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金融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和司法實踐的持續深化,一批新型金融犯罪案件浮出水面,不少企業因對法律邊界把握不清、合規意識淡薄,無意間觸碰了刑事紅線,不僅導致企業財產損失、聲譽受損,相關責任人還面臨牢獄之災。暢森律所刑事法律事務團隊結合《刑法》規定、最新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動態,為企業管理者梳理經營中可能涉及的金融刑事犯罪核心問題,明確易被忽視的風險點,并提出針對性預防建議,助力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概述
企業金融刑事犯罪,是指企業在資金融通、金融交易、財務管理等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此類犯罪具有專業性強、隱蔽性高、鏈條化明顯等特點,不僅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還可能損害投資者、債權人等多方合法權益。
站在企業法律服務的專業視角,結合近年司法實踐案例研判,我們發現企業涉金融刑事犯罪正呈現兩大顯著新態勢:
一是犯罪手段迭代升級,隱蔽性與迷惑性持續增強,借助互聯網、虛擬貨幣等新型載體的犯罪行為愈發凸顯,手段更趨隱蔽化、多樣化。典型如利用虛擬貨幣完成跨境非法支付結算、依托互聯網平臺包裝“金融創新”項目開展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此類行為往往披著“新業態”外衣,極易誤導市場主體卷入風險。
二是犯罪鏈條呈現全鏈條延伸、多主體交織的特征,從資金籌集、中轉轉移到最終洗白,各環節環環相扣,參與主體涵蓋發起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技術支持方等多元主體,利益勾連復雜,直接導致案件的偵查取證、責任認定難度大幅提升。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期明確提出“全鏈條追訴金融犯罪”的工作要求,這一司法導向釋放出清晰信號:金融犯罪追責不再局限于直接作案主體,而是覆蓋全鏈條各參與環節——不僅要嚴厲追究直接實施犯罪的企業及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更要對為犯罪提供資金通道、技術支持、合規背書等幫助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從嚴追責。由此可見,當前金融刑事監管已進入“全鏈條、無死角”的從嚴階段,這無疑對企業的金融合規管理提出了更高標準、更嚴要求。企業唯有建立覆蓋資金流轉全流程的合規審查機制,才能有效規避刑事法律風險。
二、企業經營中常見罪名解析
《刑法》及相關修正案、司法解釋明確了多種與企業經營相關的金融刑事罪名,以下結合最新司法實踐,對其中最常見、風險最高的罪名進行詳細解析。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是企業經營中最易觸碰的金融犯罪罪名之一。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此罪。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實務誤區】
誤區一:“向熟人吸收資金就不構成犯罪”。
實踐中我們曾經遇到有當事人認為,僅向員工、親友等熟人圈層吸收資金無需擔責,但如果通過熟人圈層不斷擴散,資金吸收范圍突破初始熟人圈,最終覆蓋不特定多數人的,仍會被認定為符合“社會性”特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誤區二:“有真實經營項目就不違法”。
即便企業將吸收的資金用于真實生產經營,只要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仍可能構成此罪,真實經營用途僅可作為量刑情節考量,不能否定犯罪成立。
誤區三:“以‘投資入股’‘眾籌’名義就不屬于吸收存款”。
以“虛擬貨幣投資”“養老理財”“眾籌建房”“股權眾籌”等名義,實質承諾固定回報、還本付息,而非共擔經營風險,仍會被認定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典型案例摘要】
廖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養老服務領域)
基本案情:2014年以來,廖某等人以其實際控制的某養老院為名,將服務分為六個等級的“預付卡”“會員卡”,宣稱客戶交納不等金額預定金即可享受養老入住優惠和年化8%—11%的“福補”(利息),并承諾3年后退還本金。通過線下推介、老客戶介紹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主要吸引老年人群體投資。
截至案發,共吸收資金約4億元,涉及參與人3000余名(60歲以上老年人占比達80%),吸收資金部分用于養老院運營,其余用于兌付前期本息。
裁判要點:法院認為,該養老院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以提供養老服務為幌子,通過公開宣傳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固定回報,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性”特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企業自查清單】
- 是否存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以任何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
- 是否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短信等公開方式宣傳融資信息?
- 是否向投資者承諾固定回報、還本付息,而非共擔經營風險?
- 資金吸收對象是否突破特定圈層(如僅員工、親友),擴展至不特定公眾?
- 是否存在以“虛擬貨幣投資”“養老理財”“眾籌”等名義變相吸收資金的情形?
- 吸收的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拆東墻補西墻、用于償還前期債務的情況?
