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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發布《浙江省能源局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消納建立補償分攤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文件提出,各類電源均有參與調節、促進新能源消納的義務。
當各項消納手段全部用盡、分布式光伏無法全額消納時,電網企業按照“先高壓、后低壓”“優先調控工商業項目”的原則組織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在消納缺口較大時,對不具備調度端遠程控制條件的分布式光伏,可根據調節原則在日前安排整站停運。
建立分布式光伏調節補償機制。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將獲得補償,以未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發電效率為基準,計算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理論發電量,以理論發電量和實際發電量的差值為調節電量,參與有效調節的分布式光伏按照有效響應調節電量獲得補償。
補償資金由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生物質垃圾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主體(除自然人戶用項目外)進行分攤。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的最小調節基準值參照統調燃煤的最小技術出力標準設置為40%,在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的時段內,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實際最小出力超過最小調節基準值的,需參與分攤,分攤系數為1,鼓勵項目通過建設電源側儲能提升調節能力。分布式光伏發電在調節時段的上網電量全額參與分攤,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設置為0.5,不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為1。各主體根據調節日白天(7:00-19:00)上網電量乘以分攤系數后的占比進行分攤。按照全網調節和局部電網調節情況,公平合理分攤費用。
詳情如下:
浙江省能源局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消納建立補償分攤機制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有關能源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能源消納和調控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1360號)精神,拓展分布式光伏開發與消納空間,提高分布式光伏自調節能力和消納水平,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促進新能源消納,科學安排調節措施
(一)采取各項措施促進新能源消納。電網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做好負荷預測和新能源出力預測,充分挖掘系統調節能力,科學安排機組組合,積極爭取上級調度機構支持,統籌考慮新型主體市場化響應、填谷需求響應等市場化措施,在確保電網安全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的基礎上,保障新能源最大化消納,促進新能源高效利用。
(二)科學安排各類電源參與調節。各類電源均有參與調節、促進新能源消納的義務。統調新能源按照現貨市場出清結果參與調節,非統調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調度指令參與調節。在日間用電負荷較低、新能源出力較高的節假日等特殊時段,以及重大基建停電等特殊情況下,當各項消納手段全部用盡、分布式光伏無法全額消納時,電網企業組織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按照“先高壓、后低壓”“優先調控工商業項目”的原則參與調節,在消納缺口較大時,對不具備調度端遠程控制條件的分布式光伏,可根據調節原則在日前安排整站停運,具體調節清單和執行順序由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各地電網企業制定發布。
二、提升光伏調節能力,促進網源協同發展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分布式光伏項目要完善功率采集、遠程控制技術措施,當電網負備用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調峰時,應積極配合電力調度機構開展控制和調節。并網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將運行信息實時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滿足采集、監視、遠程控制要求,具備并實現接收、自動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行功率控制的功能。并網電壓等級0.4千伏及以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低壓分布式光伏”),要滿足數據采集、監測需求,具備實現接收、自動執行調度指令進行功率控制的功能。分布式光伏并網設備“四可”的統一技術要求和標準由省電力公司制定,報省能源局審核后公布。
(四)加快分布式光伏調節能力改造。存量項目要按計劃完成“四可”改造;增量項目在并網時同步實現“四可”能力,確保全覆蓋。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根據產權分界點投資建設相關設施。各設區市要加快存量項目改造進度,完成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全覆蓋,持續提升低壓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覆蓋比例。對于確因現場條件、技術限制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四可”改造的用戶,應書面承諾按電網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調控,未履行承諾的,在威脅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時先行予以解列。
三、建立補償分攤機制,激發調節動力
(五)建立分布式光伏調節補償機制。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將獲得補償,以未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發電效率為基準,計算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理論發電量,以理論發電量和實際發電量的差值為調節電量,參與有效調節的分布式光伏按照有效響應調節電量獲得補償。
(六)明確分攤范圍和機制。補償資金由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生物質垃圾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主體(除自然人戶用項目外)進行分攤。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的最小調節基準值參照統調燃煤的最小技術出力標準設置為40%,在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的時段內,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實際最小出力超過最小調節基準值的,需參與分攤,分攤系數為1,鼓勵項目通過建設電源側儲能提升調節能力。分布式光伏發電在調節時段的上網電量全額參與分攤,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設置為0.5,不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為1。各主體根據調節日白天(7:00-19:00)上網電量乘以分攤系數后的占比進行分攤。按照全網調節和局部電網調節情況,公平合理分攤費用。
四、強化協同服務聯動,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七)加強組織協調。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網企業和新能源企業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協同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
