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點個關注,下次串門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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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認定工傷,患者家屬就要在48小時之內拔管子?
近日,一則新聞引發(fā)了公眾的關注,對于工傷的認定,”48小時“之爭再次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引發(fā)巨大的輿論爭議。
2024年11月1日,51歲的保安蔣本武突然暈倒在園區(qū)門口執(zhí)勤的崗亭里。送醫(yī)后診斷其為高血壓腦出血,需要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醫(yī)生明確告知其已經是瀕死狀態(tài)。
兒子蔣海稱,在父親暈倒48小時內,醫(yī)生告知如果48小時內放棄治療,可能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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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還是不救?在普通家庭面前,無疑是一道艱難的選擇。
眾所調知,醫(yī)院ICU就是一個吸金獸,一天的花費往往以萬計算,這對收入不高的一般工薪家庭來說,肯定是不小的經濟負擔。
而不救,那患者親屬,又是道德和精神的雙重折磨。
不過,蔣本武的妻兒沒有絲毫猶豫:必須救。隨后,患者被轉往更高級別醫(yī)院,送入送入重癥監(jiān)護室(ICU),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治療并未帶來轉機,在ICU度過12天后,于出院次日離世。
在此后的工傷認定中,蔣本武一家遇到了難題。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稱,蔣本武的本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不予認定工傷。
家屬不認可這一結果,將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
繳納工傷保險,在當今社會已經算不上什么新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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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社部的數據統(tǒng)計,截至到2025年9月底,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已經達到了3.04億人,而全國18-60歲的勞動人口約為7億左右,也就是說,工傷保險的參保率約為43%。
這個比例看起來并不算高,但要考慮到一個現狀,有相當數量的靈活就業(yè)群體是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
小編查到一個數據,2024年,全國靈活就業(yè)人員突破2億,占勞動人口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像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帶貨主播、個體戶、自由職業(yè)者等等。
排除這部分人員,其實工傷保險的參保率還是很高的。
工傷保險作為社保”五險“中的一員,不同于養(yǎng)老和醫(yī)療之處在于,它是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不需要繳費。
這也就導致部分中小企業(yè)或者說不正規(guī)的用人單位,出于省錢考慮,索性不給勞動者參保工傷保險,勞動者對此的認知有限。
而且,近些年發(fā)生過很多起工傷認定被拒的新聞,別管是用人單位還是人社局的責任,都讓人們對工傷保險并不”感冒“。
有人就說,反正買了也不能用,工傷保險不就是個擺設嗎。
其實,這完全是對工傷保險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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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諸多的網絡爭議案例,其實都集中在”視同工傷“這一特殊情形之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包括兩類情形:
一種是”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中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故事傷害的;
2.患職業(yè)病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多個情形。
很顯然,像因工負傷、工傷事故等明確屬于工傷本體的情形,并不存在48小時救治的時間限制。
另外一種就是前面提到的”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明確規(guī)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作。”
這一條款有明確的指向,僅適用于”突發(fā)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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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突發(fā)疾病猝死當然也就不會產生爭議,問題就出現在48小時搶救時間這個關鍵節(jié)點上,從醫(yī)學的角度或許很合理,但輿論早就有所不滿。
2023年,全國人大代表梁金輝表示,工傷認定”48小時“條款不盡公平合理,沒有考慮到具體搶救過程的實際,不能給予工傷者充分的權益保障。
他認為,機械的量化時間,等同于把不確定的社會風險轉嫁給弱勢勞動者,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明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從人社局的角度,明明沒有了生存的可能性還要堅持繼續(xù)搶救,實際上是一種醫(yī)療資源的浪費。
但在公眾看來,如果因工傷認定問題就放棄對親人的救治,這顯然不符合社會公眾對生命予以尊重的基本價值觀,更與傳統(tǒng)的親情倫理觀念背道而弛。
如果生命要被”算計“,豈不成了最大的社會悲哀,作為工傷認定部門,人社局理應作出更具道德觀和公平理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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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些年以來,“工傷認定中48小時內死亡之爭”也不是個例。
2024年7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最高檢典型案例背后的“工傷認定中48小時內死亡之爭”》;
2024年9月,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無繼續(xù)搶救意義”情況下,超過48小時死亡,能否認定“視同工傷”?》,都探討這一問題。
條款規(guī)定的很明確,看起來人社局的認定似乎沒有問題。
而作為患者兒子蔣海來說,也承認已經清楚有“48小時”這一工傷認定限制條款,醫(yī)生也建議他們放棄治療,但他覺得不能放棄。
“他是我的父親,生我養(yǎng)我二十多年的父親,我下不去手。我做不到為了賠償拔管子。”
此前,家屬方面稱,蔣本武其實在14之前已經處于”腦死亡“狀態(tài),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但人社局方面并不認可。
事實上,怎樣才算是”死亡“,就算在醫(yī)療和法學界,觀點也并統(tǒng)一。
一部分觀點認為,只有呼吸、心跳的完全停止才符合死亡的標準,另一部分人則堅持”腦死亡“也應該推定為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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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實踐中兩者并不沖突。
腦死亡與人們常說的”植物人“并不一樣,它代表著全腦不可逆的永久性功能喪失,患者其實已經失去了自主呼吸的能力,如果缺少外界輔助呼吸設備,患者心肺功能通常堅持不了多長時間。
但正是由于工傷認定的”48小時“限制,卻讓這個等待也變得意義重大。
堅持搶救,會帶來工傷認定上的麻煩;及時拔管,對認定工傷有利,可余生必將受到內心無休止的拷問,這對患者家屬是殘忍的。
對此,早在2021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jiān)督典型案例》就指出:
“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guī)定情況下,本案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其視同工傷”。
并且提到,“??檢察院辦理?傷認定類?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全?把握《?傷保險條例》?法精神,對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應從有利于保護職?等弱勢群體的?場進?解釋和認定。”
“從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這一句話無疑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最好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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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不應該只是一個個冷冰冰的法條,它應該是充滿溫度的保障,是對參保人家庭在經濟和心靈的雙重慰籍。
而且,醫(yī)學是在不斷進步的。
《工傷保險條例》自2010年修訂以來已施行十多年,現實中“靠設備維持生命體征”的情況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如果還在固守“48小時認定期限”,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2026年1月,距離此案一審開庭已近三個月,蔣海仍在等待判決結果。
而與他類似情況的是,有的人為了能夠順利拿到工傷賠償金,選擇了在放棄治療協(xié)議上簽字,而蔣海卻對自己當時堅持積極救治的決定并不后悔。
“搶救的關鍵期就在病發(fā)后的48小時。我做不到在那樣緊迫的時間里,去算計要不要按醫(yī)生建議放棄治療,以換取工傷待遇。這不是我在那48小時內應該考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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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對于絕大多數的普通家庭來說,放棄與堅持的選擇,都是無比艱難的,我們當然很欽佩一些人的勇敢,但也很難去批判另一些人的”懦弱“。
如果工傷認定不再糾結于”48小時”之爭,是不是我們就不必被困在親情與現實之間無奈的掙扎了?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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