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后悔,不應該為了賺‘快錢’,做這種販賣數字人民幣錢包(用于存儲、兌換、轉賬和支付數字人民幣)的生意。”法庭上,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的被告人王某、苗某認罪認罰。經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日前,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判處苗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同時,兩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利連帶賠償2.1萬余元。
2025年4月,警方接到市民康先生報案,稱其遭遇網絡詐騙。警方迅速展開行動,通過梳理資金流向,追查到康先生被騙的資金曾經流入3個數字人民幣錢包,并聯系上了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開戶人。蹊蹺的是,3個開戶人雖表示確有開通數字人民幣錢包,但他們對錢包被用于轉移資金的事情毫不知情。在警方追問之下,3人均回憶起,就在前幾天,他們都去了同一家公司應聘兼職,且都是在這家公司的要求下,開通了多個平臺的賬號。
3名開戶人之一的盛女士說,2025年4月3日,她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則日結兼職信息,于是在當天下午來到指定地點——一家網絡科技公司應聘。該公司以為各種網絡App拉新客戶為由,讓她下載了多個App,并注冊賬戶。在公司員工的引導下,盛女士提供了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號等信息。其間,公司員工還讓盛女士配合完成了提供驗證碼、人臉識別的流程。拿到200元的“日結工資”后,盛女士的兼職就算完成了。另外兩名開戶人的描述與盛女士基本一致。
于是,這家網絡科技公司進入了辦案人員的視野。警方立案偵查后,涉案人員王某、苗某被抓獲歸案。經查,王某是這家網絡科技公司的負責人,苗某則擁有一家勞務公司。2025年4月初,他們在某境外軟件上接觸到買賣數字人民幣錢包的“生意”,與上游買家接洽后,決定加入。兩人通過境外軟件承接販賣數字人民幣錢包業務,由苗某負責通過自己經營的勞務公司發布兼職廣告,招募了大量兼職人員至王某開設的公司開通數字人民幣錢包并實名認證。之后,王某、苗某將注冊賬號私自換綁為上游提供的手機號,再主要由王某跟上游買家對接,將兼職人員的身份信息、數字人民幣賬號、密碼等信息以每條35個至50個USDT幣(虛擬貨幣,下稱U幣)的價格賣給上游買家。
案件移送浦東新區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為確定案件性質,針對數字人民幣錢包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積極與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進行溝通。該院公益訴訟檢察官表示,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數字人民幣錢包及支付密碼屬于敏感個人信息。
同時,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梳理作案手機中的聊天記錄,調取涉案人員的虛擬幣賬戶信息和交易記錄,查證違法所得的虛擬幣數量、兌換成人民幣的數量等,以查明違法所得。
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掌握案件線索后,同步開始履行公益訴訟職責。兩部門從公民個人信息的種類認定、數量固定、虛擬貨幣傭金變現等角度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為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提供支持。經查,王某、苗某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及數字人民幣錢包80余套,非法獲利3000余個U幣,實際提現人民幣2萬余元。
經審查,該院認定,王某、苗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非法方式獲取、存儲、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造成眾多公民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眾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2025年9月,浦東新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12月,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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