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文書中,部分文書的審判人員姓名被隱去,案號被模糊處理引發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已要求相關法院整改。
自2013年中國裁判文書網開通以來,“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已成為共識。最高法在相關規定中明確,隱名處理僅適用于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特定群體,目的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與合法權益。但審判人員姓名和案號顯然不在此列。前者是司法責任的直接載體,后者是案件的‘身份標識’,二者共同構成裁判文書權威性的核心要素,將其隱去,觸碰了司法公開的原則底線。
法官署名絕非簡單的身份標注,而是“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司法責任制的具象化體現。一份裁判文書承載著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專業判斷,署名意味著法官要對這份判斷承擔終身責任。隱去姓名,看似為法官規避了輿論壓力,實則消解了責任追溯的外部路徑。公眾有理由追問,一份不敢亮明裁判者身份的判決,如何讓人心生敬畏與信服?
案號的模糊處理,更直接破壞了司法信息的檢索與監督價值。案號不僅是案件的“身份證”,更是類案檢索、法律研究的核心線索。在最高法推行“類案檢索”機制的背景下,模糊的案號讓律師難以精準定位同類案件,讓學者無法開展系統性司法研究,也讓公眾失去了監督“同案不同判”的有效工具。若任由這種“信息孤島”蔓延,裁判文書網搭建的社會監督橋梁將形同虛設。
或許有法院出于保護法官職業安全的考量,試圖通過隱名規避惡意騷擾。但這種“過度保護”無異于飲鴆止渴。司法公正的底氣,恰恰在于敢于直面監督的坦蕩;司法權威的建立,離不開公眾的全程見證。試圖用“隱身”來規避爭議,只會引發更多猜疑,反而損害司法公信力。
最高法此次迅速表態并要求整改,彰顯了維護司法公開的堅定態度。但糾偏不能止于“技術整改”,更要深化對司法公開理念的認知,任何試圖模糊公開邊界的行為都應被及時糾正。一方面,需加強對文書上傳人員的專業培訓,明確操作規范;另一方面,更要筑牢“公開即常態”的理念根基,讓法官敢于在文書上署名,讓每一份判決都經得起陽光的審視。
司法公開是法治文明的刻度尺,法官署名是司法責任的試金石。唯有堅守“該公開的堅決公開、該透明的徹底透明”,才能筑牢公眾對司法的信任之基,讓每一份裁判文書都成為法治信仰的載體。
作者: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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