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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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實務中,經常出現這樣的爭議場景:債權人因疏忽錯過法定申請執行時效,后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已超期,但債務人卻主動配合法院對其財產進行評估,甚至在拍賣過程中全程未提出異議。可當財產拍賣成交、買受人支付全款后,債務人突然以“申請執行時效屆滿”為由提出抗辯,要求終止執行、返還拍賣款。
那么,執行時效屆滿債務人同意評估,拍賣后還能提時效抗辯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瑞金市某公司、周某與丙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申請執行人超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已簽字同意對其涉案標的物進行評估,在拍賣成交前未提出時效期間異議,拍賣成交裁定送達后又以申請執行時效屆滿提出抗辯,要求對拍賣所得價款予以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問題為:涉案拍賣所得價款是否應予返還。
法院查明,本案執行依據(2015)贛中民二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于2017年8月29日生效,因甲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刊登了催收債務公告,能夠產生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因此,甲公司應當于2021年4月28日前申請執行。
甲公司2021年5月17日申請執行確已超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但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贛07字168號執行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瑞金市某公司、周某、黃某的銀行存款總計1557萬元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2022年1月10日,經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一致同意委托某評估公司對涉案標的進行評估,2022年6月10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贛07字168號之一執行裁定,拍賣涉案標的。
2022年9月8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在某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公開拍賣了被執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涉案標的,并以1160萬元成交。
2022年9月28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贛07執168號之三執行裁定,將涉案標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買受人胡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并公示。拍賣財產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根據上述規定,2022年10月14日(2021)贛07執168號之三執行裁定送達買受人時,涉案標的物已經發生轉移,而申訴人直至2022年10月17日才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訴人簽字同意對涉案標的物進行評估,在拍賣成交后又以執行時效屆滿提出抗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并裁定拍賣所得價款不予返還,不違反法律規定。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不會主動適用申請執行時效規定,需以債務人提出異議為前提。但一旦債務人在財產處置中明確配合,即喪失異議資格,后續再提時效抗辯必然面臨敗訴風險。若遇到類似的執行時效與財產處置相關糾紛,對證據固定、抗辯理由認定等問題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的維權方案,避免因對規則不熟悉而錯失權益保障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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