二、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構成票據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企業在日常經營的資金結算環節,易觸碰此類罪名,比如說,部分企業為緩解資金壓力,可能簽發空頭支票、使用虛假的銀行存單進行質押融資等。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犯罪的構成以“明知”為前提,但司法實踐中,若企業對票據或金融憑證的真實性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且從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仍可能被推定為主觀明知。
【實務誤區】
誤區一:“簽發空頭支票只要后續補足資金就沒事”。
簽發空頭支票本身即屬于票據詐騙罪的客觀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并意圖騙取財物,即便后續補足資金,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僅可能作為量刑情節考量。
誤區二:“對票據真實性‘不知情’就可以免責”。
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不僅包括明確知道,還包括應當知道。若企業在使用票據或金融憑證時,未盡到基本的審查義務(如未核實票據簽章、日期、資金保證等信息),且通過使用該票據獲取了非法利益,法院可能推定其主觀上具有明知。
誤區三:“借用他人票據使用不構成犯罪”。
未經票據權利人同意,冒用他人票據進行結算、融資等活動,若意圖騙取財物,即構成票據詐騙罪,無論是否存在“借用”名義。
【典型案例摘要】
宋某等人票據詐騙、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
基本案情: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在A公司員工胡某幫助下,虛構兩公司業務交易,制作虛假業務合同。宋某通過賄賂、串通等方式,促使三家銀行的客戶經理在未核查合同真實性的情況下,違規為其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宋某通過“拆東墻補西墻”方式,用新辦理的承兌匯票兌付舊匯票或償還融資,先后騙取三家銀行承兌匯票共計5.6億元,截至案發尚有多處敞口未歸還。
裁判要點:法院認為,宋某等人明知無真實交易背景,仍虛構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票據詐騙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涉案銀行客戶經理未履行審查義務,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二審法院分別判處宋某及三名銀行客戶經理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合規自查清單】
- 是否建立票據及金融憑證管理制度,明確審查流程和責任人員?
- 使用票據前,是否核實票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如簽章、日期、金額、資金保證等)?
- 是否存在簽發空頭支票、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的情形?
- 是否存在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金融憑證的情況?
- 是否存在冒用他人票據、金融憑證進行結算或融資的行為?
- 財務人員是否具備票據業務專業知識,是否定期開展合規培訓?
三、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發展,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支付結算的行為被納入此罪規制范圍。
【實務誤區】
誤區一:“虛擬貨幣交易是正常商業行為,不違法”。
我國明確禁止任何虛擬貨幣的代幣發行融資以及交易炒作活動,利用虛擬貨幣開展非法支付結算、兌換等業務,屬于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構成非法經營罪。
誤區二:“作為境外虛擬貨幣平臺代理不涉及國內違法”。
即便境外虛擬貨幣平臺在其所在地未被禁止,但其代理在我國境內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支付結算等業務,違反我國金融監管規定,仍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
誤區三:“僅提供技術支持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明知他人利用虛擬貨幣開展非法支付結算業務,仍為其提供技術開發、平臺維護、資金劃轉等幫助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典型案例摘要】
周某某、陳某等人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周某某、陳某成為境外非法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代理后,組織姚某等人利用本人及親友銀行卡在平臺注冊賬號,以泰達幣、OK幣為媒介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支付結算業務。平臺以交易額1%左右的傭金為誘餌吸引“跑分”人員參與,搭建資金通道,涉案80余人257個銀行賬戶,總金額達1.5億元,其中36個賬戶關聯70余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
裁判要點:法院認為,周某某、陳某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利用虛擬貨幣開展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嚴重擾亂國家金融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涉案金額、關聯詐騙案件情況等情節,分別判處二人相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合規自查清單】
- 是否存在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情形?
- 是否涉及虛擬貨幣交易、兌換、支付結算等相關業務?
- 是否為境外虛擬貨幣平臺提供境內代理、技術支持、資金劃轉等服務?
- 是否存在規避外匯管制、金融監管的非法支付結算行為?
- 是否對合作方的業務資質、經營活動進行合規審查,避免卷入非法經營活動?
- 是否定期開展金融合規培訓,確保員工了解非法經營相關法律風險?
