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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
好的牙·訊|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醫患雙方在診療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并列出九類禁止行為。《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醫療機構。
《辦法》共五章33條,涵蓋醫療糾紛預防、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在預防機制方面,山東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組建醫療糾紛咨詢專家庫,為醫療糾紛處理提供專業咨詢。醫療機構需制定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醫療糾紛處理預案,建立醫患溝通機制和投訴接待制度。
《辦法》第二十條明確禁止九類行為
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名譽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威脅、要挾醫療機構,實施敲詐勒索;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公私財物以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聚眾鬧事、圍堵醫療機構,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拉橫幅、張貼標語或者大字報,以及散發傳單、制造噪音、潑灑污穢物等;搶奪尸體、違反規定停放尸體等;侵擾醫務人員的私人生活安寧或者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非法攜帶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防范方面,《辦法》要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在入口處、重點區域入口處進行安全檢查,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和安保人員。醫療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明確了醫務人員的緊急避險權。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或者侵害時,可以立即采取緊急避險保護措施,在不危及醫療安全的情況下暫停相關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工作場所人身安全暴力侵害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為醫務人員的緊急避險行為提供支持。
醫療糾紛處理方面,《辦法》建立了多元化解機制。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醫療機構在發生糾紛后需及時核查情況,告知患者處理途徑。對于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雙方分歧較大的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辦法》對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作出具體規范。協商應當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場所或雙方同意的其他場所進行,雙方參加協商的人數均不超過5人,并需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應當出示委托書。協商過程中應理性、文明表達意見,平等、充分協商。協商一致的,制作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醫患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糾紛發生地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但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被受理,或已申請另一調解途徑并被受理的,調解機構不予受理或終止調解。無論通過人民調解還是行政調解達成協議,醫患雙方均可在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此外,《辦法》還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糾紛信息報告制度,對重大醫療糾紛進行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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