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七年有期徒刑的重壓與挑戰(zhàn)
在刑事辯護的戰(zhàn)場上,每一個案件都是對律師智慧、勇氣與專業(yè)精神的終極考驗。近期,我所辦理的一起猥褻兒童罪案件,便是一場在法律條文的剛性與司法實踐的溫情之間尋求平衡的經(jīng)典戰(zhàn)役。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在“公眾場所當眾”實施猥褻為由,提出了高達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這一建議如同烏云壓頂,不僅讓被告人及其家屬陷入絕望,也為辯護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與挑戰(zhàn)。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屬于法定刑升格情節(jié),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nèi)量刑。控方的指控邏輯清晰,證據(jù)鏈條看似完整,辯護空間似乎極為狹窄。面對如此嚴峻的局面,如何撥開迷霧,找到案件的關鍵突破口,成為本次辯護成功的核心。
二、精準切入:
從“情節(jié)惡劣”的實質(zhì)內(nèi)涵解構控方邏輯
在深入研判案卷、反復會見被告人后,承辦該案的李靖宇律師敏銳地意識到,本案的辯護焦點不應是否認“公眾場所當眾”這一客觀事實,而應是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情節(jié)”是否達到了需要處以重刑的“惡劣”程度。李靖宇律師確立了核心辯護策略:直面加重情節(jié),但不陷入形式主義的泥潭,而是回歸立法本意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論證本案“情節(jié)尚不惡劣”,不應機械適用頂格量刑。
(一)正視“公共場所當眾”,但不機械等同于“情節(jié)惡劣”
李靖宇律師首先向法庭明確,辯護方承認案發(fā)地點符合公共場所的定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只要有多人在場,無論是否實際看到,即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然而,李靖宇律師強調(diào),該條文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嚴懲那些主觀惡性深、公然挑戰(zhàn)社會秩序、對兒童身心造成巨大創(chuàng)傷的惡性犯罪。法律適用不應是簡單的標簽對應,而需要進行實質(zhì)性的價值判斷。將所有符合“公共場所當眾”形式要件的行為不加區(qū)分地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二)援引權威司法解釋,回歸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李靖宇律師進一步指出,雖然法律未對“情節(jié)惡劣”作出明確的量化標準,但這正賦予了法官結合具體案情進行裁量的空間。司法實踐中,認定“情節(jié)惡劣”需要綜合考量行為手段的殘忍性、持續(xù)時間的長短、對被害人身心傷害的大小、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等一系列因素。李靖宇律師的辯護正是圍繞這些實質(zhì)性要素展開,旨在向合議庭呈現(xiàn)一個更為全面、客觀、真實的案件全貌。
三、論理扎實:
多維度論證“情節(jié)尚不惡劣”的辯護觀點
為了使“情節(jié)尚不惡劣”的觀點堅實可信,李靖宇律師從多個維度,結合在案證據(jù),進行了詳盡的闡述:
1.從行為手段與方式分析:猥褻方式的輕微性與非暴力性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方式相對單一且輕微,并未采取任何暴力或脅迫手段。李靖宇律師詳細描述了行為的接觸部位、持續(xù)時間,強調(diào)其接觸時間極短,幾乎是瞬間完成。與那些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對被害人進行長時間、多部位、甚至造成身體傷害的惡性案件相比,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手段顯然不具備“惡劣”的特征。
2.從犯罪后果與社會危害性評估:未造成嚴重傷害與惡劣社會影響
經(jīng)查,被害兒童身體上未造成任何傷害。雖然任何猥褻行為都會對兒童心理造成影響,但在本案中,由于行為的短暫性和隱蔽性,并未在當時引起周圍公眾的恐慌或圍觀,其社會影響被控制在極小范圍內(nèi)。李靖宇律師主張,量刑時必須考慮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不能僅因一個“當眾”的標簽就預設其造成了嚴重危害。
3.從被告人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考量:初犯偶犯且真誠悔罪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這表明其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案發(fā)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反復表達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歉意,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這些情節(jié)充分說明其尚有被教育和改造的可能,對其適用過重的刑罰,不利于其改造和回歸社會。
四、有效辯護:
合議庭全面采納,實現(xiàn)刑期減半的卓越成果
在庭審中,李靖宇律師通過嚴謹?shù)倪壿嫛⒃攲嵉恼摀?jù),層層遞進地向合議庭展示了本案的全貌。李靖宇律師強調(diào),對被告人定罪處罰是必要的,但量刑必須公正,必須與其行為的實際危害性相匹配。李靖宇律師的辯護意見并非無理辯解,而是基于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對案件事實的尊重。
最終,經(jīng)過合議庭的審慎評議,法庭全面采納了辯護方關于本案“雖發(fā)生在公眾場所當眾,但綜合全案情節(jié)尚不構成情節(jié)惡劣”的辯護意見。判決結果一錘定音: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這一判決,將公訴機關建議的七年刑期直接腰斬,不僅是被告人個人的新生,更是對李靖宇律師精準、專業(yè)、有效辯護的最高肯定。
五、結語:
刑事辯護的藝術在于精準與堅守
本案的成功,再次印證了刑事辯護的核心價值:它不是對犯罪的開脫,而是對正義的守護。面對看似鐵板一塊的指控,優(yōu)秀的刑辯律師必須具備穿透表象、直擊本質(zhì)的洞察力,敢于挑戰(zhàn)機械的法律適用,堅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靈魂。通過對“情節(jié)惡劣”這一核心要素的精準解構與扎實論證,李靖宇律師成功地在法律框架內(nèi)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有利的結果,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這不僅是一次個案的勝利,更是對刑事辯護專業(yè)精神的一次完美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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