(八)建立工作機制。如安排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省電力公司應提前向浙江省能源局報告,如遇威脅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等情況需緊急安排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可事后報告。
(九)做好服務保障。電網企業要依據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結果,科學合理規劃電網建設、改善區域電網承載能力。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協調新能源企業強化本地“四可”裝置保護,主動配合設備運維和調試演練等工作。
(十)強化宣傳引導。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網企業應做好分布式光伏建設、運營相關主體宣傳、告知、溝通、解釋工作,引導新能源企業積極參與電網調節,引導分布式光伏有序開發、就地消納。
附件: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補償分攤方案(試行)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X月X日
附件1
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補償分攤方案(試行)
分布式光伏參與出力調節情況下,按照以下方案補償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發電收益損失。
一、補償項目及機制
一是在分布式光伏范圍內補償。為保障分布式光伏調節工作公平開展,對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進行補償。
二是明確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類型。除自然人戶用項目外的分布式光伏納入調節范圍。其中,具備“四可”功能的按照調度指令參與調節,不具備“四可”功能的根據電網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調節。
三是明確調節補償機制。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主體獲得補償,補償費用納入次月結算電費。以未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發電效率為樣板,計算得到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理論發電量,理論發電量和實際發電量的差值為調節電量,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按照調節電量獲得補償。
二、補償費用計算方法
針對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的調控日,計算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調節電量,按照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1.按設區市計算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效率樣板,以未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效率為樣板,計算調節日的發電效率樣板小時。
其中,T為設區市發電效率樣板小時,W為該設區市全部未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發電量,C為該設區市全部未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的裝機容量。
2.響應有效性判定
2.1日前響應:分布式光伏在響應時段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認定為有效響應:一是執行時段內滿足P≤P管控的比例大于50%;二是≤P管控。
其中,P為發電負荷,為調控時段內的最大發電負荷,P管控=發電戶裝機容量×調控比例,調控比例由電網企業在調控前至少提前一日通知發電企業。
如分布式光伏有效響應,則有效響應系數Yi=1,反之,則Yi=0。
2.2日內響應:分布式光伏調控成功率大于50%認定為有效響應
其中,調控成功率=該戶實際調控成功逆變器容量之和/該戶可調逆變器容量之和。
如分布式光伏有效響應,則有效響應系數Yi=1,反之,則Yi=0。
3.計算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i的日理論發電量。計算公式為:
Wi,max=T×Ci
其中,Wi,max為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i的日理論發電量,Ci為i的裝機容量。
4.用理論發電量扣減實際發電量后,得到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i的日調節電量,乘以補償標準后得到i的補償費用。計算公式為:
Fi=(Wi,max-Wi)×B×Yi
其中,Fi為參與調節分布式光伏i的日調節補償費用,Wi為i的日發電量,B為補償標準。
B=最近一次分布式光伏機制電價競價結果×機制電量比例上限+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下限×(1—機制電量比例上限)
5.日補償費用為當日所有參與調節主體的補償費用之和,參與調節主體的月補償費用為他的日補償費用之和。
三、分攤項目及機制
一是明確補償分攤主體。補償資金由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生物質垃圾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主體(除自然人戶用項目外)進行分攤。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的最小調節基準值參照統調燃煤的最小技術出力標準設置為40%,在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的時段內,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和生物質垃圾發電實際最小出力超過最小調節基準值的,需參與分攤,分攤系數為1。分布式光伏發電在調節時段的上網電量全部參與分攤,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設置為0.5,不具備“四可”能力的分攤系數為1。各主體根據調節日白天(7:00-19:00)上網電量乘以分攤系數后的占比進行分攤。
二是公平合理設置分攤區域范圍。全網調節情況下,由全網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生物質垃圾發電和分布式光伏分攤補償費用;局部電網調節情況下,由對應電網供電分區內非統調燃煤、統調核電、生物質垃圾發電和分布式光伏分攤補償費用,最小分攤區域為市級電網供電分區,后續根據電網調節需求逐步向縣級供電分區及主變供電區域延伸。
三是按上網電量和分攤系數乘積占比分攤補償費用。由控制區域內的分攤主體,按照調控日白天(7:00-19:00)的上網電量乘以分攤系數后的占比進行分攤,分攤費用納入次月結算電費。
四、分攤費用計算方法
針對分布式光伏參與調節的調控日,計算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的發電收益損失,由區域內參與分攤主體按照占比均攤補償費用。
1.計算調控日的全部補償費用
其中,F為日補償費用,Fi為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i的日補償費用,M為參與調節的分布式光伏主體總個數。
2.分攤主體按照調控日白天(7:00-19:00)的上網電量乘以分攤系數后的占比進行分攤。
其中,Rj為分攤主體j的日分攤費用,Qj為該分攤主體白天(7:00-19:00)的上網電量,非統調燃煤和統調核電屬市場化主體,其白天(7:00-19:00)的上網電量按30分鐘分時電量累積計算,生物質垃圾發電屬非市場化主體,其白天(7:00-19:00)的上網電量按日上網電量的1/2計算,分布式光伏主體白天(7:00-19:00)的上網電量按日上網電量計算,為該分攤主體分攤系數(具備“四可”能力主體的分攤系數為0.5,其他分攤主體的分攤系數為1),N為分攤主體總個數。
3.分攤主體的月分攤費用為他的日分攤費用之和。
4.若發生抄表示值缺失情況的,按照電量示值擬合規則補全,確保結算結果公平公正。
來源:浙江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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