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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3年,林薇計劃“以舊換新”改善居住,賣掉名下原有住房后,準備購買一號房屋。
但在簽約前夕,她發現因社保斷繳3個月,不符合當時北京限購政策,無法以自己名義購房。
恰逢與男友趙陽戀愛中,便以其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房屋登記在趙陽名下。
首付款近80萬元由林薇賬戶支付,契稅、物業費、維修基金等亦由其承擔。2014年,她又獨立出資15.9萬元購買配套車位,同樣登記在趙陽名下。
2015年10月,兩人登記結婚。2019年起,因感情破裂,林薇搬離一號房屋。此后房貸由趙陽自行償還。2022年10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房屋未作處理。
離婚后,林薇起訴主張:一號房屋及配套車位系其借趙陽名義購買,應歸其所有,并要求過戶。
趙陽則反駁:
首付款是其父轉賬60萬元+林薇贈與;
所有證件由他保管,說明他是真實產權人;
林薇婚前還貸是為維系感情的贈與;
房屋一直由他管理、出租,收益歸他。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一號房屋及配套車位歸趙陽所有,剩余貸款由其承擔;
二、趙陽于判決生效后180日內向林薇支付補償款340萬元;
三、駁回林薇要求確權及過戶的訴訟請求。
林薇雖未拿回房屋產權,但成功獲得相當于房屋價值55%的現金補償,實質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主張證據不足。
林薇未能提供雙方達成“借名合意”的直接證據(如書面協議、明確聊天記錄),僅憑出資不能推翻不動產登記。
趙陽的“委托代辦”“贈與”主張亦無證據支持。
其父轉賬60萬元發生在購房后,結合雙方戀愛、籌備結婚背景,更符合父母對子女購房的資助性質。
房屋應認定為“為結婚共同購置”。
購房時雙方已舉辦婚禮、即將登記結婚;
首付款、契稅、前期月供均由林薇支付;
趙陽未能證明林薇存在其他高收入來源,婚前還貸應視為動用其個人財產。
綜合考量,酌定高額補償。
法院結合出資比例、還貸貢獻、房屋現值(620萬元)、占有使用情況等因素,判令趙陽支付340萬元折價款,體現對林薇實際投入的充分認可。
綜上,雖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借名買房,但基于公平原則和財產貢獻,林薇有權獲得份額補償。
四、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反映了“婚戀期間以一方名義購房,另一方大額出資”的普遍困境。
法院雖未支持“借名確權”,但通過實質性財產分割,保護了實際出資人的核心利益。
關鍵啟示在于:
戀愛或婚前大額出資購房,務必書面明確資金性質(借款、共同出資、還是贈與);
即使無法簽署借名協議,也應保留完整出資憑證+溝通記錄;
若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盡早主張權利,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或夫妻共同財產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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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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