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看到這么一條熱搜——
【遇到有人突然暈倒,別猶豫!#】心臟驟停的黃金搶救時間只有4到6分鐘,第一目擊者及時施救,能極大提高生存率。很多人擔心操作不當要擔責,1月13日,在衛(wèi)健委發(fā)布會上,發(fā)言人介紹到根據(jù)《民法典》第184條:自愿緊急救助造成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知道衛(wèi)健委重申《民法典》第184條“緊急救助免責”條款,是在試圖打消公眾對施救反遭追責的顧慮。但諷刺的是,這一表態(tài)反而暴露了更深層的矛盾,那就是法律條文的光環(huán),往往照不進現(xiàn)實的陰影。
還記得去年我寫了一篇《》,重溫一下法治日報的經(jīng)典言論吧——
見義勇為不能成為侵犯他人肖像權或隱私權的免責理由。民法典中關于見義勇為的條款,其立法本意是免除救助人在施救過程中因緊急避險或操作失誤對被救者造成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的責任,例如救援時按斷了肋骨、情急下弄壞了對方財物等。但是,高先生“發(fā)布視頻”的行為,發(fā)生在救助行為完成之后,是一個獨立的、新的民事行為。他救人的高尚行為,并不能自動賦予他事后處置被救者肖像和隱私的特權。
法律或許確實能夠免除“施救過程中的損害責任”,但卻管不了“事后被反咬一口”的寒心劇情。
正如呂不韋記載子貢贖人時所言:“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當下法律對見義勇為的“完美化”要求,無異于現(xiàn)代版的“子貢困境”。也就是說,行善者連記錄善行、尋求些許精神回報,都極有可能被追責,那試問誰還愿冒險?既然要求見義勇為后默默離開,那我為啥不直接默默離開?
南京彭宇案至今快20年了,王浩法官搞的那一出,荼毒至今,哪怕是央視春晚2014年專門由沈騰馬麗拍了一個《扶不扶》小品也無濟于事。法律確實明確“救助造成損害不擔責”,但現(xiàn)實中的糾纏成本是遠超想象的。
被救者如果堅持訛詐,救助者還是可能會陷入漫長訴訟、輿論攻擊、名譽受損的泥潭。那人家就訛上你了,你能怎么辦呢?天天找到你家、找到你工作單位來鬧,你不賠錢就繼續(xù)鬧,誰敢拿自己下半輩子的名譽和清閑去賭呢?
這種“法律贏了,好人輸了”的悖論,根源還是在于司法實踐未能完全消解公眾對“程序暴力”的恐懼。法律條款是靜態(tài)的,而人性博弈則是動態(tài)的。當維權成本過高時,所謂的免責條款反而成了空中樓閣,毫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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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讓大眾不再糾結“扶不扶”,時間可能會很漫長,畢竟記得彭宇案的絕大多數(shù)網(wǎng)友只是老了又沒死,更何況我上面曬的這堆合訂本,隨便拎出一個都夠讓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
真要有所改觀,無非就是進一步細化司法實踐,對善意救助者適用“舉證責任傾斜”,降低其維權成本;再就是強化社會支持,建立完善見義勇為專項基金,承擔潛在糾紛的法律援助費用;還有重塑輿論導向,媒體大力宣傳“子路受牛”的智慧,明確告訴大家好人就該有好報,而不是鼓吹所謂“默默無聞的善行”。
總之,法律的責任不僅僅是界定對錯,更是要守護好社會善意的火種。如果規(guī)則只會培養(yǎng)“精致的利己主義者”,卻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那么再完美的條文也不過是冰冷的鐐銬罷了。
只有當救人者不再需要糾結“會不會被告”,而是確信“整個社會都會幫忙撐腰”,我們才能真正告別“扶不起”的時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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