三、易被忽視的金融犯罪風險點
上述犯罪手段隱蔽化、鏈條化的新趨勢,具體滲透于企業日常經營與"創新"活動中,使得一些傳統模式下不被重視的行為,如今已成為刑事風險的高發區。企業管理者需重點關注以下易被忽視的風險點:
(一)虛擬貨幣相關業務風險
部分企業認為虛擬貨幣交易是“新興投資領域”或技術中立的工具,但實際上,為追求高額利潤,參與或協助開展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支付結算等業務,正是犯罪手段借助新型載體迭代升級的典型體現。
但根據最新司法實踐,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其交易炒作活動存在極大法律風險,未經批準開展虛擬貨幣支付結算業務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若協助上游犯罪團伙轉移資金,則可能構成洗錢罪等共犯。如湖北廣水市的案例中,僅作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代理,就因非法支付結算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此類披著“科技外衣”的行為應引起企業高度警惕。
(二)財務操作中的隱性風險
一些企業為美化財務報表、獲取融資,或完成業績對賭,在財務操作中采取“跨期確認收入”“虛假平賬”“隱匿關聯交易”等方式調整財務數據,認為這些只是“會計技巧”或者行業潛規則,并不構成犯罪。
但根據2024年最高檢《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此類行為若情節嚴重,可能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此外,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若騙取貸款數額較大,還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互聯網金融創新業務風險
部分企業借助互聯網平臺開展“眾籌融資” “供應鏈金融”“消費返利”等業務,但這種行為實際上同樣是利用互聯網平臺,使得傳統犯罪升級的表現。若未取得相關金融牌照,且未遵守監管規定,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非法經營罪。
例如,某企業以“供應鏈金融”為名,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承諾高額回報,最終因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查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企業將募集資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只要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聯交易中的利益輸送風險
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核心管理人員”)憑借其對企業的控制權或職務影響力,利用職務便利操控關聯交易,是實踐中常見的違法違規情形。
從具體行為模式來看,核心管理人員通過關聯交易實施的利益輸送主要表現為兩類:
一是直接轉移企業資產,例如以“無償贈與”“低價轉讓”“委托管理”等名義,將企業的核心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資金、債權等優質資產轉移至關聯方名下,關聯方無需支付合理對價或僅支付遠低于市場公允價的對價,直接導致企業資產縮水;
二是以明顯不公平的價格開展交易,包括高價從關聯方采購原材料、設備等生產資料(遠超市場同類產品價格,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或低價向關聯方銷售產品、提供服務(低于市場合理售價,減少企業經營收益),通過非公允的交易定價實現利益從企業向關聯方的傾斜。
若上述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其中最常見的是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此外,若關聯交易涉及內幕信息,還可能觸發內幕交易罪的法律風險。此處的“內幕信息”特指與企業經營、財務、重大投資決策等相關的、尚未公開且可能對企業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例如企業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重大關聯交易標的金額占企業凈資產比例較高等信息。
四、企業金融刑事犯罪預防策略
防范金融刑事犯罪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結合最新監管要求和司法實踐,企業可從以下五個方面構建預防體系: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根據2024年1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企業應建立“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合規管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合規責任。具體而言,企業應制定專門的金融業務合規管理制度,明確禁止性規定;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合規工作,對企業的融資、投資、資金結算等金融相關業務進行全流程合規審查;將合規管理質效納入部門和員工的考核體系,與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直接掛鉤,形成“合規創造價值”的企業文化。
(二)強化重點領域風險管控
針對易發生金融犯罪的重點領域,企業應建立專項管控機制:一是資金融通環節,嚴格遵守融資審批程序,杜絕通過虛假材料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二是財務核算環節,嚴格按照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等資料,杜絕財務造假、隱匿銷毀財務資料等行為;三是新興業務環節,對于虛擬貨幣、互聯網金融等新興領域的業務,先進行合規論證,確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后再開展,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四是關聯交易環節,建立關聯交易回避制度和公平交易審查機制,防止利益輸送。
(三)加強合規培訓與法治教育
企業應制定年度合規培訓計劃,將金融刑事法律知識作為培訓重點,覆蓋全體員工,尤其要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融資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應結合最新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如虛擬貨幣相關犯罪、財務造假犯罪等新類型案件,讓員工明確法律邊界,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同時,企業可定期邀請法律專家開展法治講座,解答員工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升全員法治素養。
(四)完善監督問責與風險預警機制
企業應建立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定期對金融相關業務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設立舉報渠道,鼓勵員工舉報違法違規線索,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同時,利用數字化、智能化手段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對資金流動異常、財務數據異常、關聯交易異常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出風險預警,實現風險早發現、早處置。此外,企業應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的溝通對接,及時了解最新監管政策和司法動態,主動配合監管檢查,防范化解潛在風險。
(五)規范責任人員履職行為
企業應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邊界和法律責任,避免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金融犯罪。對于重大金融業務決策,應嚴格執行集體決策程序,杜絕個人單獨決策;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若相關人員因失職、瀆職導致企業發生金融犯罪,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形成“不敢違規、不能違規、不想違規”的約束機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