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丫島水域撞船致1死:油輪“云鼎15”船長認罪,獲刑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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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近日就一宗發生在南丫島對開水域的致命海上碰撞案作出判決:一艘內地注冊運油船在進入香港水域航行期間,與一艘本地漁船發生碰撞導致漁船沉沒、1人死亡。涉事運油船船長在庭上承認相關指控,最終被判處監禁14個月。案件細節引發業內對沿岸航行、瞭望制度與橋樓資源管理的再度關注。
判決要點:法院指“反應明顯過慢”,存在“持續及累積的疏忽”
據公開報道,法院在量刑時強調,船長作為航行安全的最終責任人,應當在高密度航區保持充分警覺并作出及時、有效的避碰決策。然而,本案中船長在發現風險后采取行動的時機偏晚、處置節奏遲緩,導致風險未能在早期被化解。
法院同時指出,事故并非單一錯誤引發,而是多項關鍵安全控制缺失所疊加形成的結果,屬于“持續及累積的疏忽”。在發生人員死亡這一嚴重后果的前提下,法院綜合案情與認罪因素,最終判處被告入獄14個月。
事故回顧:運油船清晨進入香港水域,漁船沉沒,81歲船長遇難
案情顯示,事故發生在2024年11月17日清晨。涉事運油船當時正前往廣東惠州執行燃油運輸任務,清晨約4時許進入香港水域航行。與此同時,一艘本地漁船正按既定行程駛往香港仔避風塘進行漁獲交易。
兩船隨后在南丫島對開海域發生碰撞,漁船在短時間內沉沒,船上人員落水。救援行動中,多名落水者獲救并送院治理,但漁船船長失蹤。其后,遇難者遺體于同月下旬被發現,事故最終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法庭披露的關鍵疏失:未設瞭望、未鳴笛示警、臨近才采取動作
從法庭披露的主要情節看,爭議焦點集中在“基本航行安全制度是否被嚴格執行”。公開報道提到,案發時船上未能落實應有的瞭望安排;在夜間或清晨、交通流復雜水域航行時,持續有效的瞭望和值守對風險識別至關重要,而該環節的缺位直接壓縮了預警與決策窗口。
此外,案件亦涉及警示與溝通手段的使用問題。相關描述顯示,船長在發現對方船只燈光后,更多采用燈光照射等方式提示對方,但未能形成足夠清晰、及時的標準化示警與避碰鏈條。在兩船距離進一步縮短后才采取更強烈的操船動作,最終仍未能避免碰撞發生。
公開報道還提到航線選擇因素:涉事運油船并非始終沿標繪航道航行,而是以更“直接”的方式走捷徑進入香港水域。對繁忙水域而言,偏離交通組織與既定航路往往意味著不確定性上升,目標交匯更復雜,對橋樓團隊的態勢感知與決策質量提出更高要求,也更容易把局部失誤放大為不可逆的事故后果。
行業觀察:繁忙水域“走捷徑”的代價,往往是系統性風險疊加
從航運安全管理角度看,本案呈現出典型的“系統性風險疊加”特征:航次計劃與航路選擇、駕駛臺資源配置、瞭望制度執行、風險評估與避碰決策節奏、以及警示與溝通手段的標準化程度,任何一環出現松動,都可能在高密度航區被迅速放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沿岸航行與進出港水域,船舶往往面對多類型船舶混行、目標變化快、交匯頻繁等情境。此時“節省一點時間”的航路選擇,可能換來更高的風險暴露;而“少一道程序”的值守安排,可能導致風險識別延遲;“晚幾分鐘”的決策,可能直接決定事故是否發生。對管理公司與船隊而言,這類事件往往不是靠單次培訓即可解決,更需要通過制度剛性、檢查閉環與日常航行紀律來降低人為偏差。
一宗發生在清晨時段、看似短時間內發生的碰撞事故,最終演變為人員死亡與刑事判罰,背后折射的是航行安全基本要求被弱化后的現實代價。隨著沿岸運輸與跨境航行活動持續活躍,船東與管理公司在追求效率的同時,更需要把合規航路、瞭望值守、駕駛臺資源管理與避碰決策紀律作為不可妥協的“底線工程”。
對行業而言,這起案件的意義不止于個案結果,更在于提醒所有運營方:事故往往不是“突然發生”,而是在一系列可被提前糾正的偏差累積后,才以最極端的方式呈現。只有把日常航行中的每一個“應該”,都落實為可檢查、可追溯、可執行的標準動作,才能真正把風險擋在事故發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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