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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同行被處理的通報。
2024年12月31日,某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吳某父親委托指派胡律師與朱律師擔任吳某刑事案件辯護人。
2025年1月3日,胡某到看守所會見吳某,會見期間,違反看守所會見規定私自將唇膏交給吳某使用并由其帶入監舍,后被看守所工作人員發現并收繳。
市司法局認為,當事人胡某在看守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八)項、《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潤唇膏傳遞給在押人員吳某使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構成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胡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此前無行政處罰、行業處分記錄,積極配合機關查處,并表示悔過反省,故于2025年9月28日市司法局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胡某減輕行政處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停止執業三個月行政處罰。 據此,本會依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處分決定如下:給予胡某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的行業處分。 中止會員權利的期限與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期限相一致。
(本視頻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這個通報還是很有意思的,LSP見識過律師給在會見期間傳遞手機、香煙、打火機、書信,甚至榴梿(完全不是開玩笑,是真的有處罰通報),傳遞唇膏還是第一次看到。
女律師給女犯罪嫌疑人傳遞唇膏,這個行為雖然受到處罰,但莫名讓人會心一笑,甚至還讓LSP感到尸體暖暖的。
LSP作為一名嚴謹的法律工作者,先來看一下處分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八)項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這一條款旨在維護司法秩序的嚴肅性。
但在本案中,胡律師的行為發生在看守所會見階段,而非法庭或仲裁庭。看守所會見是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環節,屬于訴訟活動的延伸,但是否直接等同于“法庭秩序”值得商榷。
2、《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強調不得:“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胡律師將唇膏(物品)交給嫌疑人使用并帶入監舍,確實屬于違反本條。
但是,僅僅依據本條就給胡律師處以“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處罰,還是覺得過于嚴苛了。
唇膏這種日常用品與法條所指并非的物品,還是有本質的不同,既不是可能造成危害的毒品、武器,也不是可能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文件、書信,僅僅是一名愛美的女性在看守所內的一點小小的生活上的要求。
LSP認為,沒有人文關懷的辯護人,不是一個真正合格的辯護人。尤其是女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出于人文關懷更容易對女性犯罪嫌疑人產生共情,產生傳遞唇膏這樣的行為屬于“Girl help girl”,也是情有可原,有關部門在處理時更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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