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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商訊雜志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公布了對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因違反多項金融監管規定,該行及3名時任相關職務人員均受到處罰,罰沒款總計達374.25萬余元,公示期均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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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處罰信息顯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罰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0號)在金融業務運營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涉及金融統計、支付結算、金融科技、貨幣金銀、征信以及反洗錢業務管理等多個領域。
基于上述違規事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對其作出警告、罰款374.1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305.45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374.25萬余元,處罰決定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公示期至2030年12月30日屆滿。
除銀行本身外,3名時任該行相關職務的責任人也因對應違規行為承擔了相應責任。其中,時任廣東華興銀行零售信貸部(普惠金融部)相關職務的崔某(處罰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1號),對該行征信及反洗錢業務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具體表現為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被處以2.2萬元罰款。
時任廣東華興銀行法律與合規部相關職務的廖某蕓(處罰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2號),因對該行反洗錢業務管理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等問題,被罰款3.5萬元。
同部門時任相關職務的金某(處罰文號:廣東銀罰決字〔2025〕43號),則因對該行違反反洗錢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負有責任,具體為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被處以2萬元罰款。上述兩名責任人的處罰決定同樣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公示期均至2030年12月30日屆滿。
金融監管部門一直以來高度重視金融機構合規經營,尤其是在征信、反洗錢等關鍵領域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大。此次對廣東華興銀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再次釋放出監管層嚴管金融市場、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及相關人員履職責任的強烈信號。
業內人士提醒,金融機構應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各項金融監管規定,健全內部合規管理體系,切實履行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而相關從業人員也需強化合規意識,依法依規履職,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有序運行。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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