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雙罰制”不適用于個體工商戶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某季廢舊金屬回收服務站訴麗江市古城區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入庫編號:2026-12-3-001-001 / 行政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云07行終1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1.16
裁判要旨
個體工商戶并無獨立的責任財產,需以經營者個人或者其家庭財產承擔責任,故不具備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雙罰制”的前提。個體工商戶在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行政機關依照該條對個體工商戶及其經營者分別予以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訴請撤銷對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鍵詞:
行政 行政處罰 雙罰制 安全生產法 個體工商戶 罰款 一事不再罰
基本案情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某季廢舊金屬回收服務站(以下簡稱某季服務站)成立于2018年2月23日,系經營廢舊金屬回收服務的個體工商戶,由李某個人經營。
2023年5月12日17時34分許,在某季服務站經營場所內,員工曾某在使用切割機切割存放過易燃液體的密閉不銹鋼桶過程中致鋼桶爆炸,造成該名工人經120現場搶救無效后死亡。麗江市古城區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古城區應急局)接到發生爆炸事故的消息后即前往現場進行處置,之后,于8月2日作出(古)應急事故罰〔2023〕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某季服務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其罰款人民幣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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