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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區分詐騙犯罪與民事經濟糾紛?
民事經濟糾紛與詐騙罪最大的區別在于:1.是否虛構事實;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就構成詐騙罪,其與被害人之間就不是民事經濟關系。
二、以虛構收取彩禮錢的婚嫁風俗為由向男方騙取數額較大的禮金,詐騙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斷絕聯系的行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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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這一類型的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區,詐騙對象多為外地人,通過所謂"熟人"介紹進行詐騙,多是以虛構收取彩禮錢的婚嫁風俗為由向男方騙取數額較大的禮金,詐騙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斷絕聯系。行為人以和被害人結婚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禮,數額較大或巨大,導致被騙者人財兩空,經濟陷入困難,心理受到極大傷害,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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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雖然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被害人主動將財物交付給犯罪人。但詐騙罪是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自愿交付財物,而敲詐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被迫交付財物。可見兩者交付財物的原因是不同的。如果被害人交付財產是基于誤解,沒有受到精神上的強制,是自愿交付財物的,則行騙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開封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開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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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手機群發詐騙短信,后為逃避偵查丟棄銀行卡而未取出卡內他人所匯款項,是否屬詐騙未遂?
詐騙罪的犯罪既遂標準應采取"控制"說。行為人因丟棄銀行卡而無法取得被害人匯出的錢款,因此,被害人對財物的失控不等于行為人掌控、占有了該財物,故不宜認定行為人對該銀行卡上的錢款屬于詐騙既遂。同時,行為人為逃避偵查而丟棄了銀行卡,形式上雖是自動丟棄,主觀上屬于被動放棄。行為人雖丟棄了銀行卡,但并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如認定其行為是犯罪中止,則忽略了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對財物失控這一后果。同時,對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犯罪未遂更為準確,也有利于在量刑時更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五、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與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
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得他人信任后,騙取他人錢財以及其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該行為又觸犯了《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應從一重罪處罰。理由是: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在犯罪手段上都是騙,但兩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具體行為特征亦不同。招搖撞騙罪必須是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來行騙,而詐騙罪無此限制,可以是采用任何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來實施。行為人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騙財又騙其他利益如騙色的,屬于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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