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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在手機上瀏覽“中國裁判文書網”。圖/IC photo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文書中,部分文書的審判人員姓名被隱去,案號被模糊處理引發輿論關注。針對此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回應稱,依照司法公開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號都不應當在上網文書中作隱名或模糊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關法院整改。
司法公開是法治文明的基石,裁判文書公開更是司法公開的核心環節。自2013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建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等一系列制度,將裁判文書公開定位為審判權運行的必要延伸,明確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堅持“依法、全面、及時、規范”公開。
按照裁判文書公開的“全面”要求,審判人員姓名與案號是必備內容和核心要素,更是責任追溯與程序監督的關鍵載體。審判人員姓名公開,是對“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呼應;案號作為案件的身份標識,如同司法檔案的坐標,賦予每一份文書可檢索、可關聯、可驗證的技術特質。
缺失案號的裁判文書,除了人為徒增檢索、溯源的困難,對“以公開促公正”無任何裨益。最高法此次要求整改,實質是捍衛司法公開的完整性與嚴肅性,防止司法公開從“全面公開”滑向“選擇性公開”。
當然,司法公開并非毫無限度的全面曝光。在法律上,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離婚訴訟等特定情形,就是公開的例外。
可以預見,在司法公開上,“隱私保護型隱名”與“責任明確型公開”還將繼續并行。一方面,公眾需通過法官姓名與案號實現對審判權的監督;另一方面,當事人隱私與商業秘密亦需通過技術處理得到妥善庇護。主體不同、對象不同,責任和要求也不同,絕不能相互混淆。
因此,在裁判文書公開中隱去法官姓名,實則考驗的是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擁抱社會監督上的決心。
監督的有效性恰恰建立在裁判文書公開內容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之上。若文書中的法官被隱名、案號被模糊,監督就可能滑向失焦——公眾難以將裁判結果與具體的審判人員相關聯,無法對長期裁判質量進行追蹤評價,類案檢索與司法統計的準確性也將大打折扣。
更重要的是,這種“隱名化司法”還可能在無形中消解法官的責任意識,弱化其對裁判文書質量的自我要求。
法諺云:“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里的“看得見”,既包括對訴訟進程中的旁聽監督,也包含對裁判結果及其責任主體的明確認知。唯有將審判者身份與案件標識清晰呈現,司法才能告別“暗箱操作”的質疑,真正贏得公眾信任。
面對此次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快速回應與整改要求值得肯定。對每一家法院和每一位法官來說,公開不是負擔,而是責任;監督不是壓力,而是保障。法官姓名與案號的公開,看似細微,實則關乎司法責任的承擔與司法公信的構建。
期待以此次對司法公開的輿論聚焦為契機,推動裁判文書公開從“形式覆蓋”走向“質效提升”。例如,可建立文書上傳前審核機制,通過系統校驗防止不當隱名行為。還可通過“人工智能+”,開發智能隱名系統,自動識別并處理當事人隱私信息,同時確保法官姓名、案號等關鍵要素完整保留。
隨著隱名規則的進一步完善、網絡公開技術的持續優化,裁判文書公開必將更好地擔當起促進司法公正、培育法治共識的使命,讓公平正義以更加可視、可感、可溯的方式融入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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