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榆林未滿20歲的劉某銘、牛某,因多次對同齡人實施搶劫、隨意毆打他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四年有期徒刑。一審法院審理指出,兩人在搶劫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其中劉某銘多次搶劫,屬于加重情節。
獲刑十一年的劉某銘在一審后提出上訴,2025年3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訴求,維持原判。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劉某銘父親處獲悉,因不服判決,他們已委托律師準備申訴。劉某銘父親認為,本案的被害人和劉某銘、牛某都是玩伴,平時都是“互相吃糖”,且已及時退還欠款并取得諒解,涉案金額也僅2千多元,判決量刑過重。
法院認定劉某銘多次搶劫和尋釁滋事
案件一審判決書顯示,劉某銘2005年10月出生。2023年11月,劉某銘曾因毆打他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橫山分局處罰款300元。另一被告人系2006年出生的牛某。
關于搶劫罪方面,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6月20日,劉某銘、牛某、常某(另案處理)三人共謀一起去找韓某并對韓某實施搶劫。14時左右,劉某銘、牛某、常某(另案處理)三人共謀,通過張某子找到在酒店的韓某,并對韓某實施搶劫。房間內還有段某航(另案處理)、張某與席某。劉某銘進入房間后示意牛某毆打韓某,牛某隨即對韓某進行毆打,持續約一分鐘后被張某拉開。其間,三人辱罵并威脅韓某將自己的手機抵押。15時許,韓某因害怕劉某銘、牛某再次毆打自己,被迫同意將手機抵押。幾人隨后帶著韓某來到二手手機店,將韓某的蘋果12手機抵押得1千元,這筆錢很快被他們揮霍一空。
2024年6月21日5時許,劉某銘、牛某、解某航(另案處理)和段某航(另案處理)在一賓館住宿時,解某航發現韓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布了一張照片(照片內容為桌上擺放著一些100元面值的現金、幾盒高檔香煙)。看到照片后,解某航確信這些財物為韓某盜竊所得,遂將此消息告訴劉某銘。四人當即決定再次搶劫。他們在某賓館客房找到韓某后,圍著他辱罵、質問,逼問出盜竊現金交由張某保管的事實,最終從張某處拿走500元,幾人瓜分后繼續揮霍。
當天,牛某查看張某子手機時發現其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里有600元(張某子稱是奶奶社保卡的錢),強行轉走100元,還因不滿張某子的態度,將他從床上摔下地并踩踏,直到被人拉開才住手。
6月25日,劉某銘把抵押手機的錢花光后,又聯系常某。他用常某的手機聯系韓某,以“贖手機”為由,兩人騎摩托車趕到韓某老家,強行將韓某帶到之前的二手手機店,逼著韓某把蘋果14手機置換成蘋果12,換來的1450元差價中,1千元被劉某銘拿去,50元給了常某,剩下的400元還給韓某。
有關尋釁滋事罪方面,法院查明,2022年2月,劉某銘就伙同他人,在一中學門口毆打他人,致人受傷;2023年6月,劉某銘在運動公園因瑣事與人互毆,曾掏出啤酒瓶砸暈他人,還想拿碎酒瓶刺人,幸被拉住;2023年9月,劉某銘在籃球場向他人索要現金和手機卡未果后動手打人;2024年4月,在一網吧,劉某銘的一同伴與人在某短視頻平臺互罵,他就和同伴用椅子、滅火器、垃圾桶蓋等毆打他人;2024年6月,劉某銘在酒后掐人脖子、丟拖鞋打人,民警到場后還撕扯、辱罵民警。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銘、牛某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劉某銘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兩人在搶劫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其中劉某銘多次搶劫,屬于加重情節。牛某經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且兩人家屬均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獲諒解,牛某自愿認罪認罰,劉某銘對尋釁滋事罪認罪認罰。
2024年12月27日,榆林市橫山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劉某銘犯搶劫罪獲刑十年、尋釁滋事罪獲刑二年,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6千元;牛某犯搶劫罪獲刑四年,罰金5千元。
上訴被駁回
申訴稱涉案金額2千多元量刑過重
一審判決后,劉某銘不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2024年6月20日、21日對韓某的毆打不算“特別暴力”,應屬于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6月25日沒有辱罵、毆打韓某,行為應是敲詐勒索或尋釁滋事;自己是初犯、偶犯,剛滿18歲,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太重。其辯護人還提出,2023年毆打他人是他人過錯在先,不應算尋釁滋事,且劉某銘經傳喚到案,構成自首,應從輕處罰。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查證,2024年6月20日劉某銘雖未直接動手,但示意牛某毆打,兩人是共同犯罪,牛某以暴力壓制韓某不敢反抗,從而強取錢財;6月21日幾人共謀搶劫并實施暴力,主觀非法占有目的明確;6月25日韓某因長期懼怕劉某銘才被迫換手機,這些行為均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針對“2023年毆打他人是他人過錯在先,不應算尋釁滋事”等辯護意見,法院指出,劉某銘是在斗毆結束后為逞強耍橫動手,屬于尋釁滋事;劉某銘經傳喚到案后避重就輕,未如實供述,不構成自首;一審法院已考慮其年齡、部分認罪認罰等情節,量刑在法定幅度內并無不當。
2025年3月24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劉某銘上訴,維持原判。
1月13日,劉某銘的父親劉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認為本案量刑過重,劉某銘被抓的時候才高中畢業只有18歲;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部分事實,發生在他成年前;本案的被害人都是他們一起玩的玩伴,且被害人并未因此報警,系因一被害人盜竊被抓才引出劉某銘被追究。律師提出,劉某銘作案時剛滿18歲,尚未完全成熟。涉案行為并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危害后果,家屬已主動全額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應更充分考量。
記者了解到,劉某銘家屬已委托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代理申訴。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來源:紅星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