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私設屠宰場屠宰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銷售一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獲刑罰
本報訊 私自屠宰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銷售牟利,此種行為不可取。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4年4月至11月間,被告人吳某某在福鼎市某鎮某民房旁搭蓋的簡易房內,私自屠宰其養殖及收購的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并將豬肉放置到攤位銷售。其間,吳某某累計屠宰生豬104只,銷售金額共計22萬元,從中非法獲利2萬元。2024年11月,吳某某在攤位銷售時被公安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查獲,執法人員查扣尚未屠宰的活體生豬2只、尚未銷售的生豬肉及屠宰工具等。同月,吳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2025年1月,福鼎市公安局聯合福鼎市農業農村局對2只活體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經檢驗,上述生豬肉未檢出異常。另查明,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吳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并接受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經評估,吳某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鄭殷寧)(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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