為的可能。但在司法實踐中,結合平臺規則與行業交易習慣,此類行為多傾向于認定為消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網絡打賞存在幾類可主張退款的特殊情形:其一,一般來說,未成年人實施的打賞行為,監護人可依法要求退回相關款項;其二,若打賞資金被用于維系婚外情、色情誘導等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該交易行為可被認定為無效,相關款項也可主張返還。
同時,本案還存在“打賞的錢財沒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付建律師表示,本案中法院未將案涉款項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核心原因在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積蓄,相反,多數款項是林燕的個人信用貸款透支。
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包括: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付建律師提醒,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網絡充值,務必與配偶協商一致。若涉及個人信用貸款,需充分評估自身還款能力,避免透支負債。“網絡充值和打賞本質上屬于精神享受層次的消費類型,消費者應結合自身經濟狀況理性消費,切勿因沉迷而產生大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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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封面新聞
編輯 | 沈易
一審 | 向瀅穎
二審 | 杜振裕
三審 | 許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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